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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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人工耳蜗又称电子耳蜗,是一种特殊的声-电转换装置。其工作原理是将环境中的声音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将电信号传入患者耳蜗,刺激耳蜗残存的听神经,从而产生听觉。为进一步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一、人工耳蜗植入术
【适应证】
(一)语前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最佳年龄应为12个月 - 5岁;
3.助听器选配后听觉能力无明显改善;
4.家庭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二)语后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各年龄段的语后聋患者;
3.助听器选配后言语识别能力无明显改善;
4.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1.内耳严重畸形病例,如Michel畸形或耳蜗缺如;
2.听神经缺如;
3.严重的精神疾病;
4.中耳乳突化脓性炎症尚未控制者。
(二)相对禁忌证
1.全身一般情况差;
2.不能控制的癫痫。
【操作程序及方法】
1.耳后切口,分离皮瓣,切开肌骨膜,暴露乳突及骨性外耳道后壁;
2.开放乳突腔;
3.颅骨表面磨出安放植入体的骨床;
4.开放面隐窝,行耳蜗开窗;
5.将植入体安放在骨床内,将电极植入鼓阶,参考电极置于颞部骨膜下;
6.依次缝合肌骨膜、皮下和皮肤。
【注意事项】
1.手术者应该具备较成熟的耳显微外科技能,并经过人工耳蜗手术培训;
2. 特殊病例如中耳、内耳畸形及耳蜗骨化等应谨慎处理。
二、人工耳蜗听力学评估和调试
【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重点是耳聋病因和发病过程,包括发病时间和病程发展情况。
【听力学检查】
1.主观听阈测定:可采用纯音测听。儿童可采用行为观察、视觉强化和游戏测听法;
2.声导抗:包括鼓室压曲线和镫骨肌反射;
3.听性脑干诱发电位,40 Hz相关电位(或多频稳态诱发电位);
4.耳声发射;
5.言语测听。
【开机和调试】
1.手术后2-4周开机,开启外部装置;
2.测试电极阻抗,了解植入体工作状况;
3.测试并设定各通道的电刺激阈值和最大舒适值;
4.实时聆听,并根据受试者的反应进行适当调整;
5.保存调试结果;
6.以适当时间间隔进行再次调试。
【注意事项】
1.调试专业人员应具备听力学和人工耳蜗技术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2.开机后应进行听觉语言康复训练。
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5年6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以及由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赌博赢入的财物依法追缴;赌债和在赌场上的借欠,一律废除。
第四条 参与赌博,属初犯、偶犯,且输赢数额较小的,由各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不得重犯。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一)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各种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劳动教养,也可以并处。
(一)一贯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二)提供赌具、赌场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以及在赌博活动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有权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对积极禁止和检举、揭发赌博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都有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内有赌博活动而不禁止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交代赌博事实、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科处罚款、没收或追缴财物,应办理罚没手续。罚没的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公安厅。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9日
铁路运输主要分界口挖潜扩能奖罚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主要分界口挖潜扩能奖罚办法
1995年4月20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提高京广、津浦、陇海三大干线的通过能力,进一步挖掘运输潜力,鼓励运输指挥人员千方百计组织分界口多过车,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全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州、符离集(包括新河,下同)、安阳、蒲圻、虞城县、上西坝、达县口上、下行,东龙口上行,天水、冷水滩、王楼口下行。
第三条 奖罚标准。以部月度技术计划下达的交接列数作为奖励标准;以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减1列作为罚款标准。遇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另行公布。
第四条 奖罚额度。各分界口实际交接列数以“运报一”统计报告为准,比奖励标准每多1列,奖励相邻两局各5000元;比罚款标准每少1列,扣罚相邻两局各5000元。
因重大、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少过车时,酌情给予减免。
第五条 清算办法。由部运输局按月进行考核,并起草电报,会签劳动工资、财务司,经主管运输的部领导审批后,予以颂。奖励由部按一次性奖励办理。奖罚金额年底在有关铁路局工效挂钩工资中结算。
第六条 实施要求。
1.在分界口列车交接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加强协作,自觉维护集中统一指挥,实现分界口大出大入。对违反运输纪律,弄虚作假,部酌情给予处罚。
2.所获得奖金,用以奖励给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和分界站与列车交接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做到专款专用。
3.有关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奖金分配方案,并报部运输局、劳动工资司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