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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05:25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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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3、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市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省政府新闻办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市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决定。
  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
  (4)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4)市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申请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对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市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市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审稿,统一口径。市委信息办、市政府网站的报道要与《平凉日报》的口径一致。
  (4)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是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应对考验、战胜危机等方面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市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工作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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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33号 2008年4月2日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纳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统一下达。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应用图集等的开支;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
(七)其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有关的开支;
(八)支持、扶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
前款(一)至(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支总额的90%。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且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八条 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支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试点、示范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追回。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日起施行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



                               部 长:谢旭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第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

  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要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

  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理处罚建议;

  (四)有关证据;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受移送机关不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案件,财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当与受移送机关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对其他机关移送财政部门处理的案件,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移送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对案件移送情况、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有关汇总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样式)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存根)
[ ]第 号
受移送机关: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移送机关: 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 ]第 号
(受移送机关名称):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同时写明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 (写明案件名称)。
附件:1.
2.
……
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机关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样式)

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xx函[ ]xx号

xxx(受函询机关名称):
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移送了xx案件(写明案件名称及文号)。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现特发此函,询问该案件的处理情况。
请于xx年xx月xx日前将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函告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机关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送达回证(样式)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送达机关及送达时间 (写明移送机关名称,加盖移送机关的印章)xx年xx月xx日
受送达机关 (写明受移送机关名称)
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xx年xx月xx日
备 注
备注:直接送达的,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交还送达人;委托送达的,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交还委托送达人;邮寄送达的,寄交xxx(写明送达机关名称),地址:xxx,邮编: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