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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21:44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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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后生产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从1979年到1995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80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1330亿美元。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分布于石油、煤炭、交通、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医药、房地产
、旅游、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领域。外资的引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增多,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提高对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健全
机构、配足人员、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为了加强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前期决策,严把项目质量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不仅要进行事中、事后管理,而且要从项目开始就介入企业管理,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严把项目质量关。要参与项目论证,搞好可行性研究,做好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和评价,询查外商资信,审查合同条款,帮助
企业做好综合平衡、落实资金、市场和各项生产条件,保证企业建成后能够健康顺利发展。
二、管好国有资产,支持老企业改造。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某些职责,决定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营时国有资产的投放和处置方式,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评价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考核国有资产经营
者的业绩。指导、帮助和支持所属老企业吸收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帮助解决改造过程中的各项财务问题。
三、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督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及时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对财政部制定的涉及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
务会计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参与研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等;指导、管理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管好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行业和本部门有关吸收外商投资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好资金投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上的困难,支持企业发展,要确保重点,优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建立信息系统,搞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编报系统,进一步扩大信息统计面。利用统计资料分析企业供、产、销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按照财政部制定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
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分析、评价,为领导制定外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学习新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制度,学习外语、计算机知识,逐步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准、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同时,积极召开企业财
务工作的座谈会或专题研究会,交流经验,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推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19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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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
1994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两年来,地方税务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
工作任务,对平衡地方预算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
地方税收工作既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分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积极有效地做好地方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分税制的有效实施具有
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重视、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针对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对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领导,帮助理顺各种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
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工作的规律性,处理好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征收任务的关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开创地方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
我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各地应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地方税收收入属于地方,但税收管理权并不完全属于地方,地方制定的税收政策应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为保证全国统一税法的执行,坚持依法治税,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各地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地方
税务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对省以下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税
务总局报告情况。
三、积极推进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地方税收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取决于分税制与税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方面的条件。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地方税收制度
的改革。一是要抓紧做好税制改革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工作;二是要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工作;三是要结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和财权的界定工作,研究地方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
在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参与,认真进行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中央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目标做出贡献。
四、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是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力量抓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私营税收等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平衡地方预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大力做好营业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发展潜力较大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积极探索有效的征管办法,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的政策性很强,对征管的质量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对于按照征管范围划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引导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五、加快地方税收的征管改革
目前,按照实现“两个转移”的要求,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是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要纳入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实现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改革的协调统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应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
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全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但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各地应以全国税收征管模式为方向,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制定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税收
征管制度,有步骤地推进征管改革。
六、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目前,原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人员已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这对于理顺税政与征管关系,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省以下有关农业五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收的征管职能已划转到地方税务局
的,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保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切实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用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划转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有利
于统一征收管理,有利于统一征管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把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
七、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和编制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要有稳定的来源,凡未确定经费方案的地区,应尽快确定,并保证地方税收工作的需要。地方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在经费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基层征管工作的需要。
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中编办负责核定。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编制已包括在中央审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单位的编制由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八、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
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中独立行使税收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地方税务局的独立执法权。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应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干部录用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进人制度;要严格执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干部的考核、奖惩制度;要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地方税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已对省以下实行了垂直管理,实践证明利多弊少。各地应遵循“改革中的问题,要在深入改革中来解决”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以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




1996年5月27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拨,并监督使用。其中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放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冲抵财政部门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列入市、地、县(市)科技项目的经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独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转同级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科学事业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对科研单位的其它拨款渠道不变。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技术开发型单位,应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或同企业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

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应逐年减少,并在一九九0年全部减完。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50%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50%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
,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型。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
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上述单位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所取得收入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
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应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由同级科委照拨。
第九条 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委托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条 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科委会同编委、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增拨或核减科学事业费。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有关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学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198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