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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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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谁管理的范围谁组织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政策,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
省人民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管理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和物资;
(五)监测、预报水土流失情况;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培训,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和先进经验。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
第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护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者应具有采伐许可证,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育林基金。
第十条 采伐成片林木应制定采伐迹地的水土保持方案,该方案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前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应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合理堆放,并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覆土造田或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本办法施行前堆放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堆放者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完毕。
第十三条 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
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四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小流域为单元,按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建立综合防治体系。
治理开发小流域或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治理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重点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治理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制和技术档案,进行填图验收并设立标志。
第十七条 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灌区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工程附近及其上游的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和设区的市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县、乡两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个月内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可按已垦面积每平方米并处零点五元以上零点八元以下罚款;
(二)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可按已垦面积每平方米并处零点七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施工、生产或采伐成片林木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在两个月内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未经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建设过程中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随意倾倒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额应为前款各该项罚款的三倍至五倍。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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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六安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单独立项,独立设置分值。
  第五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与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印发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应分为县区政府考核指标、管委考核指标、市直单位考核指标,体现合理性。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有企业经营者、公民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不少于2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市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随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工作人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批准复查方案后,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复查。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复查情况,对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提出被考核单位考核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外,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因违法行政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每三年市政府行文表彰一次。凡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在三年中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连续三年依法行政工作处于后进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整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在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

  (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体制,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03年)


——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忠禹

各位代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根据党中央的部署,经过认真调研,集思广益,反复论证,形成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该意见,建议国务院根据这个意见形成《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委托,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过去五年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过去五年,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五年来的实践,使我们加深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认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坚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目标,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精兵简政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既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坚定不移地迈出改革步伐,又充分考虑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审慎地推进改革;四是坚持机构改革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妥善安排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五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要逐步推进,不断深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发展,现行政府机构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
(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要求,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国家经贸委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等整合起来,设立国资委。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因此,将国资委确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变成“婆婆加老板”,不能把企业管死。国资委还要重视并帮助企业解决改革重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将抓紧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布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设立国资委,只是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许多工作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逐步加以规范。
(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和改革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客观上要求把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为综合协调各方面改革,使改革更好地为促进发展服务,将国家计委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将国务院体改办的职能,并入发展和改革委。
目前,宏观调控体系存在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改投资、重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进出口计划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不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减少职能交叉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将国家经贸委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发展和改革委。
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和改革委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要把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机关作风,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设立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金融监管职能后,要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金融监管方面,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银监会的监管工作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要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共享监管信息。
(四)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目前,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工作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产品的进出口工作,分别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负责。这种内外贸分割、国内外市场分割和进出口配额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不能适应建立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将国家经贸委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外经贸部的职能等整合起来,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等。
(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
此外,为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8个。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这些机构的调整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体制,以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置方案,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三、关于组织实施
这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在过去五年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面,五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机构设置总的格局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次改革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但关系重大,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的要求,国务院将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改革方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后,将按照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抓紧新成立部门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三定”方案进行完善,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分工。适应改革的要求,按照程序,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干部人事、离退休干部以及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建设,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将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巩固、完善、探索、深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巩固和完善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积极探索符合各地特点的改革路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要按照中央的规定,依法有序进行。其他有的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完全上下对口。在改革中,重视做好职能衔接,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保持企业改革重组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不论是新成立的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部门职责和权力的调整,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肃各项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财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