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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4:13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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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近期组织中央、国家机关103个部门考
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17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14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300人);同时组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2个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约31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29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20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部分特殊职位允许当地社会在职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

  8、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或留京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口;报考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报考部门所在地户口。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1年第11期,同时可以从11月3日开始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www.offical.com.cn(直接查询,条件检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www.xinhuanet.com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 www.edu.cn

  新浪网新闻首页news.sina.com.cn

  千龙网文教频道edu.21dnn.com/edu/index.htm

  (二)中央、国家机关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北京现场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

  报名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可进入以下网址:

  网上报名: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ksly2.asp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

  通过网络报名的考生,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招考部门的资格审查。快速查询可进入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www.bjpta.gov.cn),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主要采取就近现场报名的方式,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可通过系统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报名。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主管部门报名网址:

  海关总署:kaolu.custom.gov.cn

  财政部:www.mof.gov.cn

  质检总局:www.ciq.gov.cn

  测绘局:www.sbsm.gov.cn

  审计署:www.audit.gov.cn

  气象局:www.cma.gov.cn

  地震局:www.csi.ac.cn

  统计局:www.stats.gov.cn

  海洋局:www.soa.gov.cn

  海事局:www.msa.gov.cn

  农业部:www.agri.gov.cn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在所报名网站进行查询。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现场报名地点及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省(区、市)名称
现场报名地点
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电话

北京市
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市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010-64161760

1605700

上海市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021-64045568

转6160或6162

天津市
中国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8号)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三楼大厅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023-67765235

河北省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237号)
河北省人事厅录用考试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0311-7020884

山西省
山西人才市场

(太原市建设南路162号 五一商厦往南100米路东)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0351-

3173081转5229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军转招待所二楼多功能厅(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0471-6266092

0471-6287995

辽宁省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

(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

(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0431-8905546

8905447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2622383

江苏省
东南大学体育馆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
机械大厦一楼大厅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025-6632860

浙江省
浙江大学西溪校区室内球馆

(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天目山路142号,浙江长线大楼九层)
0571-87503061

88826550

安徽省
安徽省人才市场(合肥市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四楼)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

(合肥市桐城路148号)
0551-2649039

2671627

福建省
福州大学图书馆

(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福州市五四路280号,中宇楼5楼,福建中医学院大门旁)
0591-7822088

江西省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0791-6221276

山东省
山东省人才市场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4号)
山东省专业军官培训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号)
0531-8936745

河南省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0371-6321991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体育馆西边

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茶港军转小区(湖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027-87235906

湖南省
军凯宾馆后栋

(长沙市远大一路132号)
湖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三办公楼)
0731-2217795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东区体育场
广东省人才评价中心

(广州市天河北路合晖街196号祥兴大厦三楼)
020-83133955

38490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人才市场

(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9号)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三楼)
0771-5841391

海南省
海南省就业局

(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海南省就业局

(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028-6740085

转2181

贵州省
贵州省博物馆

(贵阳市北京路168号)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外文书店四楼)
0851-5824229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

(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

(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0871-5398823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行政办公楼会议室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干部调配处
0891-6839673

陕西省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省工业展览馆)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大街146号,省图书馆院内)
029-7251134

7274936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337

896019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0951-5043297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1393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人才市场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7号 人民广场西侧)
新疆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乌鲁木齐市建国路7号)
0991-2646004

2646694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www.bjpta.gov.cn),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2、报考人员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4、报考人员到现场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所在院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2B铅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5、网络报名的人员,不允许同一个人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再报考第二个部门。

  6、在网上报名成功者无需再到现场报名。但必须按照网上提示的信息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确认,同时缴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表1张和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凭证。网络报名且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和报名推荐表(或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文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类职位和B类职位两种: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站www.offical.com.cn

  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经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同意,对A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报考人员只有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体检都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办理录用手续。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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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75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请示》(云人社请 〔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建设秀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规模。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住宅全面纳入小区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小区除外)应当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市区不少于8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经统一规划后,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对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报建中市本级审批的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

(2)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开发实力,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

(3)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职人员、已享受房改的人员)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新建私人住宅,严禁无证开发商品住房,严禁利用划拨土地擅自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5)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销售价格和对象,落实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新建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全市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借经济适用房之名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严格住宅小区建设标准。
(1)住宅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新建小区应保证绿地面积达到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应缴纳异地绿化费。

(3)住宅建筑设计既要坚持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又要提高设计艺术,追求美观精致。鼓励建中、高层建筑,新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楼房,屋顶一律采取坡屋顶等立体状设计,外墙采用国家认定的合格涂料,做到颜色与环境协调。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外观设计。

(4)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建设、房地产、建工、园林、公用事业、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审,经专家评审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5)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小学、幼托、上下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消防、道路、路灯、环保、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并做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为社区和治安管理提供必要场所。完成配套建设的,免交配套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高层建筑配套费全免,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六层以下(含六层)配套费减半收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未完成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建,未补建的,全额补交配套费。

(6)住宅小区各项建设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园林、建工、公用事业、消防、人防等部门对照经评审的设计方案对小区建设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条 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
(1)住宅小区建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发展需要及时提出开发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住宅小区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经相关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定期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审批内容全面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

(3)政府确定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单位定向开发项目及其它需要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不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招投标或进场交易的,不得对外发包。

(4)开发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5)住宅小区项目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转让行为实施前,转让双方须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6)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五条 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必须附有物业管理方案,并在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审定。未作好物业管理方案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预(销)售前,须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其房屋不得预(销)售。

(3)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且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移交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资产和资料。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住宅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履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管理区的规模、服务项目进行核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6)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业主投诉多,服务质量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