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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9:23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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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包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停止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批制度,改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电视剧剧目应当是将开拍的剧目。尚在题材选择或剧本筹备阶段的剧目不要提前报备。

  第六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准备开拍电视剧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七条对经审核不予报备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

  第九条报备材料包括以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填写的国家广电总局印制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左右的剧情介绍。《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可以从网上下载和复印。

  第十条按原题材审批制度已获批准立项的剧目中已开拍的不需再报备,尚未开拍的仍需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暂行办法》实施后,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中外合作拍摄剧目的报批手续不变。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和中外合拍剧目获得批准后可办理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二条内容涉及有关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的,报备时应附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视剧剧目经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后应开机拍摄制作。

  第十四条经备案公示、拍摄完成的电视剧凭网上公示的下载打印件申请审查。未经备案公示的,或完成剧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确有理由对剧目主要人物和情节作大幅度调整的也应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六条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统一交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bs@scrft.com。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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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科技局拟定的《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局联系。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昆明市科技局(二○○五年五月)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确保市政府提出的“实施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科技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新昆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富民为宗旨,以改革开放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重点科技计划引导项目为载体,努力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责任书”。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区科技局为牵头实施部门。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具体项目为载体,开展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
第四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各县(市)区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
(一)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
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以1至2项关系县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项目为载体,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提高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培育和壮大县域优势产业,增强县(市)区综合竞争能力。
1.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在制约重点产业、产品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提升主导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和发展县域新兴产业,促进县域经济特色产业结构的优化;
2.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龙头企业依靠科技快速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3.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实施优质名牌战略,做强做大优势产业,带动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4.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科技示范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
突出科技服务“三农”重点,选择1个有一定条件的乡(镇),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推进农业科技信息化,帮助农民掌握农业科技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依靠科技进步增收致富的能力。
1.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大力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依靠科技进步增收致富的能力;
2.重点推进农业科技信息化,增强科技服务“三农”能力;
3.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对示范户建立科技人员到户、科技成果到田、技术要领到人的长效服务机制,努力提升农业技术核心竞争力和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
4.以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示范百户,带动千户。在实施期内,示范户人均收入的增长率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水平。
第五条实施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特色产业导向:突出一个产业、一个品牌、龙头企业;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三)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
(四)统筹规划、开放集成、上下联动、整合资源;
(五)突出重点、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滚动发展;
(六)培育科技乡土人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中设置“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专项,从2005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资助;县(市)区匹配相应的项目实施保障资金,并保证科技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第八条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遴选出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的载体项目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的示范乡(镇),并报本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依据《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工程的载体项目进行审定,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各示范工程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期限。
第十条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市级资助经费,并督促相应匹配资金到位。对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配置技术资源,争取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一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期限原则上以1-3年为一期。对实施过程实行动态管理,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为依据,进行阶段(中期)考核和验收(结题)考核,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实施。
第十二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昆明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强化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的单位(含个人,下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统一组织。


  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市场登记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当地县(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同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八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办理市场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尽快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批机关和申请单位。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及负责人等。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应当在取得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直接冠用中国、省、市字样的,应当分别经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市场需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前30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开办、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二条 经核准予以登记的市场和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方可凭市场登记证办理有关刻制印章、银行开户、刊播广告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市场登记证不得擅自转让、涂改、变更。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核准登记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市场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场,不得发布招商、引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不得承接制作和刊播上述广告。特殊情况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场登记后,2年以上不从事交易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开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涂改、变更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地方重点市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