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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2:50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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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2005年8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正式实施以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播出机构播出的广告有虚假违法内容,一些机构违规播出“挂角广告”和在转播节目中插播游动字幕广告,这些已成为当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净化荧屏,严肃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17号令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播放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严禁播放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播放宣传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
  二、进一步规范各类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含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必须严格审查被介绍机构、产品的资格、证明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材料,同时要严格审查内容导向,凡含有非法内容或格调低下、误导受众的一律不得播放。要合理控制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时间,除专业购物频道外,其他频道每小时此类节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
  三、禁止播出“挂角广告”。根据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禁止时政新闻节目及同类栏目以企业或产品冠名。播出其他以企业或产品冠名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下同),其冠名一律不得含有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和图像。不得播出单一的企业、产品标志等“挂角广告”。
  四、播出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冠名节目、栏目的名称应积极健康。电视节目、栏目不得以治疗肝病、性病、皮肤病、艾滋病、肿瘤、癫痫、痔疮、脚气、生殖系统、泌尿系统疾病等专业医疗机构和直接体现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冠名。
  五、在冠名节目、栏目时,除严格按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企业或产品冠名的字数不得超过5个,企业或产品标志只能固定出现在屏幕右下角,不得翻滚变化,不大于90×60像素。
  六、所有上星频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播所有“挂角广告”。其他已经与企业签署广告合同、且合同期即将结束的频道,应将相关合同、发布形式、发布期限等情况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立即按本通知执行,此过渡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省级播出机构的备案情况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总局将及时向全系统公布备案情况。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县电视台的备案情况在全省系统内公告,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七、根据总局1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时,一律禁止插播游动字幕广告。
  八、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对违规播出虚假违法广告、“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以及其它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须严格遵守广告播出的相关法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总局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17号令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全国通报批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批评,对违规问题特别严重的电视台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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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根据《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聘请张猛等同志分别担任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指委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受教育部委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相关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

  二、行指委的主要职能是: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本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指导、推进教育部门与本行业教产合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建设;指导推动本行业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研究提出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本行业相关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教学改革实践;组织本行业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三、各行指委主任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同时聘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行指委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聘任。委员主要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专家以及职业院校院(校)长、一线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

  各行指委的成立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行指委的指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行指委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doc
http://www.moe.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0121710541283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县级图书馆(以下简称县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县藏书、业务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的中心。
第二条 县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县情况,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县馆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面向农村,立足基层,努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服务。
(三)迅速传递情报信息,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服务。
(四)积极协助区、镇、乡,大力发展和巩固图书馆(室),逐步形成城乡图书馆(室)网,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作用。

第二章 藏 书 建 设
第四条 县馆应根据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确定藏书建设,有计划地补充书刊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藏书体系。图书采集以普及为主,力求品种多、复本少。丛书、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应尽量完整配套。积极收藏本地方的文献资料。

报刊收藏应以全国性和本省的报刊为主,有选择地订购。县馆除本地方文献外,一般不留保存本。
第五条 新入藏的书刊文献,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编、上架,投入流通。为使图书分编规范化,县馆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普通图书著录规则》、《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分编书刊,过去按其它分类法分编的图书应有计划地逐步改编,并根据藏书规模和长远规划,确定
类目录使用的级位。县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应设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规模较大、藏书较多的馆还可设著者目录;公务目录要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目录应有专人组织管理,定期检查,保持书卡相符。
第六条 县馆要建立严格的书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图书保护工作。对馆藏图书三至五年要清点一次,对无故损失图书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县馆除根据中央和出版部门规定停止错阅的书刊外,不得另立标准,自行封存。要保持书刊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做涂改、剪、贴、撕页等技术处理
。书刊资料如有破损,要及时修补,遗失报废要及时注销。对多余的复本和陈旧的书刊进行有计划的剔除。

第三章 服 务 工 作
第七条 县馆应尽量满足城乡广大群众对书刊资料的合理要求。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十六小时。要方便读者,讲求实效,特殊情况需要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馆可以设普通、儿童、报刊等阅览室,至少要设综合阅览室。逐步实行半开架和部分开架
借阅。要文明礼貌服务,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馆要大力开展外借业务。有计划地办理个人借书证和集体借书证;开展邮寄借书,方便农村读者;加强馆际互借,弥补藏书不足。县馆应制定必要的借阅规则,经常向读者进行爱护书刊的宣传教育,损坏、丢失图书资料要照章赔偿。
第九条 加强图书宣传和阅读指导。要充分应用新书陈列、专题书展、读者园地、读书评介等各种形式,加强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阅读指导。
第十条 县馆要经常主动为科研、生产部门提供有关书刊资料,编制专题书目索引,解答读者有关图书资料的各种知识性咨询。

第四章 业务辅导和馆际协作
第十一条 县馆业务辅导的重点是区、镇、乡、学校、街道、工矿基层图书馆(室)。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培训图书馆(室)的业务人员,辅导各项业务活动。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图书馆(室)服务质量,促进图书馆(室 )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二条 县馆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应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将全县各类图书馆(室)按系统或片区科学地组织起来,彼此协调,开展馆际互借、形成一个为科学研究,为生产建设,为城乡广大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

第五章 经费、馆舍和设备
第十三条 县馆要进行独立核算。县馆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争取尽早达到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均一角钱的原则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的经费应略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图书馆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县馆购书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县馆馆舍扩建或新建的规模,可按全县人口的藏书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千到二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情报信息,县馆必须逐步添置一些现代化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复印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图书流通车等。

第六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十六条 县馆要单独建制,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图书馆的指导。县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馆长应由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担任。
县馆可在区(镇)设立分馆。分馆系县馆下伸机构,行政上受当地政府和县馆的双重领导。
第十七条 县馆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一般可设采编、借阅、辅导三个组。不具备设组条件的,三项业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十人以上的县馆,应建立馆务委员会,协助馆长处理馆内重大的行政和业务问题。馆务委员会由馆长、组长、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馆人数和干部条件:
(一)县馆基础人数六人。藏书二万册以上,每增加八千到一万册增加一人;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每增加六千到八千册增加一人。
(二)县馆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图书馆事业的人员,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少数民族地区的县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
(三)县馆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县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要大力推行改革。要加强县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做图书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县馆人员的专长,不要抽他们去做与图书馆无关的工作,保证他们至
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帮助县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县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辖市(省辖市区、特区)图书馆,除藏书建设、工作重点、服务对象要各有侧重外,人员编制和经费应高于一般县馆。
第二十条 县馆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98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