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3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与马西莫夫总理在北京举行了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了会见。访问期间,马西莫夫总理出席了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与马西莫夫总理举行了会见。
两国领导人就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深化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哈建交20年来,两国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政治互信和务实合作不断深化。2011年两国元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
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将认真总结20年来两国关系发展的成功经验,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不断加强战略协调与配合,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共同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共同努力。
双方重申尊重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将继续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
二
双方一致认为,建立和启动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是两国关系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战略举措。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哈总理定期会晤和中哈合作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双边各级别、各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不断充实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经贸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将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丰富贸易种类,优化贸易结构,扩大贸易规模,努力消除影响双边贸易合作的不利因素,确保实现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加强在粮食贸易领域的合作关系,按照市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
双方认为,扩大投资合作对推动两国务实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和鼓励本国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兴业。优先落实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非资源领域合作项目措施计划》。哈方愿吸引中方参与矿产资源、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等多领域投资合作。
双方对两国能源合作的高水平表示满意,将继续落实两国在油气领域签署的政府间协议。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为中哈油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将继续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扩大天然铀开发和贸易。
双方愿继续加强金融合作,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人民币/哈萨克坚戈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推动双边本币结算发展,继续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两国企业使用本币相互贷款和投资。
双方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启动以及“霍尔果斯—阿腾科里”新跨境铁路通道开通给予高度评价,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中心顺利运营。为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双方将加快完成“霍尔果斯—阿腾科里”铁路口岸的建设工作,并推动“霍尔果斯—阿腾科里”跨境铁路通道尽快投入运营。双方表示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尽快生效,尽早商签新的中哈边境口岸协定。双方将研究建立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制度问题。
双方积极支持推进两国道路运输、铁路和航空领域合作,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双方全力支持建设“中国西部-欧洲西部”公路。
双方对两国科技合作稳定发展的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互利合作,建立两国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推动两国地方科研机构、科学生产联合体和企业扩大相互合作。
双方强调,中哈毗邻地区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将积极研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省州合作规划纲要》,实现两国毗邻地区发展战略有序对接,为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双方支持进一步加强两国实业界互利合作,同意确定中哈企业家对话机制,希望该机制成为加强和推动中哈务实合作的有效平台。
四
双方强调,将以中哈建交20周年为契机,继续深化两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广播影视等领域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建立直接联系,加强双方学生、学者的交流互访,以及商签新的人文合作协定。
哈方欢迎中方将哈萨克斯坦列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双方将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有序开展。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合作。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原则,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基础。
五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展了良好合作。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双方认为,应该通过广泛民主讨论,争取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一揽子”改革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一致认为,在过去的10年里,上海合作组织成为维护地区安全、促进经贸和人文区域合作发展的有效机制。哈方支持并愿配合中方办好2012年6月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例行会议。双方愿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各成员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推动联合项目,以增进成员国团结互信、深化务实合作。
中方将与哈方继续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合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哈方主办阿斯塔纳经济论坛、世界和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等大型国际活动。
双方商定,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每两年举行一次,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轮流举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举行非例行会晤。
中哈总理第二次定期会晤将于2014年在哈萨克斯坦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 家 宝 卡·马西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2年 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2种商品(338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
(三)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四)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是: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五)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二、除有以下特殊规定者外,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所列出口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实行国别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以上“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白银、蚕丝类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对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茶叶(绿茶、乌龙茶)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列三氯甲烷、去甲麻黄碱两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六、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大蒜(对韩国市场)的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七、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食糖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或石蜡,进口含白银商品(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外经贸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外经贸部批件。
(四)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二),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十、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四)大米、玉米、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一、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
附件一
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大类
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活牛
01029000.10
非改良种用野牛
头
01029000.90
非改良种用其他牛
头
2
活猪
活大猪
01039200.1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01039200.9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活中猪
01039120.1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01039120.9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活乳猪
01039110.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01039110.9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3
活鸡
01059290
185<重量≤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01059390
超过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01059993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只
01059210
185<重量≤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01059310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4
牛肉
02011000.11
整头及半头鲜的野牛肉
公斤
02011000.19
其他整头及半头鲜的牛肉
公斤
02011000.91
整头及半头冷藏的野牛肉
公斤
02011000.99
其他整头及半头冷藏的牛肉
公斤
02012000.11
鲜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12000.19
其他鲜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12000.91
冷藏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12000.99
其他冷藏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13000.11
鲜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13000.19
其他鲜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13000.91
冷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13000.99
其他冷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21000.1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牛肉
公斤
02021000.90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公斤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22000.90
其他冻藏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23000.90
其他冻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61000.10
鲜的牛杂碎
公斤
02061000.90
冷藏的牛杂碎
公斤
02062100
冻牛舌
公斤
02062200
冻牛肝
公斤
02062900
其它冻牛杂碎
公斤
5
猪肉
02031190.11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190.19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1190.91
其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190.99
其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1200.11
鲜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19
鲜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91
冷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99
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900.11
其他鲜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19
其他鲜的猪肉
公斤
02031900.91
其他冷藏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99
其他冷藏的猪肉
公斤
02032190.1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2190.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2200.10
冻藏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
公斤
02032200.90
冻藏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2900.10
其他冻藏野猪肉
公斤
02032900.90
其他冻藏猪肉
公斤
02063000.10
鲜的猪杂碎
公斤
02063000.90
冷藏的猪杂碎
公斤
02064100
冻猪肝
公斤
02064900
其他冻猪杂碎
公斤
02031110.11
鲜的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19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91
冷藏的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99
冷藏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02032110.10
冻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2110.90
冻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6
鸡肉
02071100.10
鲜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100.90
冷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200
冻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
公斤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
公斤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
公斤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
公斤
02071321.10
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321.90
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
公斤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
公斤
02071411
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公斤
02071419
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公斤
02071421
02071429
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爪、鸡肝等)
公斤
7
大蒜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公斤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公斤
07032090.10
鲜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2905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19034.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
公斤
20019010.1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
公斤
8
茶叶
公斤
特种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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