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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4:46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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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乡土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乡村、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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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4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市的收容遣送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收容范围进行收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九条明确的7种人进行收容。公安部门在实施收容时要严格审查,认定属收容范围的,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才能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对公安部门送入的人员以及自愿投站的人员要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甄别,对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予以收容;对不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除有违法嫌疑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外,其余的要马上办好有关手续放人。
二、被收容人员中的艾滋病人、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的收治。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由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负责收治;其他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由各区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公安部门收容了上述三类病人,应直接送相关指定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再移送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在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发病的病人,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治),病情得到控制后,再进行遣送。
三、严格按省确定的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进行遣送。各区收容的人员要按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定收容遣送(中转)站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的通知》(粤民福[2002]34号)的规定进行遣送。户口属本区的,由区遣送回户口所在地;户口属外地的,先遣送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再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省确定的路线遣送。
四、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经费。被收容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由收容地的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行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投站需要遣送返乡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被收容人员医疗费等,由市财政局下达。其中,被收容人员的医疗费,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卫生局提出预算,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市卫生局。
各区被收容人员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进行遣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地区遣送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2]83号)确定的标准,向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缴交所需的遣送经费。
五、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员编制。由于收容范围的重新明确和收容遣送工作取消了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人员编制,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地进行。收容遣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市成立由市综治办牵头,民政、公安、财政、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和武警支队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能是组织协调收容遣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在收容遣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收容工作,加强管理,从严执法。市民政局要指导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
自198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为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防止盲目进口,鼓励和促进机电产品的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于电冰箱、洗衣机、照像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等七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的零件、部件中包括以下所列各个部分,因其已具有整机特征,即应视同整机。

(一)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二)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三)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四)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五)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驶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

(六)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七)汽车起重机的下车;上车。

三、进口第二项所列的七种机电产品,即使所列的零件、部件、未全部进口,但进口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应视为已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每套零件、部件到岸价格的总和/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100%

四、对于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象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装置)、气流纺纱机、录(放)象机和录音录象磁带复制设备等十二种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与第三项的公式相同。

五、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参照第三项规定执行。

六、凡进口零件、部件已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订有成套散件税率的产品按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

七、下列七种机电产品,进口所列部件之一者,虽构不成整机特征,应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许可证放行:

(一)电冰箱的压缩机;

(二)照相机的机身(包括机壳、快门、取景器三项);

(三)摩托车的发动机、车架;

(四)汽车的发动机、驱动桥、驾驶室(或车身);

(五)空调器的压缩机;

(六)汽车起重机的下车(包括底盘);

(七)16位以下微型机的CPU板;

八、为便于审批单位和口岸海关执行本规定,进口单位在进口上述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时,需向海关申报同型号产品的整机进口价格,对于未申报整机到岸价格的,审批单位和海关都可对照同类商品的进口到岸价格自行核定。

九、对于伪报价格或伪报、瞒报规格、品种、借以逃避国家审批或偷漏关税的,应由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