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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02:32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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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实现4%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按期实现4%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中央财政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区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教育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好相关重大项目。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共享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重点任务。三是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三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五是要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各省(区、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省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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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杠杆和桥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遵循“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企业、银行、中介、政府联动,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政策导向、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二章担保体系与信用建设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重点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要列出专项资金,成立以财政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为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担保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以提供优先担保和优惠担保为条件,积极吸纳其他法人资本入股,不断壮大担保实力,拓展担保业务。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组建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申办典当行。积极吸引外地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引导和支持各类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发动会员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设立为股东单位开展担保业务的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对主导产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该产业或集聚区内企业建立合作联保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加强与省担保机构和市内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联系合作,通过联保、分保、再担保等形式,扩大担保范围,做大担保规模,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担保体系建设。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要逐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机制,与中介机构应采用择优定点的合作模式,与中小企业应形成广泛联保的合作关系。在全市要加快构建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先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企业、银行、中介密切合作,多层次、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
第九条加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逐步建立中小企业的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还贷信用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等信息资料查询系统,各相关部门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征集工作。同时,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担保机构实施信用评价(《评价细则》附后),每年公布一次。通过信用提升,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三章政策支持与专项奖励
第十条为鼓励我市各类担保机构的发展,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担保机构,经担保机构申请,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策扶持的范围: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自有担保资金规模的3倍;
(二)被担保对象系从事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类初期创业(登记期1年内)的中小企业;
(三)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300万元,被担保企业数量多,累计担保额高;
(四)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规范,管理科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新设立1年以上,已被纳入我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三条符合免征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申请报告、被批准为重点扶持单位的通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免征税手续;符合财政奖励条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后,办理奖励手续。免征的税收款和奖励额要全部用于充实担保资本金。
第十四条按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对纳入政策扶持范围,且符合本条款所列其他条件的担保机构年度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代偿损失的补偿金须全部用于充实担保资本金。
(一)代偿损失的定义为:担保机构已履行担保责任,被担保中小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经认定,担保机构须以担保资金还款的这部分损失。
(二)符合代偿损失补偿的其他条件为:注册资本中社会资金占30%以上;年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参加市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三)具体补偿的最高标准为:
代偿损失率
社会资金比例3%(含)以下3%—4%(含)4%—5%(含)80%(含)以上20%175%15%50%(含)-80%175%15%125%30%(含)-50%15%125%10%表中:代偿损失率=(年度代偿损失金额÷注册资本)×100%;社会资金比例=(注册资本中的社会资金÷注册资本)×100%。
(四)补偿金的审核发放程序为:符合条件且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机构,在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主要是所代偿的担保合同及银行凭证,追偿的有关资料和说明,银行所发生的代偿扣款凭证,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经当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的实际代偿损失和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后核发补偿金。
第十五条市每年安排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经营期1年以上,积极开展担保业务,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和创业融资担保作出突出贡献,并经信用评价考核达到规定等级的担保机构实行年度专项奖励。奖励等级按设定的信用评价标准考评后的得分,由高到低分设一、二、三等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奖金总额70%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30%用于奖励担保机构中有功人员。
第四章金融协作与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纳入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保放协调、促进融资、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引导和指导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办法。
第十七条各商业银行要强化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工作职责,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目标,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创新办法、简化手续、放宽范围、降低门槛等途径,拓展中小企业担保和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纳入市政策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逐步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加强对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作实绩、担保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核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实际发放与回收情况,考核结果于年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担保贷款业务成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对以土地(除划拨土地外)、房产、设备、车辆(船舶)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的,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可允许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费按规定收取。企业资产登记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适当延长登记有效期不超过3年。改制企业已评估的资产,银行和担保机构双方认可的,只登记不重新评估。对涉及担保机构服务事项的各类资产评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公证费,均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第五章创新经营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应不断创新担保品种,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抵押折扣,降低收费标准,采取比商业金融机构更灵活、更便利、更优惠、更快捷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不断充实资本金,尽快做大做强。对投资入股的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可对其担保贷款实行降低收费费率、提高担保额度、增加利润分成、减免保证金等优惠,以吸纳各类社会资本的加入。
第二十二条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规范设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规范、合理的运作机制,学习、借鉴现代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和方法,实行科学管理。
第六章组织协调与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工商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房产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等部门参加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担保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全市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协会工作的引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加快培育和建设担保体系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突出民办性质和独立地位,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担保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及时向经贸委、财政局、人行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分数计算方法:1、评价企业每项具体指标(如现代企业制度)的得分数X
2、计算每项具体指标(如现代企业制度)权重分数Z=具体指标权重(如30%)×X
3、计算每项指标(如组织结构)权重分数Y=指标权重(如15%)×∑Z
4、计算总分T=∑Y
有关指标解释:代偿损失率=(年度代偿损失金额÷注册资本)×100%
年平均担保费率=(年度担保贷款费用收入÷年度担保贷款金额)×100%
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资本的比=日均担保贷款余额÷担保资本总额
净资产增加率=(本年度末净资产-上年度末净资产)÷上年度末净资产×10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编办〔1994〕48号),民政部已正式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即日起启用《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
特此通知
附:启用印章模样式。(略)



19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