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解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企业和事业单位曾经采用短期的师傅带徒弟和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了大批的技术工人。这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严重不足的困难来看,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学习期限太短,学徒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大都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又升级太快,这不仅不能鼓励青年徒工刻苦钻研技术,而且影响到新老工人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甚至使许多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以及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不愿意招收和培养学徒。这种情况,对于国家建设事业和青年就业都是不利的。为了鼓励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积极地招收和培养学徒,使广大青年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使学徒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学会多种技术和业务,学习必要的政治和文化知识,锻炼好强健的体格,全面地提高我国后备工人、职员的质量,我们必须改变目前培养学徒的办法。我们应该从我国人口多、经济落后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统筹兼顾、勤俭建国的方针,适当地吸取我国过去学徒制度中的长处,合理地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
为此,现在对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包括练习生)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规定如下:
一、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该在十六周岁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可以少于十六周岁。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各行业学徒学习的具体期限,和学习技术、业务的具体要求,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规定,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发布执行;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其学习期限一般也应该为三年。
二、学徒在学习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按人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照当地或者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规定。零用钱可以根据城乡的不同消费水平,规定为第一年每月二元或者三元,第二年每月三元或者四元,第三年每月四元、五元或者六元。这种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颁发,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颁发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的生活补贴,一般可以采用上述规定中的较低标准。
三、各单位适用于工人、职员的工资制度(包括计件工资制)、奖励制度和津贴办法,都不适用于学徒。但是,在学徒患病的时候,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待遇。
四、学徒经过一个时期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或者业务能力以后,为了加强他们的实际锻炼或者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行政方面可以分配他们从事某些正式工作。但是,在学习期限未满以前,一律不得提前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在学习期满以后,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够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学徒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后第一年的工资,按照所在单位工人、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一年以后,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的需要、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平日的工作成绩,正式评定他们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学习期满以后,一般应该留用一年或者二年,给予稍高于学徒生活补贴的工资待遇。期满以后,留用或者离职,双方自便。
五、学徒学习期满以后,如果对于应该学会的技术或者业务未能达到预定的要求,应该酌量延长他们的学习期限。在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原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年的标准发给。
六、在学徒学习期限内,师徒之间应该发扬尊师爱徒和互助合作的精神。师傅应该认真的教导学徒学习技术、业务,学徒应该尊重师傅的教导,并且遵守各种工作制度。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师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需要,分配学徒担负一部分技术、业务以外的杂务工作或者其他体力劳动,学徒不得拒绝。
七、企业、事业单位同学徒或者师傅同学徒之间,都应该订立合同。合同上写明学习的期限、学习的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如果任何一方故意破坏合同规定的时候,另一方有权辞退或者停学。
八、各单位在本规定公布以前招收的学徒的生活补贴标准(即有些单位所称的“学徒工资标准”)高于本规定公布以后的新标准时候,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但是,也可以根据学徒本人的自愿执行新标准。
九、凡是非技术性的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可以不实行学徒制度。
十、本规定公布以后,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 马文瑞
全国解放以来,适应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各部门曾经培养了大批新工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养的,这对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十分缺乏的困难,是起了很大作用的。但是,过去几年实行的学徒制度,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点。一是学习期限太短。多数学徒只学习半年、一年或者三个月,少数学习时间较长的也只有一年半或者二年。这从当时急需补充大量新工人的情况来说,采取这种短期培养的办法也是难免的。但是,从长远来说,学徒的学习期限过短,毕竟会造成新工人的质量不高。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许多学徒在出师以后仍然不能够离开师傅独立操作,许多青年工人只会在一个简单的工序上操作,一旦改变工序或者更换工作物,就不会操作了,遇到机器故障和技术上的难题,更是束手无策,并且,青年工人所造成的次品、废品和发生的事故,也是比较多的。二是待遇偏高。据国家统计局1956年工业统计年报,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学徒的月平均生活补贴为28.65元。有些城市的学徒生活补贴标准高达35元、39元,个别的甚至有48元的。而在学徒经过短期学习出师以后,升级又太快,一般的一出师就是三级工、至少二级工,再过二、三年又升为四级工、五级工。待遇过高的结果,使得许多学徒和青年工人产生了骄傲自满情绪,他们往往满足于简单的操作技能和一知半解,而不去努力钻研提高技术,甚至瞧不起老工人,不能够和老工人很好地团结合作;有的还在生活上铺张浪费,忽视了思想意识方面的刻苦锻炼。在现行学徒制度的弊病的影响下,还使得青年们就业的门路狭窄了。本来,除了现代工业而外,我国的农业可以容纳更大量的劳动力,但是由于学徒和青年工人的待遇过高,就助长了许多青年的重工轻农的片面观点,只愿意当产业工人,不愿意当农民。本来,我国的手工业、服务性行业以及广大的个体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是可以招收培养大量学徒的,但是由于学徒的待遇过高,就使得他们不愿意招收和培养学徒了。上述种种,对于我国建设事业和青年本身,无疑地都是不利的。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经济还落后的国家,一切事情都应该本着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去办。在培养青年徒工这个问题上,究竟是待遇定得高一点少培养一些好呢,还是待遇低一点多培养一些好呢?是让少数青年过早地享受显然偏高的待遇而多数青年无法就业好呢,还是尽量使更多的青年就业好呢?很明显的,只有待遇低一点、多培养一些才是正确的,适合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是对国家和青年都有益的。现在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现行的不适当的学徒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于我国人口多而经济落后这一基本特点的新的学徒制度,使广大青年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广大学徒能够真正培养成为技术好、思想好、身体好的我国工人阶级的新生一代,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前进。
以下,对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些说明。
这里规定的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该在16周岁以上。这是因为16周岁是青少年开始从事劳动的较适宜的年龄,学徒的年龄过小是不适当的。但是必须招收年龄更小的学徒的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学习杂技、舞蹈的学徒),可以降低年龄。有人主张规定一个学徒的最低年龄。我们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的情况很复杂,不好作统一规定。
新规定的学徒的学习期限为三年。有人怀疑三年是否长了一点。我们认为这个期限是不算长的。在旧社会里,学徒只能够学习有限的一点东西,都要三年零一节才能出师。而今天我们所要求的,不仅要学徒能够精通他所从事的一项技术或者业务,并且要求学徒能够学会多种技术、业务;不仅要实际操作熟练,还要懂得有关的基础理论;除此而外,还要学习必需的政治和文化知识,要在学习期间加强思想意识的锻炼和体格的锻炼。所以应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并且,某些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学徒的学习期限还应该长于三年。至于少数技术确实比较简单的工种,也允许适当缩短学习期限,但是最短也不得少于二年,否则,也是不可能达到上述培养目标的。
新规定的学徒的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管伙食另加少数零用钱为标准。因为学徒是在学习锻炼期间,对社会还没有什么贡献,待遇过高是有害无益的,不应该的。而新标准同一般低级工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及一般农民青少年的劳动收入比较起来,也不算低的。尤其是实行了新标准以后,就可以使得更多的青年能够就业,这对于整个青年一代说来,更是有好处的。
这个规定中还规定了学徒在学习期满、考试及格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第一年的工资待遇执行所在单位工人、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为了避免青年徒工在刚刚学成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升级太快和待遇一下提得过高,使他们能够继续虚心刻苦地学习锻炼,并且同老工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学徒学习期限的加长和学习期间待遇的降低,将不仅是我国现行学徒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并且会对于我国企业、事业的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企业、事业的劳动力安排,工人职员的技术等级标准,工人职员的升级制度以及平均工资水平等等,都将有相应的变化。这将更进一步地适合于我国人口众多而经济还落后这个基本情况。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0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4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合 计
48
36
再培训
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1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考核标准引用而成为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要点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闭卷考试。
(三)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四)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五)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达到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四、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核要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了解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结构和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3了解废弃烟火药的处置知识。
4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知识。
6熟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知识。
7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安全技术理论
1熟悉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及其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制作安全规程及药物性能。
3了解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布局的安全要求。
4了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与操作要求。
5了解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四)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预案救援,并能组织适时进行演练。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能有效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能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能正确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再培训考核内容
(一)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了解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了解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了解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相关标准
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概述。
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
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
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实施要点。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组织重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习。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生产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4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8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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