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6〕10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为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加大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制订了《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县市区学习和借鉴,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措施,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成果,明确各级各部门和退耕户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顺利、有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的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造林、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户”包括退耕农户和承包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包乡镇县级领导职责。包乡镇的县级领导总揽所包乡镇退耕还林工作,并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对本乡镇退耕还林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加强退耕还林政策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防止隐瞒、截留政策的现象出现。
(二)确保退耕还林任务及时完成,造林成活率和面积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建立退耕还林组织领导机构和乡镇干部包村退耕还林捆绑责任制,确保每个退耕还林村均配备1至2名乡镇脱产干部包干负责,将退耕还林的建设情况与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工资待遇挂钩;同村级签订退耕还林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
(四)负责抓好本辖区退耕还林幼林的培蔸抚育工作,确保每年进行二次( 4-5月抚育一次,9-10月抚育一次),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以乡镇为单位在主要公路旁设立2块以上宣传牌,以村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立1块以上警示牌,逐小班设立管护责任牌;坚决杜绝返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乱砍滥伐等行为发生。
(六)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退耕还林造林小班进行质量跟踪,摸清造林成活情况和保存情况;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七)认真做好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分解、张榜公示和钱粮补助发放等工作,确保政策兑现过程中公开透明,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
(八)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做好工程实施的检查监管工作,规范大户承包合同。
(九)加强信访查处,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防止重大案件和质量事故发生。
第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县林业局是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责任主体,对全县退耕还林规划设计、指导培训、检查验收和监管监测等工作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准确为县人民政府当好参谋,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二)负责退耕还林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三)做好林木种苗的监管工作,规范种苗生产供应。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项工程管理办法、规程和标准。
(五)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培训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广。
(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县级自查验收工作,坚决杜绝“人情检查”、“关系验收”,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七)负责全县退耕还林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图、表、卡、册、帐齐全准确,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八)严把退耕还林合同审核关和农户手册核发关,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真实、准确。
第七条 村委会职责。村委会是本村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村退耕还林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加强宣传,使广大村民知晓退耕还林政策。
(二)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四)负责组织搞好退耕还林幼林的培蔸抚育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做好本村退耕还林的管护工作,严防返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和乱砍滥伐等行为发生。
(六)做好退耕还林面积和钱粮补助的张榜公示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八条 退耕户职责。退耕户是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造林、补植、抚育和管护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的质量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搞好造林、补植、抚育工作,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管护,严禁返耕复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和乱砍滥伐,确保造林成果得到巩固。
(三)正确处理好与当地乡镇、村组的行政管辖关系,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四)听从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要做到合理、公正、规范,不得隐瞒、截留政策,不得强租、骗租土地。
(六)正确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应得的补助资金,不得违背民意,不得损害、侵吞农民利益。
第九条 县直机关各单位职责。县直机关各单位按2006年3月5日县委、县政府所指定的退耕还林整改驻点村,包干负责对其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与乡镇人民政府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驻点乡镇、村全程搞好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积极提供帮助,加强指导监督。
(二)负责向每个驻点村下派1名机关干部与乡镇一道包干专抓退耕还林工作,确保造林、补植、抚育和森林防火等特殊时期要有一定的驻村时间。
(三)负责抓好下派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将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认真落实下派干部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对本职应尽的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把好拨付关。
(二)县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调度工作,确保调度及时、安全运行。
(三)县信用联社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防止冒领等违规现象出现。
(四)县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造成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二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三)配套荒山造林当年成活率低于40%的;
(四)退耕地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
(五)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六)不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
(七)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八)虚报造林面积和质量的;
(九)本办法所指责任单位或退耕户因应尽未尽职责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十)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退耕户失职造成造林质量事故,一律停发国家钱粮补助,收回退耕还林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一般造林质量事故(33.3公顷以下),按情节依纪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造林质量事故(33.4至66.7公顷)、特大造林质量事故(66.8公顷以上),依纪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补助资金政策责任追究。凡挤占、截留、克扣、挪用、虚报冒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好处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管理政策责任追究。凡违反承包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分如下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一)承包户采取垄断指标进行强租、骗租土地造林的,一经查实,须收回承包土地给土地经营权人,且追回其领取的国家钱粮补助。
(二)承包户的退耕还林面积未在当地村、组张榜公示或有异议,以及承包合同未完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得签字盖章;乡镇、村未签字盖章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和钱粮补助。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其它责任追究。
(一)擅自返耕复耕、违反作业设计、林粮间作造成地表植被破坏,或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退耕还林地林木被毁坏的,对肇事者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0〕474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王茂刚等199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更加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更加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履行好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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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王茂刚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保新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陈 红(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曹松清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魏志斌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石玉波 蓟县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张德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马砚生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冬辉 任丘市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建彬 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春红(女) 高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长山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袁景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郭俊杰 藁城市人民法院增村人民法庭庭长
翟连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山西省
刘泳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朱 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勇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红印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建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人民法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王红霞(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布达(女,蒙古族)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哈 斯(蒙古族)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亚波(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
董 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辽宁省
王 岩(女)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刘少方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赵廷山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连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夏凯军(满族) 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人民法庭庭长
高明兹 东港市人民法院前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彭建华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蒋润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人民法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 晶(女)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孙海鑫 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瑛华(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大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 红(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丁天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永(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荆长新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
梁智博(女)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雪(女)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庭长
蓝晓娜(女)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毛金林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王孝伟 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峰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敏芳(女)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彭雄辉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小川(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王翔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晓琴(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守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洪生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姜霜菊(女) 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夏正芳(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玉祥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 毕(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 坚(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王华华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 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吴超英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苏江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善华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寒冰 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黎明 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
傅海鑫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霍文明 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安徽省
刘 翔(女)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朱宏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国 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琼(女)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程 进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刘洁君(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何 忠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晞吟(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林德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涂劲蛟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
黄志丽(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江西省
孔庆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军宜(女)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严志浩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永发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同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山东省
丁青霞(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于 刚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 森 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人民法庭庭长
刘 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张 奇(女) 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海英(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杨树新 阳谷县人民法院郭屯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副庭长
姜 明 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 萍(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晓萍(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金萍(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人民法庭庭长
吴生民 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庭长
张楷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小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茹 昕(女) 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寇文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昆松(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北省
文利红(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左树青(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 莉(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清华(土家族)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 军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文晓桃(女)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 刚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卫阳(白族)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李完武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 荣(女,侗族)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德雄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王 文(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余洛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春丽(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周子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副庭长
郑丽容(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梁振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伟光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谭凯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东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韦雄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刘丽蓉(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梅娟(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欧继仲(壮族)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金城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 娴(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海南省
纪明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兰光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红(女)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小清(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樊仕琼(女)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四川省
田 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伍素萍(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熊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庭长
李世荣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登琼(女) 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人民法庭庭长
庞 涛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宁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徐永红(女)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晏 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凡铮 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赵仲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泽芬(女,白族)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喻虹钧(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普觉人民法庭庭长
雷 菲(女,壮族)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 燕(女) 景洪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正云(女,彝族)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新萍(女,白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邱德英(女) 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潘寿勤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宋亮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徐靖程 比如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索朗全旦(藏族)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陕西省
王建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庭长
朱艳芳(女) 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闫 鹏 合阳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玉荣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济阳人民法庭庭长
龚太林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主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王存芳(女)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朱 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崆峒人民法庭庭长
许文贤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牛晓林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商惜华(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鄂秀英(女,土家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峡门人民法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牛锦民 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人民法庭庭长
严琼瑛(女) 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新秀(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兴华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沙尔合提·乌拉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阿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人民法庭庭长
胡尼且木·阿布力米提(女,乌兹别克族)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荆 霞(女) 伊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解放军
王 浩(蒙古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郝卫东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陈 娜(女)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尚海燕(女)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
冯 强 立案二庭审判员
郃中林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韩晋萍 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