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1:16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7]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室为市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在市法制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处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事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诉讼活动;

(四)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

(五)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活动,为市政府的重大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研究;

(七)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要求,协助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处理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在处理以市政府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时,相关文件需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照程序送签。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处理有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项,并支付报酬。

第六条 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工作。

法律顾问室设专人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以及市政府的一般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的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对行政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法律顾问室分配的工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的法律事务和专题法律研究项目,法律顾问室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配合的,由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行政机关有关资料。调阅资料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遵守相关规定。法律顾问承担市政府或法律顾问室分配的工作时,其所服务的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意见应签署自己姓名,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提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提交该法律意见时,要出具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市政府讨论上述事项,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关心政府法制建设,每年向市政府提交1-2份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每年召开1-2次法律顾问会议,总结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计划。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法律顾问会议,讨论重大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从政府机构中选聘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给予固定报酬,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从社会选聘的法律顾问,按规定支付固定报酬。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在市法制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6〕10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县为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加大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制订了《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县市区学习和借鉴,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措施,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衡阳县退耕还林问责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成果,明确各级各部门和退耕户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顺利、有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的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造林、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户”包括退耕农户和承包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包乡镇县级领导职责。包乡镇的县级领导总揽所包乡镇退耕还林工作,并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对本乡镇退耕还林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加强退耕还林政策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防止隐瞒、截留政策的现象出现。
  (二)确保退耕还林任务及时完成,造林成活率和面积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建立退耕还林组织领导机构和乡镇干部包村退耕还林捆绑责任制,确保每个退耕还林村均配备1至2名乡镇脱产干部包干负责,将退耕还林的建设情况与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工资待遇挂钩;同村级签订退耕还林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
  (四)负责抓好本辖区退耕还林幼林的培蔸抚育工作,确保每年进行二次( 4-5月抚育一次,9-10月抚育一次),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以乡镇为单位在主要公路旁设立2块以上宣传牌,以村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立1块以上警示牌,逐小班设立管护责任牌;坚决杜绝返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乱砍滥伐等行为发生。
  (六)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退耕还林造林小班进行质量跟踪,摸清造林成活情况和保存情况;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七)认真做好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分解、张榜公示和钱粮补助发放等工作,确保政策兑现过程中公开透明,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
  (八)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做好工程实施的检查监管工作,规范大户承包合同。
  (九)加强信访查处,及时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防止重大案件和质量事故发生。
  第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县林业局是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责任主体,对全县退耕还林规划设计、指导培训、检查验收和监管监测等工作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准确为县人民政府当好参谋,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二)负责退耕还林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三)做好林木种苗的监管工作,规范种苗生产供应。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项工程管理办法、规程和标准。
  (五)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培训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广。
  (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县级自查验收工作,坚决杜绝“人情检查”、“关系验收”,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七)负责全县退耕还林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图、表、卡、册、帐齐全准确,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八)严把退耕还林合同审核关和农户手册核发关,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真实、准确。
  第七条 村委会职责。村委会是本村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村退耕还林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加强宣传,使广大村民知晓退耕还林政策。
  (二)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四)负责组织搞好退耕还林幼林的培蔸抚育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做好本村退耕还林的管护工作,严防返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和乱砍滥伐等行为发生。
  (六)做好退耕还林面积和钱粮补助的张榜公示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八条 退耕户职责。退耕户是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负责造林、补植、抚育和管护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的质量负责。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搞好造林、补植、抚育工作,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管护,严禁返耕复耕、森林火灾、人畜践踏和乱砍滥伐,确保造林成果得到巩固。
  (三)正确处理好与当地乡镇、村组的行政管辖关系,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四)听从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时,要做到合理、公正、规范,不得隐瞒、截留政策,不得强租、骗租土地。
  (六)正确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应得的补助资金,不得违背民意,不得损害、侵吞农民利益。
  第九条 县直机关各单位职责。县直机关各单位按2006年3月5日县委、县政府所指定的退耕还林整改驻点村,包干负责对其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与乡镇人民政府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驻点乡镇、村全程搞好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积极提供帮助,加强指导监督。
  (二)负责向每个驻点村下派1名机关干部与乡镇一道包干专抓退耕还林工作,确保造林、补植、抚育和森林防火等特殊时期要有一定的驻村时间。
  (三)负责抓好下派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将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认真落实下派干部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对本职应尽的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体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把好拨付关。
  (二)县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调度工作,确保调度及时、安全运行。
  (三)县信用联社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防止冒领等违规现象出现。
  (四)县纪检监察、检察、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造成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二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三)配套荒山造林当年成活率低于40%的;
  (四)退耕地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
  (五)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六)不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
(七)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八)虚报造林面积和质量的;
  (九)本办法所指责任单位或退耕户因应尽未尽职责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十)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退耕户失职造成造林质量事故,一律停发国家钱粮补助,收回退耕还林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一般造林质量事故(33.3公顷以下),按情节依纪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造林质量事故(33.4至66.7公顷)、特大造林质量事故(66.8公顷以上),依纪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补助资金政策责任追究。凡挤占、截留、克扣、挪用、虚报冒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好处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管理政策责任追究。凡违反承包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分如下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一)承包户采取垄断指标进行强租、骗租土地造林的,一经查实,须收回承包土地给土地经营权人,且追回其领取的国家钱粮补助。
  (二)承包户的退耕还林面积未在当地村、组张榜公示或有异议,以及承包合同未完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得签字盖章;乡镇、村未签字盖章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和钱粮补助。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其它责任追究。
  (一)擅自返耕复耕、违反作业设计、林粮间作造成地表植被破坏,或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退耕还林地林木被毁坏的,对肇事者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0〕474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王茂刚等199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更加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更加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履行好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

王茂刚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保新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陈 红(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曹松清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魏志斌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石玉波 蓟县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张德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马砚生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冬辉 任丘市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建彬 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春红(女) 高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长山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袁景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郭俊杰 藁城市人民法院增村人民法庭庭长

翟连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山西省

刘泳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朱 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勇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红印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建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人民法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王红霞(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布达(女,蒙古族)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哈 斯(蒙古族)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亚波(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

董 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辽宁省

王 岩(女)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刘少方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赵廷山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连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夏凯军(满族) 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人民法庭庭长

高明兹 东港市人民法院前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彭建华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蒋润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人民法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 晶(女)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孙海鑫 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瑛华(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大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 红(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丁天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永(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荆长新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

梁智博(女)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雪(女)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庭长

蓝晓娜(女)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毛金林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王孝伟 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峰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敏芳(女)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彭雄辉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小川(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王翔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晓琴(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守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洪生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姜霜菊(女) 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夏正芳(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玉祥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 毕(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 坚(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王华华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 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吴超英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苏江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善华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寒冰 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黎明 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

傅海鑫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霍文明 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安徽省

刘 翔(女)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朱宏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国 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琼(女)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程 进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刘洁君(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何 忠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晞吟(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林德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涂劲蛟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

黄志丽(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江西省

孔庆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军宜(女)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严志浩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永发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同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山东省

丁青霞(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于 刚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 森 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人民法庭庭长

刘 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张 奇(女) 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海英(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杨树新 阳谷县人民法院郭屯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副庭长

姜 明 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 萍(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晓萍(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金萍(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人民法庭庭长

吴生民 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庭长

张楷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小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茹 昕(女) 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寇文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昆松(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北省

文利红(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左树青(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 莉(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清华(土家族)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 军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文晓桃(女)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 刚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卫阳(白族)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李完武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 荣(女,侗族)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德雄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王 文(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余洛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春丽(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周子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副庭长

郑丽容(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梁振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伟光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谭凯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东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韦雄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刘丽蓉(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梅娟(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欧继仲(壮族)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金城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 娴(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海南省

纪明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兰光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红(女)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小清(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樊仕琼(女)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四川省

田 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伍素萍(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熊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庭长

李世荣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登琼(女) 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人民法庭庭长

庞 涛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宁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徐永红(女)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晏 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凡铮 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赵仲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泽芬(女,白族)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喻虹钧(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普觉人民法庭庭长

雷 菲(女,壮族)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 燕(女) 景洪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正云(女,彝族)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新萍(女,白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邱德英(女) 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潘寿勤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宋亮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徐靖程 比如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索朗全旦(藏族)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陕西省

王建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庭长

朱艳芳(女) 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闫 鹏 合阳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玉荣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济阳人民法庭庭长

龚太林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主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王存芳(女)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朱 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崆峒人民法庭庭长

许文贤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牛晓林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商惜华(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鄂秀英(女,土家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峡门人民法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牛锦民 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人民法庭庭长

严琼瑛(女) 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新秀(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兴华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沙尔合提·乌拉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阿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人民法庭庭长

胡尼且木·阿布力米提(女,乌兹别克族)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荆 霞(女) 伊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解放军

王 浩(蒙古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郝卫东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陈 娜(女)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尚海燕(女)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

冯 强 立案二庭审判员

郃中林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韩晋萍 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