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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3:50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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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第三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当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项范围内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比照发包人的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的承包人在非法转包后又违法分包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就类似于发包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类比适用有关发包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项目发包人为建业公司,中标人为诚建建设公司,承包人诚建建设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为联营合作单位,诚建建设公司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和现场管理,双方于2008年3月18日签署了《联营委托施工协议》,约定在诚建建设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全面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原则下,诚建建设公司将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2009年3月10日,奥克兰防水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址为丰庆路建业森林半岛;工程范围为A、B、C、D、E、F、G区屋面防水;付款方法为不收预付款,每两区施工完后三日内付款85%,全部完工后,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诚建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对新生教育公司欠付奥克兰防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建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新生教育公司,新生教育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奥克兰防水公司,对拖欠奥克兰防水公司的工程款,在因新生教育公司不认可诚建建设公司的已完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因而既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已向新生教育公司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款,也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是否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及数额的情况下,应对由新生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请求判令诚建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新生教育公司与诚建建设公司可另行结算,如有纠纷,可另案处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诚建建设公司称已将工程款全部给新生教育公司结清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要求诚建建设公司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589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0日,奥克兰防水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址为丰庆路建业森林半岛;工程范围为A、B、C、D、E、F、G区屋面防水;付款方法为不收预付款,每两区施工完后三日内付款85%,全部完工后,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竣工结算;奥克兰防水公司提出竣工验收时间为竣工后5日内,3天内新生教育公司必须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达到要求标准,新生教育公司验收后结算时间为10日内;结算方式为现金、转帐均可,若超期支付工程款愿按日1%赔偿损失等等。合同签订后,奥克兰防水公司予以履行。后诚建建设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和2009年9月25日就森林半岛四期工程防水工程的已完工程量给奥克兰防水公司出具结算单两份,结算工程款总计621211.46元,上述工程款还有321211.46元未支付。另查明,新生教育公司和诚建建设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在诚建建设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并全面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原则下,诚建建设公司将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合同造价40600000元(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承包方式、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结算方式及标准,均按照诚建建设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确保总体计划的实现,统一向业主报送汇总后的施工图预算、工程月、季度统一报表和材料供需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参加新生教育公司分工程的质量检查,汇总整理交工验收资料及归档工程资料,并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拨付、回收过程中财务手续的相关工作,并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到诚建建设公司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中约定应扣除的诚建建设公司管理费、代(扣)缴的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按照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中的约定向新生教育公司拨付应得的工程款至新生教育公司账户;新生教育公司服从诚建建设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完工后代表诚建建设公司参加向业主的交工验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交工验收材料上报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期限,新生教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和发生的全部保修费用,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在抵扣发生的全部保修费用后,余额部分按照工程结算付款中的相应办法和时间拨付至新生教育公司账户;诚建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垫资及其他优惠、让利条件,新生教育公司应无条件完全履行;新生教育公司按照工程结算价款的1%向诚建建设公司交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在每月(次)拨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时同期扣除等等。奥克兰防水公司提供的诚建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建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订立于2008年2月25日)约定,工程名称为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工程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40600000元等。受诚建建设公司委托,河南正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算了施工进度截止于2009年10月29日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项目的工程造价,于2010年3月23日向诚建建设公司出具《核算报告》一份,载明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商业项目发包人为建业公司,中标人为诚建建设公司,承包人诚建建设公司与新生教育公司为联营合作单位,诚建建设公司委托新生教育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和现场管理,双方于2008年3月18日签署了《联营委托施工协议》,至2009年10月29日由于新生教育公司未完全履行双方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诚建建设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经核算,已完工程造价为29827991.22元等等。还查明,奥克兰防水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涂料、节能保温材料、建筑材料、防火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施工。诚建建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新生教育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教育项目咨询、教育展览咨询、教育合作咨询、教育投资咨询。审理中,诚建建设公司称已支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29531999.02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新生教育公司和诚建建设公司之间的《联营委托实施协议》,约定由新生教育公司按照诚建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施工,诚建建设公司向新生教育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该《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名为联营委托,实为转包,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联营委托施工协议》无效。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又与奥克兰防水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奥克兰防水公司,该《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亦无效。从奥克兰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结算单,可以认定奥克兰防水公司应得工程款621211.46元,对此结算结果新生教育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奥克兰防水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应予支持。诚建建设公司、新生教育公司未举证证明向奥克兰防水公司的付款情况,故对奥克兰防水公司主张的的欠款数额321211.46元,予以认定。诚建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新生教育公司,新生教育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奥克兰防水公司,对拖欠奥克兰防水公司的工程款,在因新生教育公司不认可诚建建设公司的已完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因而既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已向新生教育公司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款,也不能认定诚建建设公司是否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及数额的情况下,应对由新生教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主张防水材料款12768元,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请求判令诚建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新生教育公司与诚建建设公司可另行结算,如有纠纷,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新生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奥克兰防水公司工程款321211.46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至判决规定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奥克兰防水公司对诚建建设公司的工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5元,由奥克兰防水公司负担191元,新生教育公司负担6174元。
  二审法院认为:新生教育公司和诚建建设公司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名为联营委托,实为转包。新生教育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无效。新生教育公司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又与奥克兰防水公司签订《建筑防水工程合同》,该合同亦无效。对于奥克兰防水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结算单,新生教育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奥克兰防水公司要求新生教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1211.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诚建建设公司所提交工程造价核算报告和工程造价表,均未经新生教育公司确认和认可,本院不予采纳。诚建建设公司称已将工程款全部给新生教育公司结清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奥克兰防水公司要求诚建建设公司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奥克兰防水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部分不当,应予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变更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新生教育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责任。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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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规划、公用、交通、民政、劳动、保险、电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七条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基层急救站组成。
各急救站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检查、督促各急救站执行本规定。
(二)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至少保存一年。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 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基层急救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二)接受呼救,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开展急救常识的宣传,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各急救站应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并组建社会急救医疗队,制定急救医疗预案。
第十一条 各急救站应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各急救站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应配备急救指挥车,各急救站应配备救护车。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和医疗急救标记及相应级别的急救设备、设施。
各急救站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
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四条 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站应当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犯罪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各急救站不得拒绝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医务人员必须对急、危、重伤病员来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八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时应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当优先运送呼救的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九条 电信部门应当保证“120”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站优先提供所需的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优先放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游泳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人员培训和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的配置等。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出资构成。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应对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接受了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有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急救医疗费用。
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急、危、重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急救医疗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急诊工作,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各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的;
(三)不执行社会急救医疗统计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视情节,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各急救站拒绝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或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二)动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的;
(三)不执行急救医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或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接到呼救时不提供救助的单位,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而未建立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建立。
第三十条 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逾期三个月不按规定缴纳急救医疗费用的,急救医疗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急救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毁急救医疗设备或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急救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2005年研究开发、产业化及应用试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2005年研究开发、产业化及应用试验的通知



  一、根据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整体部署,围绕示范工程的目标和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务院信息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将在相关计划中,支持示范工程研究开发、产业化及应用试验项目。

  二、此次公告的内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在2005年支持的有关重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在2005年支持的有关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设备和软件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类,要求以产业化为目标或具有产业前景,并在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网络上试验。

  (二)关键技术研究试验类,着眼前瞻性和战略性,要求提供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网络试验,为实现示范工程下一阶段目标打基础。

  (三)业务试验和应用示范类,以开发能发挥IPv6特点且有较大市场前景的业务和应用为目标,通过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进行试验、验证。

  (四)标准规范研究类,为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的研发和试验及应用示范分项制定规范,推动形成国际、国内或行业标准。

  四、有关具体要求已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拟申报的有关单位可与当地发展改革委(局)高技术处联系。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2月5日。

  六、公告发布支持重点领域的有关技术指标参考要求可在WWW.CAE.CN网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