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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6:01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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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6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渔业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

  第三条 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初步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转报有许可权的机关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许可权限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内陆养殖申请人颁发养殖证,向海域使用申请人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全部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第九条 除临时养殖区外,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依法继续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展手续。

  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再为养殖功能区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三章 使用权收回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发布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应当包括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水域滩涂使用权拟收回公告,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拟收回的水域滩涂的权属、位置、面积、养殖数量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填写水域滩涂调查清单。

  水域滩涂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的各方共同确认。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调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域滩涂的位置、面积;

  (二)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标准、数额;

  (三)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数额;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举行听证。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满或者听证结束后,充分吸收听证笔录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决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决定后,应当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决定在该水域滩涂所在地和毗邻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公告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收回水域滩涂的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二)水域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三)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

  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水域滩涂的位置、面积;

  (二)养殖品种、数量、养殖方式和水域滩涂附着物数量等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补偿标准或者安置方式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作出收回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强制收回。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

  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使用权置换等方式补偿。

  第二十四条 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水域滩涂补偿费,并退还已缴纳的剩余年份海域使用金及其利息。

  水域滩涂补偿费包括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

  水域滩涂附着物包括养殖生产器材、养殖池式构筑物、增殖投入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价格、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财政、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养殖产品补偿费,按照成品市场价格计算,归养殖产品所有权人所有。养殖产品临近收获期的,应当待其收获后再要求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移交水域滩涂。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计划和补偿安置费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域滩涂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将水域滩涂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 补偿到位后,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水域滩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水域滩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应当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政府出资部分从水域滩涂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应当在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就业保障制度。将因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退出养殖的渔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水域滩涂的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或者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强制收回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养殖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水域滩涂使用许可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水域滩涂补偿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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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有效实施主要依靠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有必要探析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制度。文章列举了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的典型案件。探析违宪审查的内涵、制度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宪政建设

现实中,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双规”,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由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但是违反宪法,发生宪事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是纪委、人大还是法院?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没有宪法诉讼法,这又是立法之缺陷。
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违宪现象,早在十年前,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宪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一、违宪审查的典型案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美国大选,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为下一届总统。亚当斯为了使联邦党人能够制约下届政府,于1801年3月4日新总统上任前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又借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并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法官任命的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没送出。3月4日新总统上任后,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批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等了数月后,马伯里起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认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有权得到委任状。而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委任状是没有道理的,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违宪审查先例。
(二)山东齐玉苓案。山东省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1990年考上中专,被济宁市商业学校财会专业录取。同班的陈晓琪落选,当录取通知书寄到村委会时,被身为村干部的陈晓琪之父冒领。陈晓琪便冒名上学,毕业后分配到滕州市银行工作。1999年才案发,齐玉苓得知真相后,把陈晓琪及陈克政(陈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作为被告,向枣庄市中院起诉。法院以冒名侵权为由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五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一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省高院也感到为难,于是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第46条,并专门作出批复。2001年,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责令五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48045 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广州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原因是未带身份证、暂住证,并跟黄村派出所民警吵架。第三天,他死在收容所。媒体报道后,举国震惊。该案触痛了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家的心,他们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收容遣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此后,也有部分法学专家不断反映同样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得于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使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阶段。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通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修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由于宪法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违宪与侵犯人权的案例不少,除了上述三个典型案件外, 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又被同学王佳俊假冒,“狸猫换太子”再次翻版;还有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农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拉选票、破坏选举案;某村干部发动一百多个小学生挨家挨户搜查丢失的电视机,构成非法搜查罪;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不良微博被劳动教养案…….我们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而应该事先做好制度设计。
二、违宪审查的内涵及制度缺陷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意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宪法监督有联系又有区别。加强违宪审查意义重大,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有利于限制公权,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违宪审查机关,大家知道,全国人大每年才开一次会议,会后代表各自回到工作岗位,不便集体讨论议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立法任务繁重、专业性强,无力顾及宪法监督。没有时间和精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但是每个委员会都分管着不同的事项,具有不同的职责。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协调统筹。宪法法律授权不够明确,难以操作。
2、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是指违宪审查主体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我国宪法虽然有规定违宪审查的内容,但是缺乏审查的程序规定。使得审查机关开展工作时,在实体上有法可依,在程序上依据不足。2006年,全国人大虽然有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制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远远适应不了形势发展需要。
3、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较窄。依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样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实践中,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多是法学专家。
4、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违宪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几个方面。但是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而对于如何监督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及违反宪法行为,《宪法》、《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条文非常模糊,也缺乏救济途径,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②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责;③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持原有职权的基础上增加违宪审查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确保违宪审查的权威性。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应该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委员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符合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所说:“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与此相配套,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违宪审判庭,专门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争议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中设立宪法监督室,在各级政府机关法制办公室设立违宪审查科。“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二)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召集法学专家,着手研究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的具体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违宪诉讼制度。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三)明确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同时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应当从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的高校教授、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中遴选,除了专家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协与司法工作。宪法法庭的庭长必须具有法学或政治学硕士学位,年满40周岁的人担任。为了确保机构人员稳定,规定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有宪法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是否违宪;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个人拥有提案权或者建议权,特别要鼓励公民个人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体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三是解释宪法,解释宪法与违宪审查密不可分,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时,首先要拥有宪法解释权,才能做出合法、公正、权威的解释;四是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法律或者政策难题时,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书面答复,出具《审查意见书》。五是审查公约与条约,对于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委员长批准生效。
总之,现行宪法已经实施30周年,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成效。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与时机基本成熟,呼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早日出台《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现宪法价值,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权,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石磊.宪法的司法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J].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4、 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焦洪昌.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J].政法论坛2003(2).

作者: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

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50号

根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专家评审会评审,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134项获准立项,其中重点项目18项,一般项目58项,中青年项目21项,委托项目7项,专项任务项目30项。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见附件)

已获准立项的单位和主持人,请登录“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http://lawstudy.gov.cn”下载《项目合同书》,按照要求尽快填写。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序号
项目编号
课题名称
项目 类别
学科 分类
项目 主持人
职称 (职务)
学位
工作单位


1
05SFB1001
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法社会学的研究
重点
法理学
蒋传光
教授
博士
上海师范大学

2
05SFB1002
司法方法与司法公正
重点
法理学
刘星
教授
硕士
中山大学

3
05SFB1003
公正司法视角下的司法技术研究
重点
法理学
胡玉鸿
教授
博士
苏州大学

4
05SFB1004
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
重点
行政法
莫于川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5
05SFB1005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重点
行政法
熊文钊
教授
博士
中央民族大学

6
05SFB1006
和谐社会建构与依宪治国
重点
宪法学
吴新平
教授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7
05SFB1007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
重点
刑法学
张景荪
院长
学士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8
05SFB1008
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问题研究
重点
刑法学
柯良栋
局长
硕士
公安部法制局

9
05SFB1009
死刑实体法限制研究
重点
刑法学
张军
副院长
硕士
最高人民法院

10
05SFB1010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之改革
重点
诉讼法
严军兴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11
05SFB101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重点
诉讼法
戴玉忠
检委会专职委员
本科
最高人民检察院

12
05SFB1012
调解立法研究
重点
诉讼法
宋朝武
教授
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13
05SFB1013
新类型合同研究
重点
民商法
黄松有
副院长
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

14
05SFB1014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机制研究
重点
民商法
费安玲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5
05SFB1015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重点
经济法
董保华
教授
学士
华东政法学院

16
05SFB1016
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
重点
国际法
甄贞
副检察长
博士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17
05SFB1017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重点
国际法
余劲松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18
05SFB1018
经济欠发达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法律问题研究
重点
民族法
王振民
教授
博士
清华大学

19
05SFB2001
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性研究
一般
法理学
王作全
教授
博士
青海民族学院

20
05SFB2002
西藏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研究
一般
法理学
卫绒娥
副教授
硕士
西藏大学

21
05SFB2003
奥运会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
法理学
黄世席
副教授
博士
山东大学

22
05SFB2004
我国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研究
一般
法理学
陈德敏
教授
博士
重庆大学

23
05SFB2005
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研究
一般
法理学
郑成良
教授
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

24
05SFB2006
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一般
法理学
吴高盛
局长
硕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

25
05SFB2007
“例”在中国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与演变
一般
法史学
杨一凡
教授
硕士
北京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26
05SFB2008
秦汉法律的传承与社会控制功能
一般
法史学
曹旅宁
教授
博士
华南师范大学

27
05SFB2009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一般
行政法
王立民
教授
博士
华东政法学院

28
05SFB2010
行政收费研究
一般
行政法
张明杰
教授
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9
05SFB2011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
行政法
徐景和
副司长
博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
05SFB2012
律师收费问题研究
一般
行政法
王进喜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1
05SFB2013
公益行政诉讼研究
一般
行政法
何兵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2
05SFB2014
法治之下的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
一般
行政法
肖伯符
教授
硕士
湖北警官学院

33
05SFB2015
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
行政法
肖萍
教授
学士
南昌大学

34
05SFB2016
宪法解释制度研究
一般
宪法学
韩大元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35
05SFB2017
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一般
宪法学
薛刚凌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6
05SFB2018
流动人员犯罪控制与权益保护
一般
刑法学
王大中
教授
学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7
05SFB2019
基于统计指标检测的金融反恐趋势及对策研究
一般
刑法学
张梅琳
教授
学士
上海大学

38
05SFB2020
信息时代监狱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一般
刑法学
陈立骅
副司长
学士
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

39
05SFB2021
慎刑刑事政策研究
一般
刑法学
包 雯
教授
硕士
河北经贸大学

40
05SFB2022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实证研究
一般
刑法学
赵国玲
教授
硕士
北京大学

41
05SFB2023
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一般
刑法学
胡一丁
副局长
硕士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42
05SFB2024
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研究
一般
刑法学
董广杰
教授
硕士
中原工学院

43
05SFB2025
海上国际犯罪的惩治和刑法理论的创新
一般
刑法学
赵微
教授
博士
大连海事大学

44
05SFB2026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一般
诉讼法
朱孝清
副检察长
学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

45
05SFB2027
死刑复核问题研究
一般
诉讼法
孙本鹏
副教授
硕士
国家法官学院

46
05SFB2028
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一般
诉讼法
徐美君
副教授
博士
复旦大学

47
05SFB2029
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
一般
诉讼法
张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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