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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4:10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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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库〔2006〕82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发行、买回招投标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

附件:

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发行、买回招投标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招标方式
(一)发行。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进行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1.“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2.“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3.“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二)买回。
记账式国债买回操作采用“美国式”或“混合式”进行招投标,招标标的为含息全价。
1.“美国式”招标。预设招标额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未设招标额时,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中标机构以各自中标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2.“混合式”招标。预设招标额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未设招标额时,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低于或等于参考买回价格的标位,以参考买回价格作为结算价格,高于参考买回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以各自中(投)标价格作为结算价格,高于参考买回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的计算。
二、投标限定
(一)发行。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2.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3.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二)买回。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买回待偿期在1年期以下的国债,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
2.投标量限定及变动幅度。不设最低、最高投标总额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05亿元,最高投标限额按不同标位区间分别确定。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3.最高投标价格。最高投标价格在当期买回国债文件中另行规定。
三、中标原则
(一)发行。
1.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2.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二)买回。
1.预设买回招标额: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买回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买回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2.未设买回招标额:“美国式”招标时,有效价格区间内的各投标标位全部中标;“混合式”招标时,以各标位投标额为权重计算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高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全部中标,其余全部落标。
四、追加投标
(一)发行。
1.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2.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3.“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二)买回。
1.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均有权按追加投标价格追加参与当期国债买回操作。
2.追加投标价格参照当期买回国债竞争性中标价格确定,在当期买回国债文件中另行规定。
五、债权托管与注销
(一)发行。
1.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2.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3.承销及分销机构的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划入财政部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采用见款付券方式,今后逐步过渡到券款对付方式。
(二)买回。
1.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参与国债买回操作债权冻结申请书”,明确买回国债债权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的托管账号、托管席位号以及参与买回价格、面值金额、资金账户等。 申请冻结债权必须处于可用状态。
2.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中标机构填制的托管于交易所市场的“参与国债买回操作债权冻结申请书”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对相应债权实施冻结,并发送给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据此对其代理总户中相应的债权实施冻结;国债登记公司对中标机构填制的托管于银行间市场的“参与国债买回操作债权冻结申请书”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对相应债权实施冻结,连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的冻结情况一并向财政部报告。
3.财政部接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债券冻结成功信息并核对无误后, 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划款指令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将资金拨至各国债持有人账户。
4.资金交付后,买回国债的债权记录在财政部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设立的乙类债券账户,在财政部下达债权注销指令后注销。
六、其他
(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买回国债招投标。
(二)记账式国债发行、买回的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买回)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和“应急申请书”(格式附后)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三)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买回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四)如承销商未能按时上缴国债发行款或提供足额国债用于冻结,则视为违约,财政部将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买回)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冻结)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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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

  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十、本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卷烟规格、价类、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标注除外)。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张涛 QQ在线咨询:175970250
近期笔者得知一个趣闻:某劳动者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亦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可以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炒对方鱿鱼的事情在每时每刻都有发生,但是互炒鱿鱼的行为先后发生的事情鲜见。
那么究竟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生效呢?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是否生效的问题,而是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有二:其一,民事行为成立,其二,该成立的民事行为没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情形。特殊的“订立合同”,则以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也就是说,民事行为成立并不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而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民事行为成立,根本谈不上民事行为生效。
那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其中后者应以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三大基本要素:
1、民事主体的存在;2、民事客体的具备;3、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形成主宾关系。(这就好比“主谓宾”的关系一样)
在前面的案例中,劳动合同已经由劳动者解除在先,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解除客体(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民事客体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