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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2:50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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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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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疾控综合便函[2005]1号

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血防处(办)、地病处(办)、艾滋病办、爱卫办:
现将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1、贯彻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工作,着手制定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标准。基本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国家财政和国外贷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装备项目。
2、完成对10000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现场流行病学培训。完成实验室管理培训教材和检验技术培训大纲的编写,启动实验室人员系统培训工作。继续开展省、地两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的科学管理培训。
3、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疫情监测,普及防病知识,落实防控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网络直报覆盖全部县级以上医院和多数乡镇卫生院,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提高报告质量和疫情信息分析利用水平。
4、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预防控制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和蔓延。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建立全国流感实验室监测网络及质量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5、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2005年底前,所有县均具备HIV初筛检测能力,所有县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完成对羁押、收教人员和非法采供血人员等重点人群的HIV筛查。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加强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VCT工作。完成组建各级疾控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并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逐步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
6、对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的结核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6月底前完成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加强结核病防治及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TB/HIV、MDR等试点工作。对HIV感染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在部分地区开展涂阴病人免费治疗。以省为单位,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以上,DOTS覆盖率要达到100%。
7、落实《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制订和下发部门血防专项规划(项目)。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同时,推广“以机代牛”、“牲畜圈养”、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发挥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制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血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抓紧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对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实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网络直报。尚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约30%的行政村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8、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阻止计划免疫工作滑坡趋势。做好《预防接种条例》的颁布实施准备工作,修订《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免疫信息个案库。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预防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和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生和流行。研究进一步控制麻疹的对策和措施。在重点地区,逐步将乙脑、流脑等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制定乙肝防治规划,加强新生儿乙肝免疫工作,提高首针免疫及时率,在重点人群中推广乙肝疫苗免疫,落实血液管理和安全注射等防范乙肝医源性传播的措施。
9、加强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监测,落实重点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暴发流行。在麻风流行较重的省份及东部地区流动人口中开展麻风线索调查,对已治愈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随访。制定重点地区狂犬病防治方案,与公安、农业等部门联合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落实高发和重点省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措施。开展重点地区疟疾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疟疾联防联控和流动人口疟疾防治管理试点以及重点寄生虫病干预试点,探索重点寄生虫病健康教育干预模式。
10、制订《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行动计划,做好地方病重点地区病情调查、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水源性高碘地区调查,消除碘缺乏病未达标省要争取基本达标。完成全国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加大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防治力度,开展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地区改炉改灶工作、水砷中毒科研工作。支持大骨节病、克山病重点地区的病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11、起草《营养改善条例》,制订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和国家膳食、体力活动指导原则以及适合不同地区及人群的相关行动指南。实施百万高血压病人规范治疗项目。扩大糖尿病医院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试点。加强肿瘤早诊断早治疗示范基地建设。研究淮河流域等部分地区肿瘤高发问题。开展儿童青少年、老年、口腔疾病流行情况、影响因素、服务需求和发展趋势等研究。起草意外伤害国家报告。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精神疾患的防治,落实精神卫生培训和癫痫干预项目。
12、推进农村卫生环境的改善,对农村初级改水进行定期水质监测并采取饮水消毒等干预措施。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制定血防地区农村改厕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合格率、农村安全卫生饮水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3、组织修订《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鉴定办法,完善考评机制。继续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城市(区、镇)进行调研、指导和考核,对已命名的城市(区、镇)进行抽查复核,体现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并对其他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查。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活动的宣传,稳步推动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研究和制订有关防制标准及其服务行业规范。
14、强化对国家财政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管理,督促落实。做好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0〕1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全省体育战线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广大体育工作者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我省争得荣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智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和全国智运会。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励,将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政府对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省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省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给予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运动员在世界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8万元奖励。

  第七条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1.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6万元奖励。

  第八条运动员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0.7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在全运会上参加团体、集体项目获得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非主力队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第十条在全运会上两次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议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在奥运会、全运会上创造世界纪录,按最新的全运会竞赛规则规定增加代表团金牌的,按全运会金牌奖励。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奖励名次,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办法相同。

  第十三条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以获奖名次为奖励标准,按教练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培训成绩奖,最多不超过3份。

  第十四条对我省运动员调入国家队或长期在国家队集训,并在全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其国家队教练员根据培训队员时间、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教练员培训成绩奖中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市地体校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全运会奖励名次,其输送教练员获输送成绩奖。输送成绩奖的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

  第十六条在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总额为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度的20%,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系统各单位根据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划拨。

  第十八条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市(地)可参照此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