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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2:08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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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通过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受理、解答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办事程序的咨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人有权依法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咨询,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咨询人来信应真实反映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承办人员及时答复。来信原则上对外公布内容,便于群众了解对此类相似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解决办法。



第四条 “在线咨询”由各被咨询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及时答复群众咨询的问题,并将答复结果在网上回复公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市信息办不定期抽查、督促信件办理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廉洁自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政府网站“在线投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投诉”栏目由市纠风办负责管理,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投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蓄意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投诉人来信必须署真实姓名,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同投诉人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使投诉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市纠风办应对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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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23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审议,决定废止《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5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101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五年九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机制,努力解决市区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依托金华市中医院建立金华市惠民医院,管理体制上与金华市中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金华市中心医院为惠民医院的指导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第二医院、金华市第五医院和金华市妇幼保健院为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婺城区(含市开发区)、金东区户籍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
  (二)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持有效期内《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人员。
  以上人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 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给予30%优惠。每名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优惠报销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出一点、社会捐一点、医院贴一点”的办法,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筹措方法:
  (一)由政府财政筹措资金总额的70%,其中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由慈善总会筹措资金总额的15%;
  (三)由医院以优惠让利的形式筹措资金总额的15%。
  年度内医疗救助资金实际发生费用超过年初预算筹措资金总额时,超过部分仍按以上比例分担。
  第六条 医疗费用优惠报销程序:
  (一)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到惠民医院就诊,在2006年1月1日前凭《金华市区特困群众救助证》或《婺城区、金东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给予规定幅度的优惠或减免,从2006年1月1日起凭民政部门发放的《金华市区惠民医疗救助证》和居民身份证给予规定幅度的优惠或减免;
  (二)确因病情需要或惠民医院因技术原因不能提供诊治服务,需到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就诊的,由惠民医院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在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指导医院或协作医院给予直接优惠4.5%,剩余部分由本人先垫付,再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总费用的25.5%;
  (三)遇急诊可就近到任何一家市直医院就诊,在急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急诊医院给予直接优惠4.5%,剩余部分由本人先垫付,再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总费用的25.5%。
  第七条 为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审计、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金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管理及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管理和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和发放《金华市区惠民医疗救助证》,并将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资料抄送惠民医院;
  (三)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审计、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和监督工作;
  (五)市中医院负责建立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六)指导医院和协作医院负责为惠民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和协作支持,落实有关职能科室做好惠民医疗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金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医院资助的社会公益性资金,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二)惠民医院及其指导、协作医院对每例医疗救助对象优惠或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实行专册登记,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经金华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故意违章等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惠民医院及其指导、协作医院要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规范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
  (一)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城乡生活困难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医院内部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行为,做到“诚信服务、诚信诊疗、诚信用药、诚信收费”,努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的经济负担。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应在2005年底前建成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