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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0:28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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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2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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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5〕113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政府
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
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92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出台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的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了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预先拟订对低收入群众的补贴方案,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市有必要建立政府出台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制度,以保证价格调整、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确保低保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实施价格补贴项目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实施价格补贴项目的范围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用天燃气销售价格等三项。市人民政府在出台这三项提价措施时,其价格主管部门应事先制订对低保家庭的价格补贴方案。
三、价格补贴的对象
价格补贴的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市人民政府在出台提价措施的当月开始对低保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时,对中心城区的低保家庭给予价格补贴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局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价格补贴方案的实施
(一)价格补贴方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其职责分工为:市物价部门具体负责测算政府调价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并按照财政预算的要求编报年度专项补贴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价格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到低保家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原已实施的对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的方式不变。
(三)各远城区人民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制定对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政策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这些资金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建设资金(含城市配套费、污水处置费等)、教育资金(含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教育集资)、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汛费、堤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切块资金、工业切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计生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国外贷款资金、环境保护费(含省返还补助)、公路建设资金(含车辆通行费、拖拉机养路费、建勤费、客货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房改资金、电力附加费以及按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预算。在保证各类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根据项目统筹安排,通过政府调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减少决策失误。(三)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立足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投资方向,通过少量的专项资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的使用既要坚持用途不变,又要适当集中,在一段时间内,重点解决一批亟待解决的问题,重点建设一批确有效益的项目。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及审批程序
  各类专项资金均要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使用。
  (一)凡属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计划、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属用于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的,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使用国债资金,由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的使用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转贷国债资金指标,计划、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单位申请,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要偿还的国债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做好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三)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国家利用外贷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各级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专户管理。按照规定设立的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储存。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应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
  (六)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采取招、投标办理。
  (七)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追加资金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调整,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八)凡向上申报必须有本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建设项目,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计划、财政部门共同进行综合平衡审查,经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向上申报。
  (九)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凡未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项目业主)必须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成本。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业主负责制、直达拨款制、资金配套制和定期报告制。
  (一)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业主负责制。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由业主向计委申报,没有业主的建设项目计委不予受理。项目业主必须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计划批准后,由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与业主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并按责任书检查考核。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直达拨款制。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资金配套制。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县市区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审查县市区资金配套情况。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时拨付,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四)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除国家、省有专门规定以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业主)要按期向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建立专项资金定向集中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制约机制。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业主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项目业主建立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计划、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运用资料,主动接受监督。(二)计划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责令停工,专项资金余额全部追回。
  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完工后,计委必须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据以办理项目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对于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三)所有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文件均要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四)强化纪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不得改变资金投向、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违犯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在统一计划、统筹安排下,通力合作,搞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决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