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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2:39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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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70号




关于工业企业内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认定的请示》(新环办字〔2005〕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从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看,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基本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有别于专为处理企业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如食堂、浴室、卫生间等)排放污水而设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因此,对这类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费征收,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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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财产权益保护
第七条 私营企业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因建设需要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对其所有的资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或者其他处分。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足额缴纳各自应缴纳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或者新增加投资者;
(四)其他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或者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致使企业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二)侵占企业财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七)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经营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可以自主定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强行向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背私营企业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以企业资产在国内外投资,收购或者兼并其他企业。
私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联营,依法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以房地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申请贷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在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为私营企业提供便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和内部管理权。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生产、质量、环保、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

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凡雇工超过2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当组建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时,有权要求公平对待,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歧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在科研成果申报、产品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本市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同等待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其他科学技术奖项方面享有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职工在民主选举、参政议政、评选先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迁入户口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与私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享有养老、待业、工伤、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职工可以出境、出国考察,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集体组团出访。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护照、通行证和外汇兑换等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借故推诿。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赞助或者推销商品。
向私营企业收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者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私营企业行使审批、注册登记、税收、外汇、审查出入境等管理权限时,在法定条件之外另外附加条件,或者借故推诿、无故拖延、无理阻挠以及有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私营企业产品销售权和物资采购权的;
(四)非法要求私营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对拒绝摊派、赞助、推销商品的私营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1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法[2007]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保证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指出,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努力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引向深入,抓出成效。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行政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灵魂,积极探索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来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促进系统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单位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缺乏组织实施的动力和必要保障措施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推行和这项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监管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落实《纲要》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通过编制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制度规范和考核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岗位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环节,即明确工作步骤、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完善岗位衔接,确保职责分明,执法活动顺畅。随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要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搞好考核评议。搞好考核评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难点,各地要积极探索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重视加强外部评议工作。要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重视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落实责任追究。落实责任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各地要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不枉不纵,宽严适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各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