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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46:45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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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国内外人士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展示大连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电子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电子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电子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府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电子政务外网业务的窗口。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接受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和培训。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统一用户登录,即主网站注册用户和“中国大连邮箱”用户能够登录主网站及任何一个子网站,享用主网站和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

  第十二条 子网站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板生成方式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政府网站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制定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建设,并与主网站保持无缝连接。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主要发布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史料类、公共服务类六大类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主网站信息维护由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解答;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

  第十七条 子网站的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首页动态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八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邮箱管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设立“中国大连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根据用户具体分为三类:一是面向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二是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电子邮箱,三是面向普通市民的市民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中国大连电子邮箱”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民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大连地区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指定的公开受理点登记办理,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申请办理。市民电子邮箱使用二级域名,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dl.cn。

  第二十二条 法人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大连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指定的受理点登记办理。

  法人邮箱使用二级域名,企事业单位与社团法人电子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dalian.cn。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处室、公务人员之间公务往来及对外履行公务的专用邮箱。各区市县政府,各对外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处室配备并使用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配备并使用个人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公务电子邮箱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开设。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一一对应;要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子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每个邮箱的使用者要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必须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私自打开用户邮箱,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办事、建议提案办理、网上听证、政务论坛、网上直播、建言献策、网上调查及市民信箱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一)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二)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必须统一在主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受理和反馈。

  (三)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主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公众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受理只限主网站和各子网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市民电子邮箱,为市民提供信息服务和网上办事。网上受理的用户名应使用基于实名的市民电子邮箱账号,为网上办事者提供初步的身份验证。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增设市民电子邮箱或法人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daliangovcn和dlgovcn,代表大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分配为□□□dlgovcn,其中□□□为各部门和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区市县政府子网站应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dl□□□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专职人员须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子网站运行维护必须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一)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二)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三)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须将方案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使用。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必须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七章网站安全

  第三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子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要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六条 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对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年度任务指导书》,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和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按月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八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九条 网站月度检查情况、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作为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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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计经调[2003]303号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当前,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日益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带有普遍性的价格问题,这些问题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工作职能,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带普遍性价格问题的解决,是落实党的十六大要求,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影响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正常进行,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创造进一步扩大内需,引导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于不断深化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价格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新时期转变价格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落实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工作和进一步开拓价格工作领域。
二、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建立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机制。不能仅用限价或查处的办法来对待市场价格中存在的问题,要研究新思路,采用新方法,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尊重市场机制作用。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价格问题,依靠市场自行解决。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解决市场价格出现的问题时,应注意把握时机和力度,并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方法和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要着眼于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三)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并注意在实践中加强立法,起草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做好“定规则”的工作。
(四)加强价格服务。通过价格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增强价格服务的社会效果。
(五)勇于开拓创新。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一项开拓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勇于创新,加强研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这项工作。
三、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主要工作
(一)及时发现重要价格问题。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分析预测价格走势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资料价格,加强监测、预测和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热点价格问题。
(二)建立快速有效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和研究价格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平抑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解决有关价格矛盾。
(三)加强信息服务。向社会发布价格指数分析报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与成本监测报告,提供成本和价格水平比较资料,公布供求信息,为经营者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服务。
(四)加强行业指导。加强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通过政策建议、工作指导,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形成的价格问题,要注意引入竞争。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价格纠纷,要注意及时解决。通过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等活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价格信用体系。
(五)加强沟通协调。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价格问题,及时组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直接对话;组织专家学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经营者、消费者的对话;搞好价格宣传,加强沟通,答疑解惑,深化社会各界对有关价格问题的认识,引导生产和消费行为。价格协会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做好有关工作。
(六)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式。注意运用提醒、告诫、警示等行政手段,增强经营者价格法律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诚实守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影响大而因违法性质不明、法律界限不清且难以及时定性的价格行为,要加强调查,慎重干预。对市场价格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加强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价格问题进行视察和检查。发挥监察、工商、技术监督和公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居民委员会、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企业物价员的作用,共同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价格主管部门完善职能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要从组织上落实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培养价格工作者从全局着眼观察价格现象、判断价格形势、宣传价格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能力。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2003年2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行业:
  1、货物、技术进出口;
  2、摄影及扩印服务;
  3、洗染服务;
  4、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技术进出口”。港澳居民申请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再由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如其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港澳居民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务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台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再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道路管理机构申请前置许可,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取得前置许可后,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四、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以后,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于当年的6月15日、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及有关工作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
  附件:1.《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略)
     2.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略)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