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9:27:59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28号


市级党群部门及归口单位:
  现将《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绵阳市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委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市纪委(含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含市委党建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办、市委老干局、市委党研室、市文明办、绵阳日报、绵阳晚报、市委台办、市委党校。
  2、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侨联、市残联由市政府目标办考核)。
  4、民革绵阳市委、民盟绵阳市委、民进绵阳市委、民建绵阳市委、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
  二、目标管理体系
  1、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市委秘书长负责制,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秘书长督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并负责目标管理重要事项的协调落实。
 2、市委督查室为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级党群部门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3、市级党群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目标的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的问题。
  三、目标制定(基本分100 分)
  (一)制定的依据。
  市委当年工作要点,市委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主要业务工作。
  (二)制定的原则。
   1、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即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市委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工作重点。
  2、本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便于操作、方便考核的原则,能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要提出质性的标准和要求。
  (三)目标分类。
  目标设置分部门目标、共同目标二部分。
   1、部门目标(80)分。
  部门目标主要指部门重点围绕市委总体工作思路,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工作特点确定。
   部门目标设置要简洁明了,突出重点。目标项目控制在7 项以内。
  2、共同目标(20分)。
  共同目标主要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政务工作(包括目标管理、督查督办、信息调研、文稿起草、办文办会等)。
  (四)目标制定程序。
   1、部门目标:由各部门按照目标制定的依据、原则和分类要求,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当年细化目标及分值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各民主党派目标送市委统战部审核后再送市委督查室),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
   2、共同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于当年1 月20 日前提出方案并送市委督查室审核后,送市委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与部门目标统一下达。
  (五)目标调整。
  为确保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 月30 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委督查室统一下达调整。
  四、目标监控及考评程序
  1、目标监控的主要形式。
  (1)不定期督查市委督查室。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2)半年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当年7 月底前报市委督查室。
  (3)年终考评。
  2、考评程序。
  (1)目标责任单位应在次年初对上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 月15 日前将自评书面报告报市委督查室。各民主党派的自查情况报市委统战部,并抄报市委督查室。
  (2)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各民主党派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初评工作,并于1 月15 日前将初评情况汇总后报市委督查室。
  (3)由市委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于1-2月进行全面考评。
  (4)市委督查室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
   五、计分方式
  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业务目标得分+共同目标得分+奖励加分-扣分。
  (一)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
   部门目标和共同目标不加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二)加分和扣分。
   1、获奖加分。
   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0.5 分。
   2、扣分。
  (1)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0.5分。
  (2)凡受到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5分。
  (3)凡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提案人不满意的一件扣0.5分。
  (4)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分别由市纪委、市综治办、市计生委考评,不加分,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级。督查督办、信息、公文处理、文稿起草等政务工作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委办秘书处、信息处、综合处负责考评,实行过失考核,无过失得基本分,有过失按比例扣分。
  (5)其它需要扣分的情况,由考评小组确定。
  六、奖惩
   1、奖励原则。
  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重要依据通报全市。
  2、奖励办法。
   单位人均年度目标奖金额=单位目标考核实际得分目标奖系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化部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83年1月8日,文化部

第一条 剧场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二条 剧场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安排,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文艺方针。
第三条 剧场是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场所,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向广大观众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也是人民在紧张劳动和工作后休息、欣赏艺术的娱乐场所。在组织安排上演剧目的工作中,要注意贯彻现代戏、新编历史戏、优秀传统剧目三并举的方针。对于儿童剧目的演出,尤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 剧场要做好上演剧目的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促进剧团和观众之间的交流,帮助观众提高艺术鉴别能力和欣赏水平。注意了解演出节目的社会效果,为繁荣社会主义的表演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剧场要不断完善各种演出设备和生活设施,如吊杆、幕布、台毯、灯光、音响以及演员宿舍、食堂等,为剧团的演出、生活、学习提供方便条件,把剧场办成“剧团之家”。
第六条 剧场应切实搞好卫生,认真维持秩序,做好安全工作,努力为观众创造一个安全、整洁、卫生、舒适的良好环境。
剧场职工对观众要讲文明、讲礼貌,服务工作要热情、周到,努力把剧场办成“观众之家”。
第七条 剧场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参照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剧场业务安排上,要努力提高场地使用率,注意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完成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根据剧场的建筑结构、座席、设备以及座落地点等不同情况,剧场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剧场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参照“全国剧场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核定。对于积极添置剧场设备、改善演出条件的剧场,在条件改善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调整升级。
第九条 剧场和剧团的演出收入分成,可按剧场的不同等级及演出票价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但各级剧场与剧团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甲级剧场与剧团为3∶7分成
乙级剧场与剧团为2.5∶7.5分成
丙级剧场与剧团为2∶8分成
在场、团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剧团也可以按标准向剧场交纳场租。
剧团的单程旅、运费(路程200公里)、广告费用,应从售票的总收入中由场、团双方按拆帐比例公提。
第十条 剧场根据上演剧目装置工作的繁简程度,应免费给剧团安排一至四节(每节四小时)的装台、走台时间。如剧团超出工时,剧场可按规定收费。
兼放电影的影剧场,要给剧团安排足够的演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时间,保证剧团的正常演出。
第十一条 剧场在搞好本职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为观众和剧团服务的项目。经营这些服务项目所得的收入,应一律入帐,纳入剧场总收入。今后剧场除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添置外,原则上应做到自收自支、自给有余。剧场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经商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作如下处理:一部分上交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维修剧场或更新设备;一部分作为剧场留成,用于改善剧场条件;一部分用于兴办和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和对职工的奖励。具体提留比例由当地文化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剧场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剧场的等级、演出场次以及设备的繁简确定。
第十三条 剧场领导要熟悉文艺方针政策,精通经营管理业务,作风民主,关心职工生活。剧场职工要努力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本行业务,克尽职守。
剧场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定考勤、学习、评比、奖惩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使剧场的各项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制定的剧场管理办法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的国营剧场(院)和以演戏为主的影剧院。
对外开放的内部礼堂、俱乐部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剧场和其他对外营业演出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剧场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甲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四米。
4.容纳四十人以上的乐池。
5.设备齐全的男女演员化妆间。
6.不少于一千二百个观众单人座席。
7.有观众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员食、宿条件。
二、设备:
1.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2.二十道吊杆。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
边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响设备。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十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二米。
4.设备齐全的演员化妆间。
5.不少于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6.有供演员食住条件。
二、设备: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响设备。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八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或砖木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3.有演员化妆间。
4.不足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二、设备:
1.有大幕、天幕。
2.供电能力不少于六万千瓦。
三、管理:
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售票演出。


营口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10号)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营口市城区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材工业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材料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墙材料改革和节能建筑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外,具有轻质、高强、保温、隔热、隔章、利废、节土、节能特点的,符合节能建筑需要的墙体材料(苦土板除外)。节能建筑是指采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或复合墙体,其屋面、门窗达到《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试行)》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在我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确属需要的,须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六条凡在我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框架结构的,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作填充墙。

第七条市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从建设单位收取,列入建筑工程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八条凡在我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向市墙改办交纳发展基金。

第九条下列建筑免交发展基金:

(一)解困、解险住宅;

(二)在房改启动二年内,直接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四)学校、医院直接用于教学、医疗的建设项目;

(五)二十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条发展基金要及时缴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更改征收范围及标准,违者要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凭墙改办开具的缴纳发展基金收据,办理开工执照,否则,建设管理部门不邓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银行不予拨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墙改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检测验收,凡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按其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面积,返还其缴纳的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发展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墙改办征收的发展基金,必须全额存入同级建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并按月将征收的发展基金足额汇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收户。支用(含挞还建设单位资金)时,由墙改办提交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给墙改办在建设银行开设的支出专用帐户,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发展基金按下列范围使用:

(一)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的部分贴息;

(二)作为研制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资金;

(三)用于开发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奖励资金;

(四)表奖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向省墙改办上缴所征收的发展基金(含县级市上缴部分)全额的10%;

(六)按领导小组和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提取一部分作为墙改办的办公经费;

(七)领导小组议定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发展基金,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其项目符合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经有关专家、部门论证,企业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提供必要的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使用发展基金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向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墙改办同有关部门沟通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按照使用单位的申报和墙改办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批准;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查批准决定和使用基金单位与墙改办签订的合同,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六条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归还。逾期归还的,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无力偿还的,由担保法人代为偿还。

第十七条墙改办要根据基金筹集和需要情况,向领导小组提报基金年度使用的安排计划,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上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墙改和节能建筑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按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各市(县)也应成立墙改、节能机构,设立发展基金,并将征收的发展基金全额的20%按季上缴市墙改办。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材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