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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7:39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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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教育报刊社、中国教育电视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发布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继续深入贯彻中央8号文件精神,抓住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这个关键,把《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德育课程改革,切实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

  根据中央提出的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的要求,教育部将组织修订《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大纲》和《中学德育纲要》等文件,继续做好中小学德育课程标准的修订和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重点推进高中德育课程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衔接。各地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利于推进大中小学德育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符合学校德育工作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活动,使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层次递进、螺旋上升。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德育与各科教学融合起来。各地还要积极开展德育教学改革与试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种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感染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二、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推广普及校园新童谣的新鲜经验,在中小学校开展编创、征集、推广、诵读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坚持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实际、贴近学生群体,举一反三,不断创新出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通过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卡通画、手抄报、动漫制作等形式,普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和深受广大未成年人喜爱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六一”前后,各地中小学校都应举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比赛活动,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中国教育报等教育报刊、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台等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

  要把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与净化校园文化环境紧密结合起来,抵制不良文化、粗口歌、不健康的口袋书的影响。要加强对学生文明上网的教育引导工作,采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控制,及时屏蔽、删除网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要全面开放中小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和计算机教室,加强对学生上网的指导,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学习条件。

  三、认真组织开展好2005年“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

  2004年全国开展的“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创造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形式。今年,各地要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和长征70周年为重点,开展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要通过传承伟大的长征精神,使广大中小学生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浴血奋战的拼搏精神和革命传统;通过抗日精神教育、反对侵略和反分裂教育,加深学生对爱好和平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认识。各地组织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活动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资源,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活动。要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既可以利用本地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旧址、重大事件发生地组织学生开展参观访问活动,也可以利用影视手段组织学生开展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等影视教育活动,还可以组织主题班会,利用学校的墙报、板报、广播站等组织专栏,开辟广播节目等形式。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根据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组织红色旅游活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对中学生的时事政策教育,弘扬时代精神,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感受时代进步步伐。

  四、积极推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关心、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认真研究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影响,重视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试验示范工作,并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试点工作,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由城市中小学向农村中小学普及。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开展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观摩与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教师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强化教师保护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自觉意识,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开展符合儿童身心成长规律、符合教育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针对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家庭等特殊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抵抗挫折、克服困难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团队组织的优势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重视班主任工作,明确每一位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并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地承担班主任工作,激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班主任培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加强班集体建设。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师德报告团、师德论坛等形式,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先进经验。要以班主任建设为龙头,带动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够关心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关心思想道德的健康成长,将教书育人的要求融于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少先队和学生社团组织的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和班级活动,努力营造轻松、民主、活泼、健康向上的班风、校风,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学生自觉提高道德修养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共同进步。

  六、加强中小学生文明习惯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各地要结合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大力开展中小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把培养学生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作为中小学德育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要把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与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开展社区服务、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文明习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工作,积极推进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选聘工作,并积极争取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组织开展法制讲座、辅导报告,组织学生旁听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等活动,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切实增强学生学法、守法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积极开展禁毒教育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

  各地要利用今年是我国工读教育发展50周年的契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表彰工读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交流工读教育的经验,研讨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工读教育的新思路、新机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切实发挥工读教育在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七、进一步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在学生德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现有的场所和基地开发符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具有吸引力的实践活动项目,增强活动项目的思想性、趣味性和互动性。要积极探索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新形式、新途径,努力将社会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发挥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以及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教育阵地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还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夏令营、冬令营等深受学生喜爱的社会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到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军营、农村等进行参观,增进学生对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的了解。要继续做好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中西部贫困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建设项目的如期完成并尽早投入使用。

  八、密切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系,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参与“小公民道德建设”和“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活动,积极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办好家长学校,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鼓励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学校德育活动。要积极参与建立并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平台,发挥各种社会文化教育资源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作用。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社区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试点工作,将学生在社区的表现与学校表现、学生综合评价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邀请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以及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网络环境、文化环境和校园周边环境。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研究提出2005年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安排,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年底前要向我部提交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年度报告。我部将加强对各地推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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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定的“十二五”规划强调经济发展稳中求进的总体精神,明确指出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的发展方向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注重全面平衡可持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主民生,全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以构建更加和谐稳定幸福的社会体系。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活动,更好更扎实地服从和服务于稳中求进的总体精神,应当而且必须坚持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促进人与人的相互包容,以实现和谐稳定幸福社会的时代意义。

  诚然,随着世界格局的大动荡和新变化,当前我国已处在社会变革的特殊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加速转变,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层次拓展,涉及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将更加复杂,新矛盾和新问题将更加突出。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产生的复杂性,将通过政府的力量、社会的力量进行消化,但仅靠行政的、社会的手段来调节社会矛盾,是远远不够的,涉及民主、民权、民生和反映民意的法律层面的矛盾纠纷,必须需要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化解。由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司法活动的方式上将更灵活更有效,这就亟待以包容的原则来加以规范,用包容的方式来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一、包容的内涵及其原则

  “包容”,已在成为时代强音,正洋溢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其内涵从社会角度而言,它是社会要素的聚集、荟萃、梳理与整合,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从伦理角度而言,它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尺度、一种道德规范。《尚书》中就有“容德”一词之说,包容之德就是要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社会以人为本,人以社会为本,社会越是以人为根本,人越是要以社会为根本。从政治角度而言,它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团结那些一时难以团结但应该团结的力量;发挥一切可以发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包括发挥那些一时难以发挥但必须发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地说,就是大联合大团结,就是加强和扩大和平团结的统一战线,把周围的人当朋友,多多益善交朋友。

  事物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包容、需要包容;事物的统一性也要求包容、需要包容。包容是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是必须深入体验才能领悟精髓的哲理。

  要提升以包容为司法取向的认识,应当坚持包容七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对接原则。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男女、不论地位高低、不论贫富,都是社会公民,人人平等。在阶级社会时期,只有阶级压迫,没有平等可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阶级对立已基本消失,倡导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当前,在少数地方、少数领域出现上下之间不平等、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矛盾,是新的时期出现的新矛盾。在提倡“上下团结一条心”、“上下保持一致”的大前提下,要清醒认识到“下”是“上”的基础和支撑,“上”是为“下”而设立而服务的,是团结“下”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奋斗的,没有“下”就不存在“上”。一般地说,“上”是领导者和决策者,“下”为普通公民老百姓。要实现“上下团结一条心”、“上下保持一致”的和谐奋进目的,“上”与“下”就要形成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上的对接。就是说,思维方式上有共同理想和共同语言;行为方式上要体恤民情民意民权,不搞“一言堂”、不一个人说了算、不瞎指挥;生活方式上共同遵守纪律规章,一个标准遵纪守法;生活水平上不搞特权,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

  第二,坚持“真理相对”原则。列宁指出:真理是过程。这就是说,当真理还处在“进行”时,不能把掌握的真理绝对化,不要捧过了头。真理是具体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适用的,当离开这个时间、地点和条件的情况下,就未必是适用的真理了。真理再往前多迈一步,也许变成谬误了。承认了真理的相对性,有助于同情和承认他人的真理,有助于自觉地承认自己的局限性,有助于增强与周围人的包容性。

  第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矛盾的双方或多方,无不互相渗透。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重要的,但对矛盾的次要方面也不能忽视。在人际交往中,肯定会产生赢方与输方,要教育赢方当事人对输方当事人要包容,输方当事人也应对赢方当事人要包容;对弱势要包容,对强势也要包容,以消除怨恨,达到双方言和。包容不是平分秋色,可以有所侧重,奥妙在统筹。统筹就是以大局为重,从实际出发,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力戒信口开河,草率了事。赢与输、强与弱是相对而言的,它们是能够相互转化的,无论是弱者还是强者的谦让,都是包容的内在体现。无论是支持强者还是支持弱者,都应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兼顾两者的合理合法权利。

  第四,坚持优势互补原则。任何个人、部门或者是地区,都有自己的优势,就是处于劣势的一方,也存有相对的优势。认识不到存在的优势,不等于就没有优势。懂得这个道理,也就不会嫉能妒贤,反而会从优势当中寻找劣势,以他之优补己之劣,博采他之长,弥补己之短,进行有效互补。互补就是互动,就是互联。互补、互动与互联,就是动态的包容、最佳方式的包容。

  第五,坚持和谐有序原则。包容是人、社会与自然三者间的化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的能动性与社会和自然融为有机整体,发挥出了人的能动性的主导作用,包容性才能持久,才有活力和凝聚力、吸引力和辐射力,才会产生出让人回肠荡气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交响曲。有序就是有组织领导。要坚持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好社会群众组织的基础支撑和协助力量的作用,由社会群众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肌体,共同推进政通人和的包容社会的形成。

  第六,坚持平衡制约原则。平衡是平衡关系,把已发生的矛盾用讲道理摆事实的方式拉扯平整,消气化怨。制约就是请人或接受监督,听取批评。征求意见、接受检查、遵守纪律,对于个人或者部门都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苦口良药利于病,闻过则喜利于行。有病需要治,有错则要改。要用宽容的心态,做好说教工作,听取相反意见,改过自新,包容尽显其中。

  第七,坚持是非分明原则。包容不是无原则的包容,不是包庇坏人坏事,不是纵容他人作恶。包容是理解人、同情人、帮助人的内在形式,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良方。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构建“和事佬”社会,做人要做个在有原则基础上的有包容性的“和事佬”。在是非曲直面前要分明,对轻微过错不吹毛求疵,让原则错误担责任,这才是包容的内在要求。

  二、包容原则的司法运用

  包容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积淀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价值取向。在新的历史时期,包容和包容原则更具它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当今,我国已经步入小康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频繁,经济社会的矛盾必将纷繁复杂,这就更加需要以包容的理念、包容的方式和包容的原则来调节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们在参与社会管理、置身社会活动当中,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分配矛盾必然愈发激烈。这些矛盾的处置,除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管理组织采用行政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调节之外,涉及法律层面的矛盾,那就亟待以司法的手段来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处在矛盾激烈的风口浪尖之上,担负着依法调整行政的、民商的、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的处理,担负着审理刑事的和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审理与执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社会的各种矛盾纠纷大量而集中地反映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地接触着普通百姓的诉求。认真处理好每个案件,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关乎到正确地执行法律,关乎到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办好案件是立院之本,为民服务是立院之源,树立公信是立院之基。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忘我的敬业精神,高超的专业水平,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笔者拟就基层人民法院运用包容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谈谈六点感悟,以为抛砖引玉之行。

  (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有其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要坚持大局观念,服从党的中心思想,服务党的中心任务。二是司法要坚持群众观念,从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一切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利益办事。心中装着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办好了,人民群众心顺气和了,就有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稳定的基础。基础牢,大风大浪撼不倒。把司法的人民性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让群众的诉求、群众的企盼、群众的愿望、群众的纷争落实好、排解好,就创造了一个稳固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好,社会风气随之必然好转,一个和谐稳定幸福的社会大环境也就形成了,这就是大局观念。

  (二)认真贯彻稳中求进指导思想。中央主导的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是就经济工作而言的,但司法工作应当围绕这个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把审判和执行工作做细抓稳。稳就是要四平八稳,要沉得住气,不要激进冒进。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说服启发工作,把循循善诱贯穿于向当事人的释法明理之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当事人的认识进步,缩小争执双方的矛盾距离,最终达到自我醒悟、自我检查、自我谦让。对利益争执激烈的纠纷案件,不必采取“一锤之音”的做法,那样做,矛盾不易平息,当事人既口不服也心不服,执行起来困难也更大。应当采取搁一搁、放一放的办法,通过庭前庭中的释法论理工作,把启发教育做细做实,促使各自领悟到过错责任,纠纷才能从中得到妥善解决。

  (三)树立相信群众的司法理念。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动力。在大力创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背景之下,通过广泛深入的文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程度普通得到提高。司法过程中,只要把正义的、光明的事由真实地摆到桌面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事人是能够懂理领情的,法官付出的辛勤劳动是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的,是能获取司法的最佳效果的。要相信群众的觉悟,把群众当亲人,不要高高在上,自我陶醉。办案中不要摆架子,语言上不要刺激当事人,最终是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支持配合的。“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实践需要相信群众,体现服务群众。

  (四)倡导“接地气”的巡回办案方式。要大力提倡和推行走村串户巡回办案的方式。在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精减行政管理人员,充实一线尤其是人民法庭办案力量,把审判力量前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效用。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工作方法,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把审案送进村组农户。能调解的决不判决,一时不能调解成功的择日再行调解。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通过进村入组上户办案,足可拉近法官与群众的感情距离,并在当地群众众目睽睽之下,促使当事人认理服输,矛盾易化解,输者不丧气,赢者不逞强。通过进村入组上户“接地气”,既可了解民情民意,又可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普法宣传效果。

  (五)落实“三调联动”运行机制。法院要摒弃孤立办案方式,认真落实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调解矛盾纠纷运行机制,发挥好司法调解的有力作用。结合行政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及时调处纠纷,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在人民调解不成、行政调解无果的基础上,司法调解应强化审理功能,坚持宪法和法律原则,突出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文明,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知过则改。

  (六)建立健全调解结案考评考查机制。调解就是调和,就是解疙瘩、解结怨。调解了一起案件,平息了双方或多方的矛盾,理顺了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了多个家庭的和睦。我们通常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个细胞健康,整个社会就都健康。因此,要从维护社会团结和睦的高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努力提高调解率。要通过总结经验的办法,建立健全调解结案的考评考查机制,制订有效规章,鼓励调解,让司法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总而言之,司法实践中的包容原则的运用,首先应当弄懂包容原则,因为懂得了包容原则,才能贯通包容原则。其次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包容原则,因为只有实际的运用,才能体现包容原则的实践价值。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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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8)90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绍兴市经济委员会、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绍兴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绍兴市“封闭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
绍兴市经济委员会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帮助其走出困境,盘活银行存量资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部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闭贷款”,是指金融部门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在从投入、产出到货款回笼的全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条件下,向其发放用于支持该产品生产的专项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办金融机构”是指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提供“封闭贷款”、结算、现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的金融机构。
  “承办金融机构”原则上为申请该企业在本市内的最大债权行(社)或基本帐户开户行(社),其他行(社)在征得最大债权行(社)或基本帐户开户行(社)同意的前提下,也可成为“承办金融机构”。
  第四条 “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实行“封闭贷款”企业的管理、协调和考核。“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由市经委牵头组成,参加单位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
  “封闭贷款”管理行际协调小组,负责对承办“封闭贷款”金融机构的开户、贷款、结算以及金融机构间有关问题的协调、监督和裁决。“封闭贷款”管理行际协调小组由人民银行牵头组成。
  第五条 申请“封闭贷款”的国有亏损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
  (二)“封闭贷款”支持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销路、有效益,产销率和贷款回笼率在95%以上;销售收入占全厂比重不低于30%;
  (三)实行”封闭贷款”的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保证产品销售货款单独收支;
  (四)有承办金融机构认可的还款保证;
  (五)领导班子素质高,主要经营者信誉、品质良好;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已采取了实际措施。
  第六条 “封闭贷款”的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拟由“封闭贷款”支持的产品销售情况、效益实绩及今后预期目标;需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数额;对产品从资金投入、生产、销售全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工作计划;意向选择“封闭贷款”承办金融机构、还款保证等),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送“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
  (二)“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推荐给有关金融机构;
  (三)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通则》和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将调查意见及贷款意向报送“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行际协调小组。
  (四)承办金融机构与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封闭贷款”协议书,同时报“封闭贷款”监督小组和行际协调小级。协议书载明银企双方就实行“封闭贷款”这一特殊形式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工作配合要求。
  第七条 承办金融机构除享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人权利外,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状况,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企业“封闭贷款”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先于其他债权行(社)收回“封闭贷款”的本息;
  (四)当企业“封闭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使“封闭贷款”出现明显风险时,可采取相应措施,并报监督管理小组。
  第八条 承办金融机构除履行合同规定的贷款人义务餐,每季应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封闭贷款”产品所承担的老贷款比重向有关债权行(社)划转贷款利息。
  第九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的其他债权行,有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销售及财务状况的权利,并有权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的其他债权行,要保持“封闭贷款”实行之前在该企业中的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 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在承办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封闭贷款”产品的所有资金必须从专户进出。
  “封闭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实行“封闭贷款”产品的销售回笼货款必须全额进入专户,不得转移到其他帐户。同时,其他产品销售款也不得进入专户。
  第十二条 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承办行按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到位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除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月真实、及时地向“封闭贷款”监督管理小组、承办金融机构及其它债权行(社)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检查监督;
  (二)如实向承办金融机构与其他债权行提供企业债务纠纷情况;
  (三)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和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应逐步用于归还老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各有关单位、部门不能在韧专户内扣收老的欠税、欠费、支付拖欠工资等,也不能在专户内扣收老的欠贷和欠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专户上支取款项时,必须实行“双签”制,即企业在专户中的所有支出款项,须经企业和承办金融机构双方签字后方能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金融机构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到位资金而产生违约行为,按《借款合同条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实行“封闭贷款”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承办金融机构除按《借款合同条例》进行罚息外,可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信贷支持,直到收回贷款,并向监督小级报告,建议采取相关措施,直到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比例划转其它债权行(社)的贷款本息,由行际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债权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影响“封闭贷款”运作的,由行际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对国有亏损外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也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封闭贷款”。该类企业由市外经贸委调查确定后向有关银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市内有关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