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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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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双重领导环境科研院所: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简称《科技发展纲要》)已制定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科技发展纲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并结合本地的重点环境问题安排科研计划,为提高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拟安排的《科技发展纲要》内的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以及需要联合、协调多个地区共同承担的项目,请于2001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以便列入我局计划。

附件: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4月)

进入21世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以科技竞争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的社会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共识。全面推进环境科技进步,是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安全,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根本保证。为明确未来10年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确定“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的重点、推进环境科技创新、保证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期间环境科技不断发展,为环保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九五”期间环境科技持续发展,取得了一批水平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成果,推动了污染防治工作,为解决中国的重大环境问题,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环境管理领域,淮河等重大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研究成果为流域治理提供了方案和措施;“面向21世纪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酸雨控制国家方案”等研究建立了国家酸沉降控制决策支持系统,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酸雨控制提供对策方案;“典型城市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示范研究”提出了汽车污染综合控制对策,为城市控制机动车污染提供了有力支持。

环境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果。为控制燃煤烟气二氧化硫污染,开发了适合国情的中小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干法、湿法脱硫技术;为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攻克了催化净化器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柴油机颗粒物排放净化技术,所研制的三效催化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为防治水环境污染,研究开发了新型膜-生物反应器和适用于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分离回收的超滤膜和纳膜系统装置,实现了UASB等高效水处理技术的产业化。

在环境监测监控领域,自主开发了污水COD/BOD5快速监测设备,研制了COD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进行了定电位电解法烟气二氧化硫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研究和在线式紫外吸收光谱法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监测系统的开发,所制造的样机拥有我国独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先进性、维护、使用、功能等多方面能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

二、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与科技需求

(一)重大环境问题

1. 大气污染问题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1999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5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仍处于较高水平,由于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汽车生产量和社会保有量近年来迅速增长,汽车尾气造成大城市的NOx、CO、臭氧浓度超标,有发生光化学烟雾的趋势;我国颗粒物污染极为突出,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总悬浮微粒(TSP)超标现象。在我国部分城市,由于挥发性有毒有机物(VOCs)污染导致的癌症与呼吸系统疾病明显增加,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2.水污染与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七大水系、大中型湖泊及近岸海域水污染亟待控制。1999年七大水系中只有38.1%的河段达到或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级标准;我国131个主要湖泊中的绝大多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半以上达到富营氧化程度;渤海1998、1999年连续二年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赤潮,面积达到了6500平方公里,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严重影响海产养殖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源地微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

3.危险废物管理和控制亟待加强

1999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1015万吨,其中近200万吨危险废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累计堆存量估计已达6.5亿吨。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成倍增长,已构成突出的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

4.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已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明显威胁

以半挥发性、挥发性有机物、类激素、多环芳烃等为代表的微量难降解有毒化学品引起水体和土壤污染,通过污染土壤生产的农副产品进入食物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大气,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已经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5.城市生活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严重

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或不安全堆埋,产生的渗滤液和有害气体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

6.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因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酸化等引起的土地退化进一步加剧;水生态平衡失调,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破坏加剧,水患灾害频繁;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破坏的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7.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

我国核电设施具有堆型多、技术来源国别多、建设地点人口稠密等特点,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退役核设施环境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压力很大。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还产生了一些新的辐射环境问题,如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各种工业活动造成的天然电离辐射的升高等。

8.面临着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巨大压力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使我国的工业、农业、能源和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参加了一系列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条约,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迫切要求通过科学研究,提出应对国际公约的对策措施。

(二)环境科技存在的差距及需求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还存在着显著差距。主要有:

1.环境政策法规研究亟待加强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融入,环境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均需要更新,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政策机制以及应对国际环境公约的支撑技术尚需加强。急需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研究,研究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管理政策体系。

2.对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认识明显不足

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在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的同时,新的环境污染物也不断进入环境并导致新的环境问题,如类激素、挥发性有机有毒物(VOCs)、持久性难降解有毒有机物(POPs)、富营养化、沙尘暴、生物环境安全等,我们尚未对这些新的现象及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科学研究,对其发生发展的原因、机理、机制、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难以提出有效的控制对策或方案。需要大力开展对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生态安全、核安全、电磁辐射、湖泊和流域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

3.缺乏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我们还未充分认识环境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更没有建立起其评价判定体系和以人体健康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当前注重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科技和管理思想有很大差距。需要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的研究,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

4.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的环境监测站点主要分布在城市及周围地区,以点代面,加之传统监测手段的制约,难以动态、大面积反映环境问题和变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其灾害也不能实现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动态监测。环境监测方法仍然以常规手段为主,自动化程度较低,难以支撑政府实施及时、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急需研究开发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大范围动态环境与生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技术;开发信息应用、多目标综合决策系统。

5.污染控制及治理技术落后、产业化程度低

我国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总体上效率低、成本高、系统性差,成套程度低,制约了产业化的发展。大型成套设备主要依赖进口,国内环保产业的发展落后于环境治理对先进环保产品和设备的需求。需要继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染控制、资源化高技术、生态恢复与整治技术、面源治理技术等。

6.高新技术在环境领域的应用明显滞后

同国际上环境科技的发展相比,我国的环境科技发展水平和高新技术应用均尚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在工业污染防治、湖泊治理、面源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高技术应用的差距更为明显。急需大力研究开发生物技术、环境卫星遥感等高新应用技术,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7.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投入渠道不畅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难以支持十分迫切的环境科技需求,严重影响了环境科技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需要增加投入、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科技队伍。

三、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以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围绕“十五”和2010年期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科技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综合决策能力,为解决中国目前和未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情。适应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符合国家对环境科技发展的要求。

2.突出重点。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以为环境管理服务,发展高新技术和解决关键性、全局性的重大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实现以点带面,促进环境科技全面发展。

3.客观性与可行性。立足环境科技发展的规律,确定未来5年和10年两个阶段的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任务。

4.促进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和推动环境科技发展,促进建立有生机和活力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三)国家环境科技发展 “十五”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目标是:围绕国家“十五”至2010年期间的环境保护目标,针对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重大生态和环境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到2005年,环境科技在综合决策、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产品在市场占有率方面达到60%以上,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国际地位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1.开展环境软科学领域的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成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等十项环境技术政策;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废物与化学品控制与环境安全标准的研究,为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保障。

2. 研究水体、大气、土壤中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影响,实施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科技行动。研究控制饮用水微污染及其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三致”效应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3.研究污染物排放最小量化和资源化技术,实施以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工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实现环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4.研究卫星遥感技术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在线自动环境监测仪器,为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有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控制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先进实用技术,实施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

6.城市生态、流域生态和农村生态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农业环保技术和产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技术。。

7.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建立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与分析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技术支持系统。开展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为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法规体系与监管技术提供支持。

8.开展高效生物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等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发展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创新科技行动,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9.加快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优化环境科技队伍结构和格局,调整学科领域,对现有的科研机构进行重组和整合,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环境科技事业发展规律的环境科技体系。

(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是: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通过研究和技术开发,在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中大量使用环境高新技术,在工业污染控制中广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我国大部分污染控制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达到国际水平,大部分环保装备和产品实现国产化。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科技投入机制,建成一支结构优化、运行良好的环境科技队伍。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环境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咨询体系。

四、“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

“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要围绕统一拟定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和加强科技、标准、监测、信息和宣教(即三统一、五加强)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科学技术需求,重点开展八个领域、49个主题的科学研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科学技术的支撑能力。

(一)全面系统地研究适应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方法,建立科学决策的技术支撑体系

1.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法律框架和法理研究,探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法律化问题以及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问题,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技术支持。

2.研究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环境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建立重大发展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示制度、污染控制的自愿协议制度、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研究“三同时”制度改革,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所需的理论、方法、政策。

3.开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包括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核算理论和方法,可持续消费政策和绿色消费模式,环境资源和能源的价格机制,环境税收与收费机制,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排污交易和环境保险政策等。

4.研究环境标准的支持技术。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新的需求提出符合人群健康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污染物的环境基准和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和控制标准以及核安全和辐射环境标准所需的相关科学研究。

5.环境技术政策研究。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危险废物控制、面源污染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白色污染防治等技术政策研究。探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环保产业的技术政策。

(二)加强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为保证人体健康提供技术支撑

6.研究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性。建立重点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危害效应的相关理论,建立污染物质的环境危害性判别模型。在细胞或分子水平上开展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生态、生物毒性试验以及生物风险标志物的鉴别与试验技术方法的研究,确立评价代表性人群在典型室内外污染环境中的总体暴露风险效应技术方法。

7.进行重点污染物在典型环境介质中的安全性行为评估决策体系研究。研究并阐明典型城市大气环境中PM2.5、PM10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行为、规律与污染机理。利用源解析搞清典型城市气溶胶污染特征,建立代表性人群的PM2.5、PM10和挥发性有毒有机物的总曝露量与健康之间的评价决策方法。研究典型城市饮用水源、主要水系与近海中的持久性氯代烃类有机物的微污染风险机制,确定其与人体健康影响的关系。研究有机磷、有机氯等农药及我国主要危险废弃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规律,对土壤、土壤微生物及植物等的影响机理和对人体健康的作用。

8.研究环境持久性潜在有机污染物(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安全性控制方法。开展已知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环境污染物对不同类群、不同种群、不同生活史阶段的生物以及不同个体/组织/细胞/分子等水平的影响研究,建立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实验方法。研究我国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环境安全性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我国应优先控制的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名录清单,提出我国重点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的环境安全基准,研究提出针对优先污染物的控制对策和技术措施。

9.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研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实时监控方法和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机理与特性研究,研究开发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相应技术。

10.开展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建立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建筑装修材料的绿色产品标准,为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进行清洁生产管理、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技术研究,开展生态工业和产品生态设计理论研究与示范,实现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11.针对我国重点行业,研究制订清洁生产技术控制指标,建立相应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控制方法,促进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开展基于清洁生产的典型行业排放标准研究;开展清洁生产的合格评定与市场驱动机制研究,进行清洁生产合格评定制度设计,并开展试点示范。研究国内外清洁生产滚动基金运行状况和机制,研究清洁生产优惠政策和清洁生产企业的税收和价格体制。

12.开展生命周期与环境管理模式研究。研究符合国际标准并适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进行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在企业产品开发和政府政策制定中的应用示范、重大环境问题中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应用示范。

13.研究生态工业的理论、方法,在重点行业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建立生态工业园。研究产品生态设计技术和方法。建立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学,进行典型产品的生态设计指南及其案例研究,研究和制定鼓励生态设计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研究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为全面提高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14.建立我国灾害与环境监测小卫星星座系统。在“十五”期间,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形成对灾害与环境进行动态、实时监测的能力,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的灾害与环境的动态监控。与之配套,在“十五”期间建成国家环境卫星遥感中心,形成环境卫星应用能力。

15.环境遥感应用技术研究。研究环境遥感监测指标体系及技术参数指标,环境指标的卫星数据采集技术和数据传输技术,环境遥感信息的解译、反演和数据处理技术,环境遥感产品的加工制作技术。

16.开展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研究。主要有:废气、废水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及在线监测仪产业化技术;开展数据信息处理、传输与分析技术研究及实用化软件开发应用,监测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重点区域、流域、大城市的污染源连续监测网络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

17.开展区域环境质量地面自动监测、预报与预警技术研究。研究常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技术,研制基于激光遥感技术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及决策支持的技术体系,开展重点流域地表水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研究和重点生态区与海洋环境预警监视系统建立的研究,研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地面监测技术。

18.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开展环境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标准方法的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关因子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建立室内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方法,开展以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以及土壤、地下水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的研究。

19.研究环境信息应用和综合决策技术方法,提高我国环境管理的统一规划与综合决策能力。开展环境信息数据库技术研究,研制环境信息传输系统,研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环境信息查询、服务及基于因特网的环境信息技术,建立环境与经济耦合的多目标综合决策模型。

(五)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高新技术产品和环保产业市场。

20.开展湖泊富营养化及水华灾害控制国家方案研究,对我国未来可能产生富营养化的100个重要湖泊水库(湖泊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总面积占我国淡水湖泊面积的80%)进行调查评估,掌握其现状和有关问题,分类研究提出防治的战略、政策、标准、技术路线和措施,指导全国湖泊防治工作。

21.研究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发生的机理和控制对策。开展富营养化和水华灾害发生的关键诱导因子研究,藻类种群生态与异常增殖研究,藻毒素以及生态影响研究,除藻技术研究,入湖河流氮、磷去除技术,湖滨带生态恢复技术,湖内生态修复技术;种植和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底泥污染固化和减量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我国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示范,如对三峡库区和渤海的氮、磷容量和富营养化控制对策开展示范研究。

22.开展区域性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污染机制研究。研究大型城市煤烟—机动车—细粒子复合型污染及综合控制措施;研究“两控区”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对策;研究致酸污染物跨境输送的通量及预测分析。

23.在“九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大力发展应用高新技术脱硫除尘新工艺,并开展产业化示范。推进低氮氧化物排放技术研究,开展烟气氮氧化物净化技术及其产业化示范研究。

24.继续开展汽油车排放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生产能力。研究柴油车尾气中细粒子和氮氧化物的控制技术,并开发相应的产品。开展清洁燃料、燃料酒精的应用和战略研究,控制机动车污染。

25.针对我国水污染控制要求和国情特点,研究开发市政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体化处理的新工艺,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出高效低耗的成套实用技术、设计工艺和定型设备。

26.研究地下水防护技术方法并进行示范。研究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污染地下水对地表生态和植被的影响,提出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区域的划分原则、技术指标,建立地下水保护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并选择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地进行保护示范。研究开发针对饮用水源地微污染的高效生物、生态处理技术,开展技术示范,形成成套实用设备。

27.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技术的开发。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带动垃圾填埋资源化和焚烧处理的成套技术与装备系列工程技术发展。开展重点工业固体废弃物控制及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28.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控制技术研究。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技术,二恶英污染防治技术。重点开展高温焚烧技术、有机废物重整技术、有机固化技术、有机废液吸附技术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9.推动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高硫煤微生物浮选法脱硫技术,促进清洁煤技术的发展。研究开发造纸工业中工业酶制剂生物制浆和漂白新技术新工艺,杜绝原有工艺所产生的污染,消除造纸行业的重污染。开发适用于石油污染生物修复的微生物菌剂,研究用于土壤和水体石油污染环境的生物修复的技术方法。开展秸秆饲料化生物技术及产业化研究。

30.开展膜技术等新材料、新工艺和高新环保技术应用的研究和开发。继续开展制药、味精、玉米、淀粉、皮革等污染行业废水污染控制的技术研究,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在这些行业的开展。

(六)加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力度,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31.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安全格局研究。运用传统调查手段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对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等级划分。研究重大流域、重点区域经济开发强度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与协调关系,总体上把握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

32.重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主要以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海河、塔里木河等为对象,研究流域生态用水的核算方法与保障对策,流域土地利用的生态保护模式,典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流域生态管理技术。开展重大流域生态资源的演化趋势研究。

33.西部地区的生态保障对策研究。结合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研究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生态承载力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技术,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

34.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研究。研究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研究城市生态的环境承载力及其生态效应。

35.国家生物安全监管机制与风险防范技术研究。研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范技术,生物安全监测技术,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的风险评价技术,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6.土壤污染控制与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开展我国土壤环境污染与环境质量的现状调查,研究不同类型土壤和不同污染类型形成的原因和演化机制,对典型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演变过程和生态效应提出调控对策,开展土壤农业生态承载力研究和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方法的研究。

37.海岸带生态承载能力和综合管理研究。开展海岸带地区面源污染负荷和入海途径及其通量研究,建立海洋水产生态养殖的污染物负荷计算方法。研究海岸带地区主要生态系统及其生境条件,研究海岸带生态系统受损和恢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评估海岸带生态系统及环境条件变化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对策,研究典型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推动我国近海海域环境质量改善。

38.开展农村生活和生产污染控制研究,制订化肥、农药使用及污水灌溉污染控制标准,研制并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开展禽畜渔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

39. 开展生态农业技术研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发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并建立一批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有机食品。

(七)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

40.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制订我国的核电厂严重事故对策,研究概率安全评价(PSA)技术在核电厂运行和维修中对于保障核安全的作用,结合我国老龄研究堆及研究堆超龄运行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开展高风险研究堆的监督管理对策研究,进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

41.开展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与分析评价的研究。开发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和低成本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针对一些设施的复杂条件,进行环境评价模式和参数的不确定性分析,建立对大型核设施长期、有效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方案,并对一些特殊条件下核设施的监督管理提出技术要求。

42.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与对策研究。包括: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安全评价准则及管理要求研究,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源项调查及数据库建立,高效废物处置及其环境政策研究,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环境污染现状的调查及管理研究。

43.核材料管制与衡算系统研究。建立科学的核材料衡算闭合和核物质不明量(MuF)的评价系统,同时为核材料管理的有效实施开发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计算机化和智能化。

44.开展放射源、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进行放射源国家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及放射源国家管理政策研究;电磁污染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天然放射性监测及相关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

(八)开展全球环境问题研究,维护国家环境安全

45.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研究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利用我国自主研制的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模型,评价未来气候变化对敏感经济部门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影响。系统评价国内外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对我国的可能影响,提出响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为我国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46.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重点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和国家履约对策、西部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与对策。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技术、关键生物类群保护生物学和重点地区生态系统保护研究。

47.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研究臭氧层耗损对我国环境、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全面开展臭氧层损耗物质替代品的科学评估,寻求经济有效的、符合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的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最终替代物。系统研究保护臭氧层对我国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技术、环境的影响,研究和建立全球环境资源管理理论、方法和管理机制,提出我国未来履行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国际外交和国内政策建议。

48.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研究。研究国际环境公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国外环境标准、标志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与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对主要污染行业及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国际环境与贸易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49.开展环境外交问题研究。研究区域和全球环境的科学背景和环境影响评价工具开发、环境经济和环境法律、国际公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研究地缘环境问题,包括跨界空气污染物输送研究,越境河流、湖泊水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公共海域环境问题,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废物贸易等 。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任务

1.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应将《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与本地环保工作相关的科技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做出安排,以切实保证环保系统不断提高科学行政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在全国整体上的推进,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2.组织重大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涉及到全国性、综合性、普遍性的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申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和研究手段,在研究院所的改革、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择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

3.在科学决策过程中推进环境科技进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手段,在管理与决策方面实现科学化,进一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对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并进行大胆的探索和研究,积极推进工业污染控制的清洁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

(二)分类实施

第一类:积极支持并组织纳入国家级“十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一类项目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需求和国家“十五”期间的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争取纳入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973”、“863”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主题6-10);

2.先进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主题14-17);

3.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重大环境问题研究(主题20-30);

4.生态环境研究(主题32-37);

5.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主题40-44)。

第二类: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改善环境质量和高新技术应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类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重点针对“十五”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和环境标准体系制订,组织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落实并主持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研究(主题1-5);

2.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研究和示范(主题11-13);

3.先进环境监测和信息技术研究(主题9-10,15-19);

4.若干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6、28);

5.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题31-39);

6.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技术领域(主题40-44)。

第三类:密切结合当地区域性环境保护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三类项目主要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十五”期间重点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当地政府的“十五”计划,落实科技投资并组织实施。国家将择优在政策、财政、项目升级、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工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研究(主题1、2、4、5);

2.有毒化学品研究(主题7-10);

3.先进监测与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6-18);

4.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3、25-30);

5.生态环境领域研究(主题32、33、36-39)。

第四类:鼓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自主开展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四类项目主要是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科技发展指南,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自主选择开展的科研项目。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指南并由研究院所、企业开发完成的科技项目,国家拟在评估后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主要包括以下技术领域和主题:

1.先进监测及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5-18);

2.危险废物及室内空气污染研究(主题9-10);

3.先进技术研究(主题23-30)

4.生态领域研究(主题36、38、39)。

第五类: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类项目主要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优先纳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全球气候变化研究(45);

2.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46);

3.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47);

4.合作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研究;

5.其它项目。

六、建立强有力的环境科技创新支撑体系

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的社会公益型研究机构改革的方向,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体现学科特点和优势、科研条件配置先进、人员精干高效的并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建立一批以市场为主导的环保科技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竞争、流动、开放、协调的动行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环境科技队伍和环保产业的科学家、企业家、经营家;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及强有力的环境科技保障系统。

(一)对环境科技机构进行分类重组,建立适应国家环境保护需要并具有国际水平的环境科技机构和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事业需求和环境科技自身发展规律,重点对直属环境科研单位的科技力量实施“机构重组、人才分流、学科整合、机制改造、制度创新”的总体改造,建立科学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代理行政与咨询服务三支队伍。

1.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基础上精练出一支少而精的科研队伍,成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环境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环境科技需求和科技发展方向,调整目前已陈旧的学科领域,建立既适应国家需求,又符合国际潮流的新型学科结构。

2.分流各院所中面向市场的技术力量,组成大型科技公司,将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3. 各院所中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机构与原单位逐步剥离,或进入国家环保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独立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

通过以上措施,组建起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和学科特点优势明显、科研条件配套先进、精干高效的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促进发展环境高新技术的政策保证体系:

2.建立健全对环境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体系;

3.建立健全促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鼓励政策体系和市场保障政策体系。

(三)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环境科技的领导和环境科研院所的宏观指导,对全国环境科技队伍的力量配置进行整合,强化队伍的软硬件建设,形成环境领域的整体集成力量。

继续在全国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中建立若干紧密型环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研究中心,作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力量的补充,并作为国家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科技管理上,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理顺环境科技的管理体系,尊重科学规律,建立起科技发展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的机制。

(四)继续加强科研队伍能力建设

1.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引进或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科技企业家。

2.加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的能力建设,对老、旧试验设备进行更新,力争装备一批重大关键设备。

3.建设8个重点实验室、6个工程技术中心、4-5个区域环境研究中心。

(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环境科技发展投入体系

1.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的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探讨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从根本上改变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2.逐年增加政府对环境科技投入的比例,2005年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3.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科研风险投资和对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投入。拓宽环境科技融资渠道,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外商投入环境科学研究和环保产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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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类推/漏洞填补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当出现特定类型的法律漏洞时,基于司法者不得拒绝裁判以及类推适用的结构合理性,可以以类推适用等方式进行漏洞填补,这是顺利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类推适用有授权式类推、个别类推和整体类推几种具体方式。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类推适用时,必须遵循合宪性原则、不得作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原则以及必要的司法克制原则。


与其它实体法律法规一样,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必然会有漏洞存在。在我国,当刑事诉讼法存在法律漏洞时,能否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进行漏洞填补?在学术界,基于对1997年以前刑法类推制度的反感和恐惧,鲜有人提及刑事诉讼法的类推适用问题。而在实务界,遇有明显的法律漏洞时,则通常通过案件请示制度解决问题,由上级司法机关以批复等形式进行解释,甚或直接否定当事人的诉求。因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类推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前辈和同仁。

一、刑事诉讼法能否进行类推适用

(一)司法者不得拒绝裁判(注:此处的司法机关不得拒绝裁判并非仅指司法机关不得以实体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更重要的是意指司法机关同样不得以程序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作出程序上的处理,也即此处所指的是一种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实体法及程序法的适用。)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法官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拒绝裁判,或者说法官“禁止拒绝权利”。[1](P247)在法律没有对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时,法院依然有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待决法律案件作出判决。因此,禁止拒绝裁判成为法院在漏洞领域进行“立法”的依据,[2](P1441)在实体法上是如此,在程序法上也同样如此。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极其简单,对许多问题没有规定,典型的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问题。但若当事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申请,法官也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断然拒绝。法院必须裁判诉至公堂的法律纠纷,无权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让当事人自己找立法者解决。因此对于法院来说,不存在无法判决的问题。人们期待法院和法律信条学对一切法律纠纷作出判决,对所有问题给出答案。换言之,必须尽可能的在诉讼中找到答案。这就是法学和其它科学的根本区别之一。因此对于法学、尤其对司法而言,不允许遗留任何无法解决的问题。[3]在刑事诉讼中,审判者同样不得因刑事诉讼法有漏洞而拒绝裁判,而只能通过类推适用等手段进行弥补,最终发现规则并作出裁判。如在上述情况中,虽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未明文规定,但从本质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然是一种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遵循同样的审判原理,依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请求直接驳回或不予理睬。(注:法律适用及漏洞填补的主要主体是法官,但基于检察官本身的司法属性,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权,也属于本文所指的“司法者”,同样也面临法律漏洞问题;另外,我国警察在刑事诉讼中也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也会面临法律漏洞问题,故本文中的论述也适用于检察官和警察。当然检察官与警察的法律适用在效力层级上低于法官,而在应然上,检察官的法律适用效力层级高于警察。详见万毅:《检察官法律解释权研究》,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

(二)类推适用的结构

类推适用的结构可分为两个层面,逻辑结构层面与价值评价层面。从逻辑结构上看,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似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似的要件B。转用的基础在于两种构成要件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似,因此,二者应作相同的评价,也即是说,基于正义的要求,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1](P258)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但如果自诉人的主要证据是言词证据,且该证据是通过极其不人道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该如何处理呢?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虽然在诉讼法理上,对于私人的一般违法证据并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极其严重的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依然应当予以排除。[4]所以,对于这种情形,既然自诉人的证据应予以排除,无法采用,自然等同于缺乏证据,也应当说服其撤诉或驳回。此例中,缺乏罪证与罪证因严重违法而被排除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类似性,最终都产生证据不足的评价,因此可以类推适用。

然而,类推适用的逻辑结构仅仅是一个形式,其实质却是建立于规范目的基础上的价值评价,在进行类推适用时,必须进行有说服力的说明,即为何将某个法律价值标准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这就是类推适用的价值评价层面的结构。类推是一种“由特殊到特殊”的形式逻辑,本来在逻辑上就疑窦重重,即为何要将对某特殊情况的规定适用于另一特殊情况。因此,在类推适用时,要从个案的情形、法律漏洞的产生原因、法律规定的文义、规范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衡量。[2](P1452)法学上的类推适用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评价性的思考过程,而非仅形式逻辑的思考操作。[1](P258)只有同时符合逻辑结构和价值评价的要求,才是合理、圆满的类推适用。

综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类推适用似乎已无疑问,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理论与实践也早已证明这一点。在德国,基于“禁止拒绝权利”的观点,由法院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性,在19世纪原则上已被承认。[1](P247)如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在刑罚执行程序或自由刑之执行程序中并未规定必要的律师辩护问题,较好的见解是可以进行类推适用第140条第2项之必要的律师辩护规定,以充分保障被执行者的合法权益。[5](P154)在日本,类推适用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常见的漏洞弥补方式。如其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询问证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关于交叉询问的顺序、主询问的事项、反询问的事项、询问的方法、诱导询问等等,但对于询问鉴定人和翻译人等却没有详细规定,因此询问鉴定人和翻译人时类推适用上述询问证人的规定。[6](P236)再如其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起诉书的事项,除适用刑事诉讼规则的情况以外,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有关法令的规定。但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不能公开送达。[6](P130)在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认为,类推适用的前提乃存在法律漏洞,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法并不禁止类推适用,如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第二审上诉明文规定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但第三审中却无相应条文。从规范目的上判断,这并非立法者有意排除,而是立法漏洞,因此得在第三审中直接类推适用上述不利益变更禁止条文。基于宪法优位性的积极意义,有时不但不能禁止,反而应当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7](P21)

二、刑事诉讼法类推适用的漏洞情形

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类推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刑事诉讼法漏洞,漏洞绝非一个简单的形式概念,而是需要进行形式与实质的综合判断才能得出的结论。故在此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漏洞进行简单梳理,以明确刑事诉讼法可以进行类推适用的漏洞情形。

(一)无意识的漏洞和有意识的漏洞

只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也即对此“保持沉默”时,才有法律漏洞可言。然而,这种沉默可分为“有意识的沉默”和“无意识的沉默”,前者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针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设立如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而仅仅赋予被害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和提起自诉的权利,以及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8]这显然是立法者根本就不愿设立强制起诉制度,而并非无意识的疏忽。后者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却并未明确裁定是否应当由上述人员署名以及是否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法院,这显然是立法者的疏忽造成的,并非故意的沉默。

对于无意识的漏洞,需要进行类推适用等漏洞填补方法。如上述的裁定是否需要合议庭人员署名以及写明上诉期限和法院的问题,若不署名,就无法判断审判组织的合法性,若不写明上诉期限和法院,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实践中裁定都是署名的,也均写明上诉期限和法院,这实际上就是针对这一漏洞的类推适用。而对于有意识的漏洞,通常认为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漏洞,立法者对要规范的事项故意保持沉默有两种可能,一是或许立法者根本就不想进行此种规范,如上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立强制起诉制度是立法者本无此意;二是立法者故意留给司法者作出决定,这种情况大多是一些不明确用语的问题,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何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是立法者留给司法者判断的问题。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下都不需进行漏洞填补。

(二)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

所谓开放的漏洞,也可称之为明显的漏洞,即就特定类型事件,法律欠缺依其目的本应包含的适用规则。大多数的漏洞都属于开放的漏洞,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鉴定人、翻译出庭作证时,是否要向他们进行上述告知,这就是明显的漏洞。对于开放的漏洞,通常是通过类推适用等方式进行弥补。

而当就某类事件,法律虽然含有得以适用的规则,但该规则在评价上并未考虑此类事件的特质,因此,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合适,这便是所谓隐藏的漏洞。这种漏洞的产生原因在于范围过广的规范条文没有包含应有的限制,致使在同一规定之下出现了“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理”的情形。此时就需要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内容排除出去,保留符合立法意图的部分。这种漏洞的处理方法称之为“目的论的限缩”,其方法论基础就在于“不同类的事件应作不同处理”。[1](P268)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这一条文若适用范围过宽,就容易滋生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弊端。因此,为防止这一弊端出现,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这就是目的论的限缩。从形式上看,其与类推适用是相反的方向,但二者遵循的却是同样的法理,即同类事物同样对待原则。

(三)规范漏洞和规整漏洞

所谓规范漏洞,即某个法律规定的规范结构不完整,缺少必要的组成部分的漏洞,此时规范本身是不圆满的,缺少的必要部分导致规范根本无法适用,[2](P1425)审慎制定出来的法律很少会有规范漏洞,但粗线条的法律规定往往规范漏洞较多,这实际上属于法律错误的一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但这种控告向何机关提出、处理的程序以及对结果不服如何救济等都没有规定,因此根本无法真正适用。对于规范漏洞,在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以类推适用等方式进行漏洞弥补的,而必须由立法机关对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进行填补,或者由司法者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使规范圆满之后才能适用。

大部分的法律漏洞并非涉及个别法条自身的不圆满性,而是整个规整的不圆满性,也就是说,依根本的规整意向,应予规整的问题欠缺适当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的规整漏洞。对于规整漏洞,司法者必须以合于法律的规整意向和目的之方式,填补法律规整的漏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整漏洞也是占绝大多数的漏洞情形,例如上文中所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问题。再如在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证据有灭失、隐匿的危险,因此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起诉前、起诉后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都已在第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这显然是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的规整漏洞。因为规整漏洞本身属于“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也即和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此对于规整漏洞,司法者必须以类推适用等方式进行漏洞弥补后才能作出裁判。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若申请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则可以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的规定。

三、刑事诉讼法类推适用的几种方式

(一)授权式类推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法律明文授权类推适用的规定,如依《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原因、回避程序的规定类推适用第28、29、30条的规定;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授权式类推的原因是为了避免繁琐重复的规定,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可以类推的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司法者在进行授权式类推时,过程较为简单,只需将被授权的法律规范直接类推适用至未具体规范的事项之中,甚至不需要进行二者在逻辑结构和价值评价上是否相似的判断。有学者甚至认为,授权式类推究竟是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在其不明了的地方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的,不属于漏洞填补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个别规范的授权类推还是整体的授权类推,授权式类推从本质上看,依然是类推适用的一种,只不过是法律明文允许的类推适用。因此,在进行授权式类推时,依然要遵循一般非授权式类推适用的原则,而不得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由任意类推。

(二)个别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