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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8:58:23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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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7号

2001-10-10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广西、江西、新疆、广东、河南、云南、内蒙古、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38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7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37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1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7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7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1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7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7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4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7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16     铁道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4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4     北京市海淀区  19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总  计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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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下如何增强我国文化实力

黄子宜


摘要:在全球经济、文化交流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开始警惕外国文化大量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冲击。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文化领域市场开放的承诺让步较多,因而更要积极采取包括投资规制、知识产权保护和积极参与WTO谈判等各种措施以保护本土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身份 服务贸易 投资 知识产权 谈判

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导致世界不同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碰撞、冲突和融合,并且似乎世界各国的文化也出现了同质化的趋势。特别是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利用其发达的文化产业和铺天盖地的文化产品,将美国式文化推及到世界各个角落,俨然一副新形势下“文化帝国主义”的模样。虽然文化输出、文化优势并不代表文化霸权,然而像美国那样大量向世界其他国家倾销反映美国文化的文化产品就不得不引起各国的重视,它们纷纷打响了“文化保卫战”,并且将文化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称之为“文化安全”。
我国加入WTO已经有5年了,而当初我国在加入WTO时所做有关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方面的承诺,最晚将在6年内完全开放一部分相关市场。因此如何在WTO服务贸易的承诺范围内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的文化实力,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一、 文化实力、文化身份和文化产业
人自出生以来,文化便是笼罩在其周围的第二层空气。这里,我们可以借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一句开篇名言来说明文化对于人而言的重要性——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文化”之中。而正因为人是文化的存在物,人离不开文化正如其离不开空气一般,文化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更加凸现。
文化实力,如同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一样,是国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本文将其定义为能够通过价值观、生活方式、制度和政策、文化产品的吸引力来影响他人,使之自愿进行符合施加影响者意愿的事,从而达到其既定目标的能力。我们知道,目标的实现有两种途径: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是通过别人的行为来完成。而第二种方式又可以两种手段达到,强迫别人或是通过潜移默化使人自愿为之。文化实力正是通过这最后一种方式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那么,文化实力包括哪些方面呢?本文认为,在弄清楚文化的具体含义之后,文化实力至少可以从民族国家的文化身份、文化产业的经济力量、文化吸引力三个方面来理解。
1、 什么是文化
在中国古代,文化是指文治德化。所谓文,礼法也。《国语•周语上》中“以文修之”便是此意。而“在身为德,施行为化”,化的意思大约是指普及。而在今天广泛意义上使用的文化一词,应该是上世纪初自西方传入的。其广义的含义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综合。而狭义的文化则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2。本文中所讨论的文化,仅指狭义上的文化。
文化是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形成的,而也正是文化将人类社会区分为不同的群体,因此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主要包括语言、文字、性格、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制度、信仰和生活方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文化有以下几种:中华文化(儒家文化3)、伊斯兰文化、东正教文化、印度文化、基督教文化、非洲文化。
人类社会以不同文化相区分,同时又以共同的文化相凝聚。每个人的灵魂总是深深植根于其生长的文化土壤之中,正是这种文化向心力产生了遍布世界的“唐人街”。广大海外华人长期身处异国他乡仍“乡音未改”,足见中华文化的凝聚力之强大。共同的文化甚至可以超越地理距离、意识形态的差异,使属于相同文化群体的人们走到一起,由伊朗、土库曼斯坦、土耳其、阿富汗等非阿拉伯的伊斯兰国家组成的“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便是明证。
2、 民族文化身份
“文化身份”一词也是舶来品,其英文原文是cultural identity。“identity”在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中的意思是“the condition of being oneself and not another”[4],是一种对自我的认定。文化身份深刻揭示出文化与民族的紧密联系——正是文化使一个人、一个群体产生归属感,使一个民族中的个体意识到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个体的身份。
早在1997年,研究民族身份的大家亨廷顿就在其发表于《外交》上的文章《美国国家利益的消逝》中提到“国家利益来源于国家民族利益。在知道我们的利益之前,必须先弄清楚我们是谁。”同样,在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渗透,如果不能认识并保持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身份,则经济再发达,我们也难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那么中华民族的民族身份到底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应该从历史、地理、文化传统和制度四方面来认定。而中华民族文化身份中与西方文化最大的不同的则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文化讲求仁义。《孟子梁惠王上》中孟子见梁惠王上时就向他阐述了仁义的重要,“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如果只追求利,那么就会“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5]。而在明末清初的顾炎武也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与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马耳矣。”二是以柔克刚,贵和厌战。据《礼记》记载,孔子问礼于老子,老子张口不答,孔子之后才忽然明白,老子的牙齿已经掉光了,而张口不答的意思则是硬的不在了,软的还在。而在辛弃疾的《卜算子》说:“刚者不坚牢,柔者难摧残”,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3、 文化产业的经济力量
文化的产业性质首先被知识界认识是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阿诺德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中,通过观察广播、电影和音乐复制领域的变化,认为产业化已经是现代文化的基本特性之一。文化产业通过复制和生产大量标准化的文化产品,降低了文化的真正价值。
尽管文化产业有上述缺点,但是其经济力量却也不可小视。近年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贸易额成倍增长,据UNESCO的统计,1980-1998年间,世界印刷品、文献、音乐、视觉艺术、电影、摄影、广播、电视、游戏和体育用品的年贸易额从953.4亿上升到3879.27亿美元。而根据美国艺术与文化中心2001年的研究报告,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美国,2000年光版权业的销售额就达到4700亿美元,占GDP的5%,出口额超过790亿美元。
向国外输出文化商品,不仅仅可以借此向世界各国传播自己的文化理念,还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早在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业的出口额就已经超出汽车、农业等,成为美国的第一产业。产业化,使文化的精神力量和经济力量相互结合,并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文化利益上来说都是必要的。
4、 文化吸引力
美国前国防部副部长约瑟夫•奈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在《软权力:通往世界政治的道路》一书中提出了“软权力”的概念。所谓“软权力”就是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人想我所想,欲我所欲。他认为“软权力”就是通过制度、价值观、文化、政策等将对方吸引过来的能力。
美国无疑是在这方面做的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前国务卿鲍威尔曾在美国国际教育者协会发表过题为《从美国国家利益出发,我国欢迎国际留学生》的演说,明确提出如果其他国家未来的领袖在美国接受教育,他们就可能与美国建立起友谊,并认为这是美国最宝贵的财富。很多欧洲人在一边声称讨厌美国的同时,却一边嚼着麦当劳的薯条,看着好莱坞的大片。这说明美国的文化战略确实成功,它已经把触角伸到了世界各地。
那么,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中国加入 WTO并做出一系列承诺的情况下,如何维持我国人民对本国文化的认同和兴趣,继而将中华民族文化向海外输出也就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

二、 我国文化实力及相关法律现状
1、 法律现状
首先不得不提到的是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有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做承诺。我国的承诺书中涉及文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点:
(1) 广告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广告企业,外资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2) 分销服务:加入一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有关城市设立中外合资的图书报纸杂志零售企业。加入两年内,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市,并允许外资对零售企业控股;加入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从事分销服务企业在地域、权益、股权及企业设立形式方面的限制。但三年内,超过三十家分店的连锁企业仍不允许外资控股。
(3) 管理咨询服务:仅限以合资企业形式提供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6年内,取消限制,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4) 视听服务:自加入时起,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
(5) 电影院服务: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假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
(6) 电影进口;加入时,在与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允许每年以分帐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用于影院放映;
(7) 教育服务:允许中外合作,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再看我国国内立法情况。要增强我国文化实力,首要的一点是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管是狭义的仅指版权业的文化产业,还是广义上包括旅游、教育等行业的文化产业,要刺激其发展,都必须加强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各自的实施细则在这方面都做的不够。文化产业是靠内容取胜的产业,因此要培养民族文化创造力,也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立法。
我国已经认识到中国版权法律与《TRIPS协定》之间仍有差距,《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已经加快。根据各方意见,拟修改的内容包括取消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中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这一严重磋商本土创作者创作积极性的条款、并对第43条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费机制进行具体化等。并且,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也提高了允许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比例,并增加了出资种类,著作权、商标权等专利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也可作为出资,这也对我国公民的创作积极性起到一定刺激作用。这些都表明,我国已经开始注意到民族创造力的重要性,正在有步骤地采取措施。
2、 我国文化实力现状
近代以来,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曾发生过两次激烈的交锋。一次是从清末到五四运动期间,西方国家用鸦片大炮敲开我国国门,西方文化也相伴而来。第二次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此时,我国的国力已经大大增强,民族自豪感也越来越强。国家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国民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也在增强。但是,西方文化的挑战仍然存在。且不说学术界对西方各种理论学说的跟风膜拜,在流行文化、大众文化层面,公众对西方文化的推崇也发人深思。就图书引进而言,近年来引进与输出的比例一直在10:1左右,并且还有大量的盗版引进。在电影进口方面也有同样问题。我国虽然只承诺每年进口20部电影,但是盗版市场对此做了补充,常常是在国外刚上映,国内就出现了盗版。
现在中国面临的不仅是西方文化的渗入,近年来,日本、韩国文化也大肆入侵。继上世纪90年,为年轻一代津津乐道的日剧、日本漫画之后,近两年,中国娱乐市场上又“哈韩”成风。一时之间,似乎举国上下都开始疯狂观看韩国电影电视、学习韩语,并且在服装、化妆上模仿韩国。从根源讲,日韩文化与中华文化有同根性,是中华文化的分支。日韩文化向我国的倒流,说明我国在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还不够,文化实力还不够。
再来看数字方面的资料。1997到2004年,中国服务贸易连续逆差,除旅游、信息和其他商业服务外,其它项目几乎均为逆差[8]。2005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用收入60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6%,而支出为26亿1千万美元,同期增长比为38%;同时,广告、宣传出口收入为4亿8千万美元,上升38%;支出为3亿2千万美元,上涨2%;电影、音像产品出口4千万美元,增长111%;进口总值7千万美元,下降41%9。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力还很不够,缺乏核心专利技术,而视听产品等的竞争力虽然在增强,但考虑到我国市场上大量流通的盗版外国视听产品的存在,我国在此部门的输入量仍远大于输出量。

三、 如何既不违反我国在GATS下的承诺又增强我国文化实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所知道的与文化相关的行业部门,都在GATS的框架之内。而鉴于文化产业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以及在GATS内更改承诺的困难,各国在做出相关承诺时都非常谨慎,什么时候承诺、承诺什么都异常关键。
在对我国在GATS下有关文化的承诺做出分析研究后, 本文认为,要既不违反我国所做承诺,又保护和增加我国文化实力,应该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文书类型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 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 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 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 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 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 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 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 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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