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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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2]15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调整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考核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6条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
三、财政部将在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财政部从考核当年的8月1日起组织复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考核结束以后,财政部将在中央单位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得分和等次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财政部将向国务院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