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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4:54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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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收到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谨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
                        皮埃尔·莫鲁瓦(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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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2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塞舌尔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塞舌尔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六百万元。

  第二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塞舌尔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一所可容纳六百名学生的高级中学;
  二、派遣专家赴塞舌尔,对种植蔬菜进行技术指导;
  三、培训厨师(由塞方派二、三人来华实习中餐烹调技术)。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塞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双方如商定其它项目,以换文确认。该换文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由中国进行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在本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中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项下提供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其余部分由塞舌尔政府自理。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塞舌尔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塞舌尔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塞舌尔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塞舌尔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塞舌尔总统办公室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先 念            弗朗斯·阿尔贝·勒内
    (签字)               (签字)

关于修订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镇政发〔2003〕207、镇政发〔2007〕93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第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持本市户口且经常住所地在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享受当地政府生活救助的未就业残疾人;

  (二)一年内未就业的复员退役军人;

  (三)双下岗家庭且享受当地社会低保的夫妻一方;

  (四)烈士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条件的,仅限本人经营并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且只能申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

(镇政发〔2003〕207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7〕93号、镇政规发〔2012〕15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开放、公平、统一、规范的烟草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烟草专卖局是零售点设置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设置零售点必须领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零售业务。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减少密度、提高质量和每万人不超过30户的要求进行设置。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不超过2个;200户以下1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5个且布局合理。

  (二)城区及建制镇主干道一侧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城区及乡镇集镇的其他街道、巷弄一侧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三)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的不超过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

  (四)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

  (五)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按所在自然村落人口户数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持本市户口且经常住所地在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享受当地政府生活救助的未就业残疾人;

  (二)一年内未就业的复员退役军人;

  (三)双下岗家庭且享受当地社会低保的夫妻一方;

  (四)烈士直系亲属。

  符合上述条件的,仅限本人经营并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且只能申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二星级以上宾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零售点距离要求的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大门两侧60米之内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绘制实地勘察图;

  3.经审查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1张1寸免冠照片;

  2.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摊位租赁合同;

  3.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数个单位和个人,如受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则按提出申请日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办法为零售户办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