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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9:14:32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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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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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将市广播电视局并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牌子。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事业和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导向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行政管理区对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广播电视及文物等方面市场的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由市级文化管理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
(五)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中介机构工作。
(六)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
(七)监督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活动。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系统内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频率的设置。
(九)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推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规划管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十一)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策;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制定各项管理规章;统筹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信息、宣传、提案议案、综合治理、信访、党务纪检、人事监察、财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呈报全市对外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事项;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二)文化艺术科
组织实施艺术、群众文化、青少儿文化及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评奖、研究和文艺演出;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以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和全市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镇村文化等基层文化的建设活动;负责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群众文化学会开展工作;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抓好文化站建设。
(三)文化市场科(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文化市场的发展;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网吧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所办博物馆的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指导、监督珠海市印刷技术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六)电子音像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电子音像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电子音像行业的发展;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音像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七)法规版权科
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并提出立法建议;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负责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行业中介机构。
(八)广播电视科
执行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社会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对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广播电视台(站)、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和频道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分级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年审;培训和考核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广播电视学会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