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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23:29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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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三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字[2001]121号,以下简称三号令及其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

二、证券公司应将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三、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公司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

四、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设完成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均需按自营和客户两类进行严格区分,按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结算。

五、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以防范风险,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无论是自营还是客户严重持续交收违约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可商交易所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六、证券公司应将佣金的收取比例向结算公司报备。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证券公司应当全力做好备付金分户准备工作,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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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八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1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青金石
  果干果仁
  阿魏
  茴香籽和药草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一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姚 吉 年          阿里·纳瓦兹
      (签字)            (签字)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应当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招标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有关工程资料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办理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提交报建资料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凡是国债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和财政投资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发展计划部门的有关资料;凡涉及到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装修工程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公示预中标人,并报请备案;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定建设工程委托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地址、总投资、资金来源、现场条件、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
(三)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须知;
(七)设计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接受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确定,与招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确定或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备案。
第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未出示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者;
(四)投标书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活动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预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会议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确定的预中标单位应当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