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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6:05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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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年限,我署曾以(85)署税字第1102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海关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85)署税字第1102号文中对有些货物规定的管理年限过短,应作适当调整。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减免税
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如下调整:
1.船舶、飞机 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 五年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届时(85)署税字第
1102号文即予废止。在此以前已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其管理年限也按本规定执行。
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月份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
管理年限×12



198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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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厅等


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11〕7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法制办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印发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 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本省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网”、“信用浙江网”为全省发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综合公告平台,本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在综合平台予以公告。已经建立信息公告平台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本部门信息公告平台公告的同时,应与综合公告平台实现信息关联。
  第四条 综合公告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供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违法行为记录的操作界面,并具备历史公告记录及分行业查询等多种查询功能。
公告平台应永久保存所有公告信息的电子档案资料以备查询。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相关规定。
综合公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县公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由  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当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规定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六)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八)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九)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十)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以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也可以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进行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的内容完整准确。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由公告平台日常维护部门负责转入后台并永久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规定。
社会公众需要查询转入后台保存的公告信息的,公告平台应当免费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公告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公告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填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记录表》;
(二)对公告信息进行追加、修改、变更或撤销的,应在相应栏目中填写详细理由;
(三)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四)经办人登录公告平台,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记录表》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向公告部门申请更正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被公告当事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函。被公告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申请函应由其本人签字;
(二)由授权代理人办理更正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被依法停止执行的,公告部门应暂停对有关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信用信息。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时,应当将招标投标违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考核因素在评价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监督检查,对各公告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2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上报的《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结合嘉峪关市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易地复员士官,嘉峪关市予以接收:
1、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从所在地迁移嘉峪关市的;
3、结婚满2年以上,配偶在嘉峪关市有常住户口,并且有一定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军转安置办批准的。
三、易地复员士官报到时应出具下列手续:
1、男女双方结婚证;
2、女方户口本、身份证、住房产权证;
3、退役行政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
5、女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有生活基础证明,主要包括:(1)住房情况;(2)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
四、易地伤残复员士官报到时,除出具本办法前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同时出具《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医学鉴定表》、《评残报告》和伤残X光片等。在民政局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变更后,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伤残保健(抚恤)金。
五、易地复员士官在嘉峪关市落户后,若不愿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民政局不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不为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出具自谋职业相关证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六、易地复员士官落户嘉峪关市后不享受下列优待:
1、转改士官以前应享受的义务兵优待金;
2、服现役期间,荣立三、二、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地方性优待;
3、五年内不享受嘉峪关市城乡低保;
4、市军转安置办不负责安置工作和出具任何安置手续;
5、不享受嘉峪关市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七、复员士官在市军转安置办报到后,要积极与组织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在嘉峪关军分区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档案由民政局保管60天。在此期间,本人要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协调托管档案事宜,托管费自理。60天后,民政局将档案密封,由复员士官本人携带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八、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