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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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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五)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提出工业省建设的宏观规划,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八)研究分析全省及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十)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十三)拟订和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十四)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制定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督办督查、印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并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机关政务信息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和整合;拟订并协调全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组织可行性评估,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概算审查、预决算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投标工作,研究制定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全省重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七)产业政策处。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全省综合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规划,安排办理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规划和政策;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研究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全省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十一)能源处。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

(十二)交通运输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负责调控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安排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保障方案,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安排有关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规划;制定稀土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全省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吉林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政策及规划,参与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协调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生态建设规划的实施;承担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省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全省粮食、棉花等储备和全省订货、储备、转换以及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资金平衡状况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审核全省有价证券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企业债券发行总量和投向,并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

(十九)价格处。

研究拟订商品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和调整省级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组织、指导全省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

(二十)价格调控监督处。

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研究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理、承办全省重大价格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价格的制定;研究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十二)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制定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百强镇”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抓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二十四)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十五)吉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扶贫开发项目;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1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7名,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58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审核。(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投资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其中限额以上需报国家审批或备案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上报国家审批或备案。(三)关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在高技术产业化、机动车准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待国家明确以后再行确定。(四)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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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2005.11.24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城区河流资源,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河、玉带河、城南护城河(以下统称城区河流),实行免费垂钓。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行免费垂钓的水域。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垂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免费垂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垂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费垂钓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城区河流投放鱼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鱼苗经费。
第五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区河流闸口的管理,防止城区河流鱼类流失。
第六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河流岸线的具体情况划定垂钓范围、禁钓范围,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划定的垂钓范围内垂钓;
(二)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三)一人一杆,不得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不得炸鱼、毒鱼、电鱼;
(四)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及公共设施;
(五)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六)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七)晚上21时至次日凌晨5时不得垂钓;
(八)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维护管理工作。
未满16周岁的人垂钓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患有不宜垂钓疾病的人员不得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垂钓的巡查,维护垂钓秩序和安全,发现有影响安全垂钓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垂钓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炸鱼、毒鱼、电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承担免费垂钓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

秦德良

[内容摘要]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对已然、未然的犯罪行为的反映。刑事政策是刑事学一体化思想的核心。刑事政策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违背宪法的刑事政策应该归于无效。制度短缺、社会失范的普遍性、新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以及社会违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普遍性是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鲜明的更深层次的总特征。在转型社会条件下,我们应该坚持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道路;全面放弃“严打政策”,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施“轻轻重重”“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 转型时期 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对已然、未然的犯罪行为的反映。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入手,试图对我国转型时期的刑事政策进行综合研究。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

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中外学者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以致于有多少研究者就有多少种定义。总的来看,国内外都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三种观点。但三说的区分标准很模糊,往往因研究者而异。目前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卢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以及刘仁文博士。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的争论点

刘仁文博士认为,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机关,亦或包括政党甚至社会团体?还是应当将主体定义为社会整体?如果是后者,那么除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外,公民个人是否属于刑事政策的主体?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是仅限于立法领域,还是包括司法等领域?是仅仅限于刑事法律领域,还是包括社会政策领域?如果包括社会政策领域,“社会政策”的范围如何界定?第三,刑事政策的手段。是限定在刑罚范围内,还是进行进一步的扩充?如果扩充的话,扩充的范围如何?是扩展到与刑罚制度相联系的有关制度如保安处分等,还是扩展到能够抑制犯罪的所有手段和措施?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单纯为了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呢还是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亦或有更高层次的目的?等等。[1]

(二)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的观点

1、卢建平教授的观点

卢建平教授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方面讨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与范围。他认为, 目前西方学术界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2]

第一,“广义的刑事政策学”。瑞典法学家内尔森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总政策中专门处理犯罪问题的那部分;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应该与自由、平等、团结、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应鼓励社会多方面的宏观范围的参与,而不应仅仅依赖传统的刑法武器或刑罚。

第二,“狭义的刑事政策”。德国著名法学家耶赛克、意大利罗马大学教授瓦沙利以及米兰大学教授卢伏伦等人主张,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既可以是立法的和行政的,也可以是司法的;但他们的出发点是共同的,即对犯罪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惩罚。

第三,“折衷说”。波兰华沙大学法学教授安德烈耶夫等人既不主张将刑事政策完全划到社会政策中去,也反对那种认为刑事政策学就是“研究刑法或刑事措施的科学”的观点。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更进一步强调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在他看来,刑事政策学首要的任务就是将刑事政策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研究。在此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首先是一门研究科学。其次,从应用的或实践的立场出发,刑事政策学应在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战略战术。马克·安塞尔关于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双重性的理论在当今西方刑事政策学界占据了主导地位;他由此提出的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也得到了西方学者的普遍赞同。现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的定义表述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

从折衷说的观点出发,卢建平教授主张将刑事政策学变为“刑事政治学”比较合适。刑事政治学是对犯罪现象这一公共事务的认识与管理,处于战略的位置,地位较高,而刑事政策一词多指策略,地位相对较低。卢建平教授还主张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开展必然带来刑事法领域方法论的革命,主要是实行刑事法律科学的一体化,将刑事政策学、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史、犯罪学、监狱学或行刑学、被害人学等在学科上进行综合或整合,同时也将刑事法学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比较法、人权法等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2、曲新久教授的观点

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学科建构的三定理,他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他的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学科建构的三定理是:立足于广义论的立场,以政策科学知识为背景,形成刑事一体化的思想。[3]具体说来:

第一,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应当立于广义论的立场上进行,并且需要保持刑事政策之“刑事”特性,需要大致明确其与社会政策的界限,而不至于将刑事政策与一般公共政策混淆起来。广义刑事政策可以区分为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两个基本方面。界定刑事政策的范围,区别刑事政策与一般社会政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目的,二是权力,而权力的标准尤其重要。刑事政策围绕着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展开,并终止于权力所能到达的边际,权力所不能强制、控制、影响或者诱导的领域,不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换言之,国家、社会以至个人基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的目的而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支配性影响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等内容,均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

第二,当代政策学的兴起,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尤其是刑事政策一般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资源。所以,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特点决定了,政策科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学科建构的知识背景。

第三,刑事政策一体化思想,乃刑事政策理论的中心思想,按照这一思想,刑事政策被看成是同犯罪做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开放性的有机整体。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既不是将刑事政策包含于刑事法学之中,也不是将刑事法学包含于刑事政策学之中,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重大的区别。刑事一体化思想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首先,刑事政策的范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范围,并构成对于刑事法的指导。刑事政策超出了刑事法,但不是简单而直接地包括刑事法,而是为刑事法学提供指导性知识。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获得了指导地位,尽管这一地位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其次,刑事政策学不是规范学科,而是提供综合性和跨学科知识的科学。刑事政策不仅构成对刑事法的指导,还具体地表现为有目的地适用法律的具体政策性规则和措施、做法,因而又比刑事法律更具体、更灵活,表现出艺术创造性。换言之,刑事政策实践不仅需要理性知识,更需要超理性的直觉、判断、灵感。最后,刑事政策学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其批判性和建议性。就广义刑法而言,无论是对于实体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执行法,刑事政策均立于批判的立场。刑事政策学就是提供批评和建议的学科,而且,它不仅不应满足于对现行刑法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且还不应当满足于既定的政策和政策趋向,它对刑事政策自身也展开批评和建议,因而批评性和建议性是刑事政策的突出特征,也就是说,刑事政策分析与研究旨在解决问题,其特点在于它是问题驱动型的;刑事法学的研究是学科性研究,其特点在于它是知识驱动型的。

3、刘仁文博士的观点

刘仁文博士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1]该定义包含或隐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涵义:

第一,刑事政策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这一点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应当是相似的,预防着眼于未然,惩治着眼于已然,而控制则着眼于将已经出现或已经有一定规模的犯罪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个方面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这一点可能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刑事政策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

第二,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