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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7:17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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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为了充分保护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精神,我局对首批申请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100026
11003 水利电力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德外六铺炕水电部情报所 100011
11004 建设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 100044
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100037
11006 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100037
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100037
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100029
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100013
11010 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 100039
内(北京750信箱)
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100081
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煤炭 100713
部科技情报所)
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七区十六楼石油 100013
部情报所
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100081
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100083
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灯市口74号 100730
11021 中国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复外三里河路52号中国 100864
科学院内
11024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专 北京市永定路50号 100854
利代理事务所
11025 国家气象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 100081
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10008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路甲1号 100029
服务部
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100083
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 北京市丰台路75号 100071
服务中心
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100860
代理部
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100035
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7号5楼 100020
11114 北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100044
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 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北 102500
理事务所 京10041信箱)
11121 北京市第九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00083
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100088
11127 三友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东13楼1单 100088
元201号
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100051
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 100036
层(公主坟)
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7号 100088
东一楼111室
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 100871
102号
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100084
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东郊九龙山 100022
11204 北京化工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 100029
路15号)
11205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农工大 100083
图书馆楼内
11206 北京林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肖庄 100083
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学院路30号 100083
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 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100009
事务所
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300051
12110 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专利代理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1号 300193
事务所
12200 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内 30007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2203 天津三元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高层2号 300074
楼104-08
13100 河北省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号 050011
13101 石家庄市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中路10号 050011
13103 唐山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唐山市歌舞团院内 063000
13104 河北省邯郸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66号 056014
14001 中国科学院山西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165信箱 030001
14100 山西省专利服务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60号 030001
14101 太原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桃园一巷西口 030002
14102 长治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长治市大庆路8号 036011
15100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 010010
西街五号楼701室
15101 包头市专利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 014030
铁大街BCC楼院内
21002 中国科学院沈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三好街一段二号 110003
21100 辽宁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 110003
21101 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 110011
21102 抚顺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3号 113008
21103 大连市专利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斯大林广场一号 116011
(东1-4号)
21104 鞍山钢铁公司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 114001
31号
21106 辽河石油勘探局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辽河油田 124010
科技处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 124010
街市科委
21110 鞍山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8号 114001
21112 丹东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95号 118000
21113 辽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中华大街82号 111000
21114 朝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2段81号 122000
21115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北大街79号 110003
利代理部
21116 沈阳市和平区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 110003
24号
21117 本溪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市 117000
科技情报所内
21118 锦州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路二 121000
段40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21119 大连科技专利事务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116012
22001 中国科学院长春专利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34号 130022
22100 吉林省专利服务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08 130021
23100 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204号 150001
23101 哈尔滨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 150010
街11号2门3楼
23115 大庆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63001
31001 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200233
31002 中国科学院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岳阳路319号 200031
31100 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北路2650号34-35楼 200063
31101 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襄阳南路100弄8号 200031
31102 上海石化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卫上海石油化工总 200540
厂技术开发部内
31104 上海化工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思南路30号 200020
31107 上海航天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局机 200002
关2楼)
31113 上海市川沙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川沙县城厢镇临园弄 201200
31号
31117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专利事 上海市虎丘路27号106室 200002
务所
31121 上海水产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共青路486号 200090
31127 上海第二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930号 200030
31201 上海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200030
32001 中国科学院南京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 210008
32101 连云港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委院内 222001
32102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祁家桥1号 210009
32104 无锡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49号 214001
32114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专利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十村本公 210048
事务所 司大楼三层314、315房间
32200 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二号 210018
32202 中国矿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中国矿 221008
业大学内
32203 华东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210014
33100 浙江省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环城北路47号 310003
33101 杭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 310001
33102 宁波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2号楼 315000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33103 浙江省金华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胜利街166号 321000
33104 温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九山河通桥6号 325005
33200 浙江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17号6楼 310013
浙江大学内
33201 浙江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朝晖6区浙江工学院内 310014
34001 中国科学院合肥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33号十楼 230061
34100 马鞍山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31号 243000
34101 安徽省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145号 230001
34102 蚌埠市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85号 233000
3410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事务所 合肥市金寨路96号 230026
35100 福建省专利服务中心 福州市五一南路34号 350009
35202 三明市专利代理事务所 福建省三明市科委大楼 365000
36100 江西省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东 330046
36102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东南侧科 333000
技馆内三楼
36111 南昌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44号 330003
37200 山东大学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250100
37202 威海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0号 264200
37203 潍坊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大街86号 261041
37204 青岛化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53号 266042
41101 河南省南阳地区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阳市七一 473068
路140号)科委院
41102 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73号楼四楼 450003
41105 开封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西坡北街8号情报 475000
中心楼2楼
41106 安阳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友 455000
谊路1号
41107 新乡市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42号 453003
42001 中国科学院武汉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小洪山中科 430071
院武汉分院
42002 第二汽车制造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二汽厂 442001
科委大楼
42100 襄樊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西路2号情 441003
报所院内
42101 沙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沙市航空路45号 434000
42102 湖北省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原 430071
武汉军区大院1号楼)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42103 宜昌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星火路22号 443000
42104 武汉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87号 430010
42106 湖北省咸宁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镇南昌路1号 437100
42109 黄石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44号 435000
42110 湖北省十堰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5号市科 442000
委大楼六楼
42201 华中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喻路151号 430074
42203 武汉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马房山武汉 430070
工学院
42206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430072
42207 武汉钢铁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任家路 430081
42208 湖北省机电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4号 430070
42210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余家头 430063
43113 湖南省专利服务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西路27号 410001
44001 中国科学院广州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510070
44100 广州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87号 510030
44101 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8号 518031
44102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510080
44103 汕头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汕头市市府海旁一巷5号 515031
44104 广东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科学馆院内 510033
44200 中山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510275
44201 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院内 510641
44202 中山医科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510089
44206 佛山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14号 528000
51001 中国科学院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九号 610015
51100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一段三 610016
十二号
51101 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河沿街 610015
51103 绵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绵阳市绵州中路177号 621000
51106 德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2号 618000
51121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 610092
51200 四川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川大内老 610064
滨江楼59号
51202 成都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磨子桥 610065
51203 电子科技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610054
51208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里堤西南交通 610031
大学1号教学楼1334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53100 云南省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10号 650051
53101 昆明市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南大桥科技大楼 650021
12楼
53200 云南省高校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云南 650051
工学院)
61001 中国科学院西安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3号 710061
61100 陕西省发明专利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1号 710054
61101 陕西省石油化工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东八里村 710061
61103 陕西专利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21号 710003
(莲湖饭店内)
61104 咸阳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咸阳市西兰路6号 712000
61105 西安电力机械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南段 710077
61106 宝鸡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宝鸡市广元路科技馆 721000
61107 安康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安康市金州路55号地区 725000
科委
61110 陕西煤炭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2号 710054
61113 汉中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汉中南环西路市科委院 723000
61114 西安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门外振兴路31号 710068
61200 西安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路28号 710049
61201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 710062
61204 航空工业部西北专利事务所 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 710072
61205 陕西电子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路2号 710071
65001 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
65100 新疆专利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自治区科委院
65103 乌鲁木齐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02
新民路59号602室
66001 海南省专利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科技 570003
大楼207室
72001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2字楼
72002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永安广场103室

注:变更地址
11017 交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100081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市府小区
32112 南京市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9号 210003






199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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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应用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只采用两位十进制数记录年份的最后两位,因此当时间跨入2000年时,计算机计时系统会将2000年解释为1900年,造成计算
机系统工作紊乱,影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以下称计算机2000年问题),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限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原则上由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负责解决。信息产业部负责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会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和实施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
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复杂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
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正确对待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力争在1998年年底以前,最迟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计算机系统修改后的测试与调试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民航总局、统计局、冶金局、地震局、气象局、证监会、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保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由信息产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后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按月向信息产业部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经费要给予支持。商业银行对企
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有关计算机系统及产品供应厂商与用户积极合作,及时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帮助用户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要执行GB/T7408-1994规定的日期完全表示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未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GB/T7408-1994等技术标准认可的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不得销售。
五、要强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届时不能完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从现在开始就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和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组织统筹解决,信息产业部门可根据其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1998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解决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流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各级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实行先调解,后仲裁制度。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省、市(行署)应设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是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对人才流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机构。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办设在人民政府(行署)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并配备专职仲裁员。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力。

第三章 管 辖
第八条 省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一)跨省的;
(二)跨市(行署)的;
(三)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直属单位的;
(四)省级社会团体的;
(五)外商、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经营企业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市(行署)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一)跨县(市、区)的;
(二)外商、华桥、港澳台胞投资经营企业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人才流动的。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条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仲裁管辖范围内的;
(二)具有行为能力的;
(三)与申请的仲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方当事人和具体理由及要求的。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被申请方人数提交副本。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受理与回避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 仲裁员符合规定回避条件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六章 仲裁与执行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被申请方当事人。被申请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辫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被申请方当事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辫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调阅当事人的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应提前四日将仲裁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经两次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仲裁的,对申请方当事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方当事人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时,必须有三名以上仲裁员参加,实行集体评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裁决。仲裁员在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由评议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和地址;
(二)申请仲裁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事实和裁决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需要驳回申请和是否准予撤回申请以及中止或终结仲裁、补正已下达的仲裁文书的,应制作《裁定书》,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和《裁定书》,应按规定期限送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或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裁决书》或《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或裁决允许流动的,对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必须在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调解或裁决不允许流动的,不得擅自离职;对离职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发现已发生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时,有权指定重新审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仲裁终结后,由责任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