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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50:39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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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如何征收营业
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规定如下:
一、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营业税优惠。
(一)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二)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执行国营或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帐簿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四)按照规定分配利润,提取公共积累,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
(五)实行按劳分配。
二、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不符合上列条件的,其所从事的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征税时方可按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征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税条件。
该类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要同时承担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商品零售”或“临时经营”营业税的义务。对不履行代扣税款义务的,要按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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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4]7号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事故呈下降趋势。但是,近期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人员伤亡事故、道路交通等事故接连发生。2月5日,北京密云县灯会发生踩踏事故,死亡37人。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死亡53人,伤68人;同日,浙江省海宁市一乡村土庙发生特大火灾,死亡40人。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安全制度和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近期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充分运用行政监督、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等手段,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全面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要切实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地铁、商场、宾馆、医院、学校、旅游地、文体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要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道路交通要按照“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要加大各类公共场所的防火专项检查力度,对堵塞疏散通道、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用途。要针对春季火灾特点,着力抓好森林草场以及清明节扫墓防火工作。

  四、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

  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幅度减少事故数量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近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决定派出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严肃处理。

  五、迅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当前安全工作的实际状况,认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检查的重点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要结合今年初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察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本地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要查到企业、机关、学校等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易发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找出漏洞和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并建立起对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安全监管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要通过安全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一是要宣传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经营;二是要做好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领导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三是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大额储蓄定期存款的管理,加强对储蓄存单的风险控制,维护存款人的正常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及我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储蓄所、储蓄专柜、储蓄联代办所,下同)办理的本、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特种存单是指建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中,对单笔金额(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定期储蓄存款使用的专用存取款凭据。
第四条 各级营业机构办理上述限额以内的储蓄定期存款业务必须使用相应的储蓄特种存单,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经有权人签字和加盖银行印章后方为有效。各级营业机构办理限额以下储蓄定期存款业务,使用“普通储蓄存单”,不得使用储蓄特种存单。对单笔金额超过最高限额1
0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应分开签发特种存单,不足10万元的部分使用普通存单。
第五条 特种存单属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库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 各级管辖行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对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办理储蓄定期存款特别是大额存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的人员具体负责特种存单的管理。

第二章 印制、分发、领用和核算
第七条 储蓄特种存单及储蓄存单格式(见附式二)全行统一采用三联式(上机操作的为二联式),由总行统一指定厂家组织印制。
第八条 印制的特种存单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具备防伪措施。特种存单印制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各行筹资储蓄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及时到总行指定的厂家或地点领取。特种存单的分发、领用及核算管理的具体手续和方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的有关
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行集中备用的特种存单由一级分行统一保管,下属各级行、各级营业机构逐级向上级行请领。上级行对所属机构领用特种存单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储蓄机构领用数量应控制在5至10份之内。具体数量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业务量自行确定,不得将大量的特种存
单交储蓄网点使用,更不能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储蓄特种存单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第十条 签发储蓄特种存单吸收的存款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列入该储蓄机构储蓄存款余额。具体处理手续按现行储蓄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种存单必须坚持帐实分管制度,并严格交接手续,每日营业终了,各营业网点尚未使用的空白特种存单,要定期盘点,每周至少一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行。

第三章 签 发
第十二条 储蓄特种存单实行双签制度,经两名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发出。签字或印章不全的特种储蓄存单视同无效。
第十三条 存款人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储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管辖行(县级或县级以上行,下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发储蓄特种存单;存款人存入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储蓄所负责人报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签字,共同签发储蓄特种存单。储蓄特种存单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面额超过最高限额的特种存单视同无效。
第十四条 储蓄特种存单有权签字人离行外出,由上级领导或代理其职权的人签发;有权签字人离经办机构较远无法及时签发特种存单的,经办行柜台办妥特种存单手续后,应填制储蓄特种存单送签单(见附式一),逐级核审呈报授权人签发,特种存单预约客户隔日领取。
第十五条 各级对外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储蓄特种存单,对于一笔储蓄定期存款应客户要求需要分开签发几张特种存单的,必须把这几张特种存单金额相加后,按照上述适用授权人权限签发,各级授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额度内签发特种存单,严禁越权
签发特种存单。
第十六条 储蓄特种存单必须在款项收妥后由柜台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制,经上述被授权人员在特种存单上签字后,才能加盖业务公章,签发特种存单时印章随用随盖,严禁事先在空白特种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特种存单交客户后,存根联随存款凭条送事后监督(手工处理的第二联留作
储蓄所底卡帐)。
第十七条 储蓄特种存单签发、支取必须建立特种存单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分别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代用)。特种存单使用必须按照冠字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对外签发特种存单时其冠字编号除在登记簿中记录外,必须在存款凭条中记载,以便事后查对。因
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特种存单,必须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逐一登记专夹保管,集中上缴后销毁。

第四章 挂失、质押及到期支取
第十八条 特种存单不得背书转让,特种存单挂失止付、补发等按现行普通定期存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行必须加强对特种存单质押、抵押业务的管理,对要求以特种存单办理质押、抵押的必须事先取得该存单签发行的书面确认。未经签发银行书面确认的特种存单质押无效,不得办理质押或抵押。
第二十条 特种存单到期支取应将客户提交的特种存单与专夹保管的卡片联核对一致,上机所应核对帐号、户名、金额及存单冠字编号与机内帐户信息一致后,按现行手续为客户办理款项的支取。为防范风险,签发特种存单时,应要求存款人预留印鉴或密码,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行必须建立健全对特种存单使用、保管、授权及签发等各个工作环节的严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特种存单业务在无风险的环境下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营业机构筹资储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储蓄特种存单的保管使用情况,每周至少对行(所)内特种存单进行一次核查,对已签发出的特种存单要查验其帐户情况与特种存单存根联是否一致。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机构特种存单由综合柜员统一保管,柜员随
用随领,储蓄机构负责人每日必须对特种存单的使用情况逐一进行查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辖行必须加强对特种存单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内所属机构特种存单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特种存单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空白特种存单帐实是否符合;已签发的未兑付的特种存单与登记簿、存款帐户记载是否一致;特
种存单签发授权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等。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保管、签发特种存单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资金风险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遗失特种存单或造成风险隐患的,应在三日内将情况报告总行。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30日起执行,各分行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式略。



19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