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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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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30日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
  一、大力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一)认真实施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要在清理整顿食品加工小企业和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区域,八小时以外、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小型、分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要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正面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印发。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延续到今年年底。要按照既定部署,一件一件做实做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制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内要完成地市一级政府部门办公软件正版化的任务,经济发达地区争取普及到县。国务院将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巩固成果。
(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依据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厉查处大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进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
(七)做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解决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服务。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册、使用自己的商标,培育和维护商标信誉,形成和增强以自有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力。
(八)加强对内教育和对外宣传。大力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和取得的成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组织好2005年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中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在“五五”普法中继续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培养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加强对公务员、企业管理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
  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九)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同时研究制定规范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行为的措施和办法。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印发。
  四、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机及其配件、汽车配件、建材、卷烟和贩卖私盐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开展重点稽查和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加强金融监管,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开展土地、文化、房地产、建筑、建材等市场及价格秩序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十五)各地区还要针对本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五、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制。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建议。继续细化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机制,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争利等问题。运用现代技术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技术创新,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查处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案件。切实防止并纠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行为,对内外勾结、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纵容犯罪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七)推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依法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公文。把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作为打破地区封锁的重要手段,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跨地区发展,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十八)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开展全国范围的诚信兴商活动,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和行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十九)加强基础建设,促进整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整规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整规办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重视整规工作,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完善联合督查、沟通协调、案件督办、新闻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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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1992年9月2日 宁政办发〔1992〕77号)




  一、老年福利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活动,重点发展智力型、开发型、外向型、技术型实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老年福利企业离退职工应不低于50%,可适当安排所依托企业富余人员和城镇待业青年,以老有所为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二、老年福利企业单位归口部门是各级老龄委。老龄委履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各老年福利企业以创办单位为依托。


  三、创办老年福利企业的审批手续是:由创办单位提出申请,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市、区、县老龄委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营业执照。驻宁部队、部属、省属及市属单位由市老龄委审核,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县属单位由区、县老龄委审核,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注册资金可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足部份可由其他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担保。有关单位应在场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四、老年福利企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按集体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老年福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这一工作(包括离退休职工)。人选应征求所依托单位的意见。


  五、老年福利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所依托的单位报送有关报表和上缴有关费用。


  六、老年福利企业要坚持为老年福利事业积累资金的方针,按批准权限以下列标准向市、区、县老龄委上缴老年福利基金:纯劳务按总收入的3%,工业生产按产品销售额的2%,商业服务业按营业销售总收入的1%。上缴的老年福利基金税前列支,由老龄委用于兴办老年公益福利事业。
  老年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基金40%,奖励基金30%,老人活动福利基金30%。其中老人活动福利基金的80%缴老年福利企业所依托的单位,20%按审核权限缴市或区、县老龄委。


  七、批准登记的老年福利企业,在开办初期,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二年。免征的所得税应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八、离退休职工参加老年福利企业活动,可给予合理报酬。县及其以上党政机关中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仍按中办发〔1988〕11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自1992年9月起执行。在此以前办的老年福利企业,按审批权限,到市、区、县老龄委登记,并按此规定管理。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银行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是指许昌市辖区内各银行业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小企业授信,是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副市长任组长,许昌银监分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许昌银监分局,许昌银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银行应重视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专业领导体系、专业组织部门、专职队伍、有关制度文件、《小企业授信工作实施细则》及短、中、长期规划等。



第七条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即: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八条 银行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针对小企业不同情况,量身定做产品;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公开服务热线、信贷人员名单、贷款业务品种、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从小企业实际出发不断创新担保思路和担保模式,拓宽抵质押品种。



第九条 建立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考核机制。银行应按季向许昌银监分局报送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和小企业授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银行应及时向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报告小企业违约信息情况,并通过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相关平台向银行业机构通报有关小企业违约信息,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联合制裁和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壮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构建“政、银、企、保”四方合作机制,缓解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视不同情况对其企业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财政奖励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将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银行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原则以正向激励为主。考核内容为授信“数量、质量”和授信“六项机制”建设。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对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先进的银行,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由市、县两级予以表彰和奖励。银行工作人员的小企业授信工作纳入本暂行办法指导范畴,由各银行自行制定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银行应优先为其提供授信服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