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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53:54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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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市经委: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国家经贸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国务院赋予其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
,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现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出你市行业协会试点的具体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我委。国家经贸委将于近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这项工作。

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加强行业管理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的
行业协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在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经济类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为政府和企业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已明确了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加突出。建设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外部配套条件。因此,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对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但从目前来看,各地行业协会的发展并不平衡,现有行业协会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关键要通过实践。开展行业协会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实践,在如何建设和发展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
业协会问题上,探索出一条路子来。试点的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确立试点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地位、职能、作用,进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行业协会的基本模式,并形成相应的措施加以保证。
二是通过试点,切实加强试点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找到具有推广意义的解决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是通过试点,探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发展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形式、内容、手段,为建立行业管理新体制提供新鲜的经验。
二、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又要不拘一格,大胆实践,敢于在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二)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文件中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阐述和要求,确立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
(三)行业协会试点工作应成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当地经济体制改革整体进程相一致,配套推进。
(四)坚持自愿原则,以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为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五)学习、借鉴国外及各省市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和本地区实际出发,借鉴和创新相结合。
(六)不贪多,不求大,宁可少,但要好。
三、试点的内容
(一)明确试点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是确立行业协会地位、作用的前提,试点地区要通过加快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转移,切实发挥试点行业协会的作用。
3、试点行业协会按其性质、地位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基本上应是政府经济部门,也可视不同情况,探索选择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实施对试点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以及文件的传递、有关事项的审批等职能

(二)明确和落实试点行业协会职能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是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服务是行业协会的宗旨,也是行业协会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同时,行业协会也承担着一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是目前行业协会已经做了和正在做的,在这次试点中主要是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加强。本次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和根据试点地区政府机构改革发展需要,在
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探索自律性行业管理的内容、形式及手段方面有所突破。为此,在试点中要重点明确试点行业协会以下六条职能:
1、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政府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2、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3、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4、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5、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6、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各地在试点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可以突破以上六条职能的范围,也可选择其中若干条进行实施。
试点行业协会以上职能的明确和落实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以下四条途径可作参考:
一是由试点城市政府或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有关文件和政策,把以上职能明确授权给试点行业协会。
二是由试点城市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用委托的办法,把以上职能委托给试点行业协会,经过一段实践后再认可。
三是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改革领导机构牵头,会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公司),实施试点行业协会职能的转移和落实。
四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把需分解给试点行业协会的职能,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移交给试点行业协会。
(三)规范试点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1、试点行业协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重点在于体现行业协会的中介性、自律性和服务性,探索协会领导班子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行业协会的正副理事长(正副会长)应侧重由本行业中有经验、有威望、有干劲的大企业主要
负责人担任。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体现少而精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要有热心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与社会各方面关系良好的同志主持协会工作,形成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协会要依靠会员企业和专家队伍来开展工作。
2、完善和规范试点行业协会的《章程》,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试点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工作制度》要保证和体现行业协会在实施行业管理职能中的服务性、公正性、协调性等特点,并在试点过程中切实推动协会的思想建设、功能建设和组织建设。
3、试点行业协会要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协会常设机构中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可按照试点行业协会的主管关系,隶属政府经济部门或地区党组织。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行业协会中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在试点中,也要注意建立和完善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同试点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根据自愿原则,试点城市也可选择本市的工业经济协会(工业经济联合会)或其它综合性行业协会作试点单位之一。
(四)为试点行业协会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发展条件
1、建立试点行业协会相对稳定的基本财源。目前行业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收取会费。为解决目前会费收缴不足,行业协会经费困难的问题,在试点行业协会发展的过渡时期建议:一是明确会员企业向试点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允许列入企业成本。二是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
,在协会开办或过渡时期,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今后可根据试点行业协会编制职数和政府所委托的任务、项目拨给一定的经费。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筹集,建立行业协会的发展基金。试点中,在经济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为试点行业协会解决好办公用房等基本工作条件。
2、解决试点行业协会的定编问题。根据中国国情和行业协会所承担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在过渡时期,应给试点行业协会解决一定编制职数,以吸收优秀中青年到协会工作,同时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协会用人办法。关于编制与经费问题,可视试点行业协会的具体条件
,采取给编制、给经费和给编制、不给经费等多种方式进行探索。
四、试点的范围和选择条件
(一)试点的范围: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的经济类行业协会。
(二)试点城市的选择条件
一是政府转变职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子较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进展,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关心和重视本地区行业协会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能够为行业协会落实职能,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二是本地区建有一定数量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并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实践和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试点行业协会的选择条件
1、按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属于中类以上行业的地方行业协会。
2、是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
3、协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工作比较规范,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一个团结、开拓、事业心强的领导班子,具备承担行业协会职能的基本条件,在会员企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凝聚力。
4、协会所代表的行业牵涉到的按政府系列划分的部门、系统、条块要相对集中,不宜太分散,以便于试点运作。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联系、协调、总结和推广。
(二)城市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由本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为主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抓。
建议主管副市长担任行业协会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工作必须纳入当地总体改革规划中,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紧密结合,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试点地区已建立工业经济协会(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也可作为试点工作成员,参与具体的试点工作。
(三)在试点中要发挥好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发挥好试点行业协会的作用和会员中大型企业的骨干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六、试点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1997年3月底前)。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本地区行业协会的具体试点方案,于3月底前报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经贸委将于4月初召开行业协会试点工作会议,正式部署此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1997年4月~1997年10月)。落实本市行业协会试点方案各项内容并在实施中取得实质成效和经验。
(三)总结推广阶段(1997年11月~12月)。总结试点经验,组织交流,写出试点工作报告,提出推广试点经验和扩大试点工作的安排。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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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第三条 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国务院和军队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各种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受理涉外当事人(包括法人)的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受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物品价格鉴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六条 各地(市、盟、自治州)价格事务所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七条 各县(市、旗)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本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二章 委托受理程序
第八条 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区别办理: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第九条 接到移送委托的价格事务所,比照第八条的规定区别办理。在确定属于直接办理物品价格鉴定后,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办理:
(一)委托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联合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三)联合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四)直接办理。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第三章 价格鉴定评估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对委托单位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在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标准之前,按照直接办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费用由联合办理鉴定的有关单位协商,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与各地价格事务所商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价格事务所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劳动教养执法证据与证据规则研究
——论劳动教养执法对诉讼证据规则的引鉴

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李 颖


一、证据概述
关于证据的概念,学界经过多次探讨,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事实说、原因说等诸家学说竞相争鸣。根据本文论证目标,笔者倾向于“……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⑴所谓劳动教养执法证据,就是证明劳教人员场所内违法案件的事实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1、证据的分类
证据分类是从学理的角度,依照一定标准对证据进行的类型划分。证据分类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对理论研究的贡献,更突出地体现于对执法实务的指导上,即通过分类,便于执法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依据劳动教养的法律属性,笔者尝试对劳动教养执法的证据分类进行初步探究。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是最古老的一种证据分类,其依据是证据的来源,对于揭示证据证明力有着明显作用。原始证据,是指“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下形成的”⑵,如劳教人员殴斗时所持器械;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如殴斗中所持器械的复制件。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目的在于进一步揭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2)言语证据与实物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的存在形式所作的分类。言语证据,包括嫌疑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目击者证言等;以物质形态为存在形式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如记录劳教人员斗殴事件全过程的监控录象。两种证据各有优势,也有不足,但能在案件调查中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如全程监控录象对某些嫌疑人供述、当事人陈述等言语证据具有印证作用,通过录象回放,真实与谎言了然在目。
(3)罪错证据与无罪错证据
这是从刑事诉讼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演绎而来的一组概念。罪错证据是指对劳教人员违法行为存在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如某参殴劳教人员手持器械上所沾血迹;无罪错证据是证明某劳教人员未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目击证人关于某劳教人员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词。区别罪错证据与无罪错证据的意义在于帮助劳教工作警察在办案时尽量避免思维定势和先入为主,从实际出发,保证全面收集与正确审查判断证据,确保查明案件真相。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基于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能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单独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为直接证据;相反,间接证据则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某些事实。如劳教人员案件中违法嫌疑人供述、当事人陈述即为直接证据,而对案件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则为间接证据。应当明确,执法中,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办案人员遵守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同样可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
2、证据的种类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种类作了规定,结合劳动教养的特有属性,笔者提出了如下种类的证据:
(1)物证:“以自己的客观属性、特征和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⑶,如上述所举案例中械斗的器械、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虽然,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其所起到的直接证明作用非常有限(被称为“哑证”),因此,只有将此类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同时,不能因物证“间接证据”的特性而小觑了其功用,它通常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深入调查证据的关键线索。
(2)书证:以其所载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证明身份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其形式在劳教人员案件中通常表现为以诬告、陷害为目的的信件、字条,相关人员的日记、记事本,相关场所的登记簿册等。书证往往证明力较强,能直接证明一些案件事实或部分片段,而且能保持长久稳定不变。
(3)证人证言: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或片段发表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和生动性,能就案件的某些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有利于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真相,但证人证言也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如首先需进行证人的选择或证人范围的确定以及证言的判断,范围确定的标准为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局外人”,还是当事人,我国诉讼制度确定的证人范围排除了当事人和鉴定人。同时证言必须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而非证人本人的主观推测、想象和评论以及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在劳教人员违法案件中,要合理确定证人范围,将与案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排除出证人范围,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性。
(4)相关人员陈述:包括当事人自认、受害者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⑷自认是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项基本规则,将其引进至劳教执法证据制度中,有利于办案警察查明案情、正确断案,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执法资源。须注意,自认还兼具虚假性、争辩性特点,运用时必须遵守规则,把握好自认的特性、自认的效力等问题。
受害人陈述:指受违法行为人直接侵害的劳教人员向劳教工作警察或机关就受侵害的事实和有关违法嫌疑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劳教人员案件中的受害人陈述有别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除了性质差异外,还有陈述言辞的证明力、证据能力等方面的区别。受害人陈述有助于办案人员查获违法嫌疑人、查清违法事实,同时,也有因为受害人出于愤怒而故意夸大违法事实、虚造违法情节之可能,所以必须对其陈述加以鉴别,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相互印证。
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指违法嫌疑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劳教工作警察所作的陈述,司法实践中通称为“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的规定,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的内容作一界定,即包括嫌疑人对自己违法事实的陈述、为自己无过错或过错轻微的辩解、揭发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陈述(“攀供”)。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有助于办案民警认识案件全貌,但其供述的虚假成分(或然性)也较大,对此,办案人员应保持清醒的认识,须同其他证据相对照、相印证才能将之认定为定案证据。
(5)鉴定结论:是由劳教机关委托或聘请相关人员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和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就劳教场所的发案实际,笔者将鉴定的种类界定为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痕迹鉴定、物品鉴定、测谎鉴定等七种。以司法精神病鉴定和毒物鉴定为例,如某劳教人员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如推断其有精神病嫌疑,就须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否罹患精神病,是惯常性还是间歇性,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该劳教人员法律责任的负担;再如,劳教场所内投毒、戒毒劳教人员复吸等案件或事件,必要时得对可疑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性质、含量、来源,鉴别被害人中毒的原因,与该毒物有无关联等等。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确定案件性质、判别证据的重要根据或手段。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检验的资料记载,区别于刑事诉讼的勘验笔录和行政诉讼的现场笔录。如在劳教人员企图脱逃案件中,劳教工作警察可对其脱逃使用的攀爬、撬砸、切扎等工具进行检查检验,为及时了解作案手段、查明工具来源、发现潜在隐患提供线索。
(7)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录音、录象资料和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劳教场所的监控设备兼具录音、录象和计算机存储功能,这对在监控下实施的突发性案件具有一定的证据(补强)作用,同时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也可采取同步录象,这对杜绝部分嫌疑人诬告办案人员、督促办案人员依法取证起着重要的证明和监督作用。
二、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这个原则就是证据规则。笔者结合诉讼法律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劳动教养制度特点,拟从以下方面进行简述。
1、证据收集规则
(1)穷尽取证
穷尽取证规则包括种类证据(证据形式)与性质证据(笔者语)的穷尽。即是说,参与劳教场所内劳教人员案件调查的警察应尽可能调取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仅要穷尽以上七种证据形式(种类证据),还要尽可能全面查清嫌疑人有无罪错、此罪与彼罪、罪错轻重(性质证据)的各种证据。
(2)依法取证
依法取证规则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方法合法。主体合法要求取证人员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即劳教工作警察及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行使调查取证权;程序合法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对劳教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时,须至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可进行;方法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要采取合法的方法,如诱惑侦查中设置的侦查陷阱或布设的犯罪诱饵,严格地讲都不符合刑讼规则,虽就目前的治安形势而言,此种侦察措施有其必要之处。同样,在劳教场所,对于隐蔽战线的斗争(如信息员的物建与使用),在追求打击场所内重新违法犯罪成效的同时,也应注重攻守策略和防范方法,以确保取证合乎法定性要求。
(3)关于沉默权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对其指控不负有自证其有罪的责任,如果检控方证据不足,指控将被撤消,且不得以暴力、利诱等非法方法让其作有罪陈述,即刑事被告人享有一定的“沉默权”。但在我国,关于沉默权的规定是有限制性的。引进到劳教执法中,作为办案人员,应注意遵守这方面的规则,既要防止违法嫌疑人借此规避法律制裁,也要通过依法取证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笔者以为赋予涉嫌违法的劳教人员以适当沉默权是劳动教养执法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2、证据采纳规则
劳教执法中对证据进行展示、质证、认证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即是证据采纳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证据,都应视为非法证据而不予认定或采信,包括违反取证程序收集的证据,如讯问时,一名办案人员单独审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违法嫌疑人在胁迫、恐吓下所作的过错陈述;取证主体违法,如参与劳教人员案件调查的人员不是劳教工作警察,等等。对于非法证据,应根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价值选择,损害程度大的,不予采信,损害程度小且没有较为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
(2)证据展示(discovery)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规则。在劳教执法中,则要求劳教执法机关将案件调查中掌握的证据适时地向涉案劳教人员出示,其益处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有利于劳教人员对证据开展质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取证、依法办案,推进执法公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3、证据认证规则
认证,简言之就是认定证据,即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所谓认证规则,就是进行证据认定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1)直接认证:对通过审查判断的证据直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些证据包括向嫌疑人展示,嫌疑人无异议或反驳没有实质内容的证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嫌疑人不利又没有充分证据反驳的鉴定结论等,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关于推定。推定,就是依据已认定或已证事实推论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诉讼理论将之划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种。以事实推定为例,所谓事实推定,就是根据已查证属实的某项事实推定另一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须注意,作为前提的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具有高度确定性的事件,这样才能保证推定事实的正确性。此外,有些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定无需举证就能确认(的情形):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司法、仲裁、公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等,诉讼法上称之为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在劳教场所案件中也应同样适用。
(3)常规规则:有的案件证据简单明了,可以直接认定,有的案件错综复杂,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对证据进行取舍判断,这种在案件处理中常用的方法,笔者称之为常规规则。一般有以下规则: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双方中一方的关系,越亲近,证言证明力越小,直至无效;二是利用证据分类方法,判断证明力大小,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等;三是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查证属实后,多证的证明力大于孤证的证明力;四是嫌疑人陈述与辩解,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充分印证的,应予采信,如前后矛盾或翻供,应进行审查,除非嫌疑人提出有力证据,否则认定其过错陈述;五是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应当排除。
以上是笔者在劳动教养执法证据与证据规则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限于篇幅,部分段落没有展开论述,如劳教工作警察作为案件调查人员主体适格(劳教工作警察行政执法权的设定与控制)的法理分析,证据规则的适用与规制,证据采纳规则中证据展示制度的运用范围、运行规则等等,未及内容笔者将在续写的系列论文中进行深入探讨,希冀同志者提出中肯之批评、给予善好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