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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4:30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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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捕捞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贸易、卫生、工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主管农业的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及动植物农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

(三)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和食用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用农产品卫生标准,审核发放食用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和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鼓励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推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规范,收集、研究、提供国际国内食用农产品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信息,引导生产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生产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食用农产品,增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基地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无公害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长特点,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对基地生产环境予以保护。

第七条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主管农业的部门拟定符合国际国内市场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制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地环境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完整的生产和销售的质量安全记录档案,对生产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包括化学除草剂)。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安全间隔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不得销售、使用违禁的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禁止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目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不得超量施用化肥。

禁止施用城市垃圾。

第十一条 食用动物饲养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不得使用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食用动物饲养过程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应当使用检疫合格的苗种,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化合物的饲料和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等。

水产品养殖应按环境、水质条件划分养殖区、条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养殖水域的渔业环境,对不符合渔业养殖标准的水域应当禁生继续养殖。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在加工、储运及上市流通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相关内容。

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应当在符合卫生、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加工,加工所用设备及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上市流通实行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经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标明产品标志和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标志和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上市流通实行经营场所开办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大中型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开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主管农业的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贸易、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建设,完善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其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定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加工企业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测检疫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检测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检疫,并对检测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符合产地环境标准的,由批准设立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主管农业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主管农业的部门可以提请批准设立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继续开办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未按要求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农业、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加工、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生产、加工或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处理或者逾期未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没收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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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参加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在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常德籍注册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奖励标准。参加奥运会比赛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100000元,银牌奖励50000元,铜牌奖励3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60000元、30000元、2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二)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参加亚运会、全国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0元,银牌奖励30000元,铜牌奖励20000元;原训练教练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输送单位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三)全省运动会奖励标准

1.单人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5000元,银牌奖励2000元,铜牌奖励1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100元。教练员与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

2.10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运动员,每枚金牌奖励20000元,银牌奖励8000元,铜牌奖励4000元,其它名次按得分每分奖励400元。教练员按金牌、银牌、铜牌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1500元。

3.代表团工作人员按代表团实际得牌得分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

4.区县(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20000元;市体育运动学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0元;其它参赛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竞赛任务,奖励5000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每超一枚金牌奖励1万元,每超一分奖励200元。

第四条 行政奖励

培训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奖励

(一)记二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3枚以上(含3枚)金牌;

(二)记三等功: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2枚金牌。

(三)嘉奖:培训输送的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1枚金牌。

(四)对特别突出贡献者,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申报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对在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由共青团、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给单位的输送奖金和竞赛奖金只能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分发给个人。

第七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市体育局可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府办函〔2008〕7 号

辽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和《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工作信息,供网站择优选用。为使信息报送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息组织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政务信息由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指定的科室组织,并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工作,网站信息联络员相关情况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备案,信息联络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予以补充并通知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政务信息采编、审核、报送机制,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二、信息内容

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政务信息重点是:

(一)市政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和战略部署,推进老工业基地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变化。

(三)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情况。

(四)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和全民创业的新形势。

(五)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决策的运行和落实情况。

(六)政府处置突发性事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县区、各部门解决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进和谐辽源建设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八)“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九)《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辽府办函〔2007〕25号)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

三、信息质量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全局性。所报送政务信息内容应对全市工作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或对百姓生活有一定影响,同时也能体现本地、本部门特色。

(二)准确性。政务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实真实、准确,引用的各种背景材料、数字等准确无误,对事实的概括符合其本来面目,不能任意曲解或掩饰。

(三)时效性。对于可公开的重要政务信息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汇总整理报送,不迟报、漏报,掌握主动权,搞好舆论引导。

(四)针对性。多报送领导关注的、社会公众关心的政务信息,提高信息的实际效用。

(五)系统性。所报政务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注意背景材料的挖掘和相关材料的组织。努力搞好系列报道。

(六)规范性。

1. 标题。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避免“大帽子小身体”;以陈述语句表达。标题必须冠以单位名称的,一般要使用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2. 内容。政务信息内容以陈述语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部门名称应表达完整(或使用规范简称),日期以“年、月、日”表达。文中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信息内容篇幅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配合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图片大小为500×375像素,格式为jpg。视频信息以光盘为介质,作为资料存档。

3. 格式。报送的信息要讲究格式。格式体例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4. 用语。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对已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报送时要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的修改,。报送的原创类信息要在文稿末尾注明信息来源、作者姓名和所在单位。

四、信息报送途径和时限等

(一)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使用公务通邮箱报送,邮箱地址:lyzwxxh@jl.gov.cn。报送重要信息,可事先通过电话与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张晓晶,电话:3518283。

(二)信息应按照重要政务活动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公共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报送、其他信息及时报送的原则予以报送,以提高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由县区和市政府部门共同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信息,由市政府部门负责撰稿、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合办的会议(活动)信息,由主办单位组织撰稿报送;相关单位从不同角度组织信息,自行报送。

(四)相同内容的信息,不得重复报送。

(五)对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报送的信息应重点反映辽源市参会(活动)情况。

(六)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信息,可根据内容进行拆分,在确保内容完整的前提下独立成文,逐条报送。

五、信息选用的原则

(一)正面宣传的原则。选择的信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原创为主的原则。主要选用原创信息、特色信息和经过深度挖掘的信息,一般不选用转载信息。

(三)突出质量的原则。选用的信息主题鲜明、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具有可读性。

(四)非涉密的原则。涉密信息不予选用;虽然不涉密,但发布出去可能对国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也不予选用。





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记分标准

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07〕26号)要求,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各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实行记分制,每季度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采用积分情况予以通报,每年年终根据年度积分排名情况对“信息报送先进单位”、“信息报送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记分标准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计3分。其中访谈信息、特约网评、视频信息根据内容情况另加10—30分,特约信息、图片信息另加3分。

(二)未做重大修改,经市政府报送省政府被省政府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6分。

(三)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信息每条另加2分。

(四)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共建栏目,自行维护的信息每条计3分。

(五)几个单位同时参与一项活动,从不同角度提供信息的,分别计分。

二、对下列情形给予扣分处理

(一)对虚假、失实信息每条扣除20分,视其影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对已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发布,却未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连续3次不报的,扣除单位当月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