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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侨汇券善后工作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4:58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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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侨汇券善后工作请示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侨汇券善后工作请示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中银生(1995)89号文收悉。
关于侨汇券收尾工作的问题,侨汇改革政策是199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当时对侨汇券收尾问题李鹏总理批示“侨汇券让其自行消亡为好”。侨汇券问题是个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问题。侨汇券由原商业部发行,侨汇政策是由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侨汇券收尾工
作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研究解决。鉴于商业部已撤销,原商业部的工作由内贸部接替的实际情况,此事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有关大量末发行的侨汇券库存和代客保管的侨汇券如何处理问题,可向国务院侨办和内贸部予以处理,我局将积极配合。



19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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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2号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共同沟、工业管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收集、管理和维护及地下管线管理地方性政策研究和制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国土、水务、交通运输、公安、民防、行政执法、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将地下管线工程纳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政府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倡导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科学研究和信息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应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

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燃气、绿化、消防、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还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现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定位图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现状管线图。竣工后,应将现状管线图及相关竣工测绘成果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符合铜陵城市坐标系的地下管线空间坐标数据、适用比例尺的城市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控制测量成果等其他法定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按照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测、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三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铜陵县地下管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财政部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
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及程序
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调帐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帐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企业调帐时的业务处理,应作为结帐后的会计记录,调帐业务处理完毕后,企业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以示调帐业务处理的正确。
企业根据调帐后按原制度编制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的要求,编制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作为7月1日建立新帐时的月初数。
二、将有关科目余额在转帐前进行相应调整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应将原制度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在转帐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新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需将原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转帐时,应从“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扣除这部分数额,转入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科目
对“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科目的余额应作分析,并分别情况处理:属于一年内可以变现并准备变现的有价证券,保留或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
原制度对企业的债券投资收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再予记帐,事先不预计。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对外投资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执行新制度后,长期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应按期预计。
3.“应收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对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企业应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应收合同款”“应收销货款”“公司往来”“分包单位往来”“预收合同款”“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统一设置了“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款”“预付款”五个往来结算科目,核算企业与发包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单位、购货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应收销货款”“公司往来”“分包单位往来”“预收合同款”“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应分别其
债权债务关系,按债权人、债务人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款”“预付款”科目。预收、预付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不单独设置“预收款”“预付款”科目,直接将其余额转入有关“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的贷方或借方。其中对“应收合同款”科目余额
应加以分析,属于延期付款项目结算形成的应收款项,应转入按制度规定设置的“分期应收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新制度根据税利分流的原则,对在所得税以外分配给各投资者的利润,单独设置“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转帐时,应将按原制度规定在“内部往来”“分包单位往来”“公司往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应交上级利润、应交主管部门利润、应付分包单位利润、应付其他
单位利润的期末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其余各科目余额再分别情况处理。
5.“内部往来”“备用金”“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均设置这三个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应分别根据这三个科目调整后的余额(扣除应付利润调整数部分),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保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转入新制度设置的“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如果企业的“预提费用——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其借方余额按大修理周期的长短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7.“材料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的“存货”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用作销售或制造产品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实物结算物资的实际成本。新制度“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原制度“材料物资”科目核算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产成品”和“商品”的核算内容。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
映的内容既包括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包括在建项目和在产品等发生的成本支出。
企业在转帐时,应将“材料物资”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设置的“存货”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中,其中“设备”“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实物结算物资”明细科目是新旧制度均设置的明细科目,应直接转帐;原制度“材料物资”科目下的“主要材料
”“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物资”等明细科目的余额,按其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关系分别转帐,直接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材料物资,转入新制度“存货”科目下的“原材料存货”明细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存货”明细科目。
8.“在途物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在途物资”科目,且核算口径与“存货”或“材料物资”科目的核算口径一致。转帐时,企业的“在途物资”科目如有余额,可直接结转或沿用旧帐。
9.“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
原制度对企业联营投资在“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核算,所取得的收益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在“本年利润”科目核算。新制度为了完整了解企业的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单独设置了“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调帐时,沿用旧帐的企业,
对已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可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年终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开立新帐的企业,在开立新帐时,应将原在“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转入“投资收益”科
目。
企业在进行转帐时,应注意“向其他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问题。原制度规定企业的对外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记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情况下,企业“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投资额,要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变动。为简化会计核算,企业转帐时,应先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要求,对“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按不同方法核算长期投资的项目,并按帐面
价值结转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待年终时,对于应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部分,再根据接受投资单位决算报表净资产的增减情况,按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调整“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帐面价值。
10.“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资金,按原制度规定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新制度根据明晰产权关系的要求,将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使用的资金,视同企业对所属单位的投资,并入“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下级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资金,
视同上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单设“上级拨入资金”明细科目核算。新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明细科目,转帐时,企业应将原“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长期投资——拨付所属资金”明细科目。
1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照新规定,境内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境外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两个条件。由于新制度和原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不同,原制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劳动资料,可能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原制度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管理的
劳动资产又可能转为固定资产。为了简化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部分,应转作低值易耗品核算;原低值易耗品转为固定资产的部分可不予转帐,仍作为抵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企业按新制度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固定资产,应
将其折余价值,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并视其数额大小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再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转入“待摊费用”科目;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为:按固定资产的已
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而由低值易耗品转为固定资产的部分,对于尚未领用的部分,仍保留在“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科目,随“材料物资”科目余额一并转入“存货”科目;对于已
经领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的部分,仍保留在该科目核算,不需要转为固定资产。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增加的固定资产,再按新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核算。
12.“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这二个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企业可直接将其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3.“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这个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区别。按原制度规定,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费用(包括借款和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和外币折算差额),不作为本科目的核算内容,而按新制度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转帐前,应将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尚
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负债费用补计入本科目,随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转帐时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原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在科目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未作为表内科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新制度将其作为表内科目,核算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的原价及累计折旧。企业如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即自行增设的上述两科目有余额的,转帐时
,应将其余额直接对转到新帐中或沿用旧帐。
15.“无形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该科目,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明细科目的分类有所区别。转帐时,企业应将该科目余额,根据新制度“无形资产”科目的分类方法转入新帐。
16.“其他资产”科目
原制度“其他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按新制度规定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转帐时,企业应将“其他资产”科目的余额分别各明细科目对转到按新制度设置的“递延资产”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新制度设置的“其他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以外的各种其他资产,如特种储备物资、冻结存款等,企业发生的这类资产项目,可在该科目核算。
17.“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8.“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本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应将“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并按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交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本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应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转帐时,企业应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21.“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帐时应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视其摊销期限长短,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2.“坏帐准备”科目
原制度将“坏帐准备”科目作为负债类科目设置,新制度将其作为资产类“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没有变化。转帐时,企业应将“坏帐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3.“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原制度中将企业从成本提取和税后利润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包括用于职工个人和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金,在“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如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为赤字,在转帐前,福利基金的赤字应按有关规定,用指定的其他资金予以弥补,直到补平无余额,无需转帐。如企业职
工福利基金有结余,转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将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分作两部分,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部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未支付分配给个人前,在设置的流动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部分,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在“盈余公积”科目中设置“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
24.“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原制度中将企业从成本中提取、财政核拨的创汇奖励金以及税后利润形成的奖励基金均在“职工奖励基金”科目核算。企业转帐时,应将“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创汇奖励金的部分转入新制度单独设置的“应付创汇奖励金”科目,不属于创汇奖励金部分的余
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25.“长期借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长期借款”科目,企业在转帐前,应先预计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对于发生的应计利息进行分析,分别情况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计入有关购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凡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款项,已经发生的利息,经批准冲减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借记“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企业发展基金不足抵冲应计利息的,计入“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利息,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借款利息,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
26.“实发公司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核算内容按筹集资金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两个科目。偿不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为“短期债券”,一年以上的债券为“长期债券”。企业应根据“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核算内容,划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两部分,
对于长期债券的应付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待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属于购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已办理
竣工决算的以及其他用途的长期债券,企业在转帐前,应先预计应付未付利息,发生的借款利息,比照长期借款处理。
2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企业如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有关的应付款项,按原制度规定,在自行增设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核算,转帐时,该科目如有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28.“国家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原制度虽然按资本类划分的科目类别,但并未按产权归属设置总帐科目,而是将企业的资金按其来源分设“国家基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为了明确产权关系,以及反映企业资本的构成及其增值情况,新制度把所有者权益分设“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科目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国家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并按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企业转帐时应注
意以下两个问题:
(1)转帐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将用于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部分予以扣除。
(2)新制度中将上级拨入资金视同上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应将原“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29.“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本年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在使用方法上有所区别,原制度采用帐结利润的方法,按新制度规定采用表结利润的方法,“本年利润”科目年度中间除由“递延收益”科目转入,以前年度递延本年已实现利润外,一般不发生记录。新旧制度衔接时,为简
化核算手续,在扣除已结算延期付款项目实现的收益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的货方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本年利润”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按原制度规定,采用结算形式划分法核算实物结算项目实现的损益,已计入本年利润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在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的项
目划分法进行核算。
新制度考虑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特点,将企业以延期付款、实物结算等方式承包项目的核算独立出来,单独设置了“分期应收帐款”“递延营业收入”“递延营业成本”“递延收益”科目。转帐前,企业应将按原制度规定在结算科目和各损益类科目核算的这部分内容单独划分出来
,分别情况处理:属于结算款项的应自“应收合同款”科目,转入“分期应收帐款”科目;属于营业收入的部分应自“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收入”科目;属于营业成本的部分应自“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等
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成本”科目;属于经营损益的部分,应自“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原制度规定“利润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一般无余额。在转帐时,企业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30.“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物资储运费收入”“出国人员费收入”“管理费收入”科目
采用帐结法的企业,按原制度设置使用的上述收入类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帐时,企业应结束旧帐,按新制度规定设置“营业收入”科目,并按本企业业务类别设置有关明细科目。
采用表结法的企业,按原制度设置使用的上述收入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在企业转帐时,应按新制度规定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内。
31.“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原制度未设置成本费用类科目,对于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在“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辅助生产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核算。期末将已结算部分成本、费用作为其成本,自各项支出科目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未结算项目或在产品成本反映在各支出科目的余额中。
新制度单独设置了“生产成本”“建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归集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转帐时,企业应将“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业务类别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及各有关明细科目中。
由于新制度改变了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由现行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无需再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企业执行新制度时,为简化核算手续,对已计入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需再
分解出来。因此,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的成本均不再调整。
32.“物资销售费”“物资储运费”科目
按原制度规定设置的这两个损益类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帐时,企业应结束旧帐,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在材料物资、商品进销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国内采购或转口采购向国外调拨的材料物资所发生的采购费用。
33.“国外人员费”“经营管理费”“汇兑损益”科目
原制度的“国外人员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出国人员发生的费用,一部分是雇佣当地人员发生的费用;为简化核算,新制度设置的“出国人员费”科目,只核算国内出国人员发生的费用。国外雇佣当地人员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有关经营项目的成本费用中。
转帐时,“国外人员费”“经营管理费”“汇兑损益”科目一般无余额,只需结束旧帐,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有汇兑损益挂帐的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年终调整汇率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转帐。
由于新制度设置的损益类科目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规定重新设置的,因此这些科目核算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与原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有较大变化;企业在建立新帐时,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对成本、费用项目作适当调整。
34.“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上述两科目,核算范围及内容有所区别。按原制度规定以上两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帐时企业应按新制度规定,相应调整营业外收支项目,建立新帐。
35.新制度增设的“应付股利”“财务费用”“营业税金”“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
(1)“应付股利”科目
新制度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投入资本的核算,规定这类企业可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核算企业的核定股本,并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核算应付给股东的股利。
(2)“财务费用”科目
新制度单独设置了“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企业开立新帐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核算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
(3)“营业税金”科目
现行制度中对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金在各项营业收入科目的借方核算。执行新制度后,对已列入各项营业收入的“营业税金”不予调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营业税金,按新制度的规定记入“营业税金”科目。
(4)“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
现行制度对营业收入的核算一般根据实际收入数入帐,对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折扣与折让没有单独进行核算。新制度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增设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折扣与折让损失。
三、企业新旧制度衔接转帐的方法步骤
第一步,编制调帐前的科目余额表,以示平衡。
第二步,根据有关财务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将原制度的有关科目按调帐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步,按原制度编制调帐后的科目余额表,以示调帐业务的平衡。
第四步,根据调帐后按原制度编制的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建立新帐。
第五步,根据建立的新帐,编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余额表,以示建立新帐后的平衡。
企业调帐的方法步骤可简称为两调三试,即:按原制度进行帐务调整,按新制度进行转帐,即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执行原制度调为执行新制度;调帐前试算平衡,调帐中试算平衡,调帐后试算平衡。
四、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