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46:29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3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在坚持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行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丘北县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保 护

第五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护。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具体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除按统一规划设置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再建设其它设施。

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不得新建改变地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

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湖面及河道最低水位为以保证游船畅通行驶为准;正常水位为1444.41米,银苑桥最高水位为1446.464米,螃蟹闸为1445.42米,前进闸为1447.906米,摆龙湖最低水位为1467.44米,最高水位为1492.44米。一切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该正常水位内进行。

第八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水域必须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I类标准。

严禁向湖内排放污水,确需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方能排入湖内。

严禁向湖中及支流沟道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禽畜尸体和其它废弃物。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人畜粪便和垃圾要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禁止使用机动船。摆龙湖湖面船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审批。垃圾等污染物必须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湖中。

第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拦河堵坝、围湖养殖、网箱养鱼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景区内的各种动植物资源,禁止打捞和采摘水生生物。实行禁鱼区和休渔期,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及无证捕捞等行为。禁止捕猎各种飞禽走兽。

第十二条 在沿湖周围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施用化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农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景区范围内地质地貌、自然景观,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地、新造坟地和放牧。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景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不得砍伐树木,践踏和采摘花草。必须封山育林、造林绿化。

依法划定的所有林木权属不变,确需砍伐或间伐的,必须先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民族文化和文物。

第十六条 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沿湖(中心河道)两岸50米内实行重点保护,不得新建建筑设施,应以绿化,经批准已建好的建筑物,按规划逐步拆除;未经批准的,必须依法拆除。

第十八条 景区内的村庄建筑实行保护,保留地方少数民族传统的建筑风格。

第十九条 景区内不得随意架设水电线路、电信设施和设置广告牌,须架设和设置的,必须按程序申请,经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按规划架设和设置。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实需要对规划作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必须符合景区规划,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经县旅游局审查符合规划,报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再按规定逐级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与景观建筑,在布局、高度、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

景区内村庄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并保留当地少数民族的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四条 在景区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按证书载明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并交纳渔业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的岛屿、水面和山林开发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并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普者黑旅游区的职能机关,对景区范围内的资源保护、社会治安、游览活动等实行统一管理。

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处室,统一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双龙营、日者镇、八道哨乡应支持配合普者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八条 县属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支持配合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采取联合执法,处罚分离的形式,除派专人到景区联合执法外,必要时要给予及时的支援。

第二十九条 凡到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旅游局、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按指定地点和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管委会交纳旅游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景区保护管理的建设。

第三十条 凡在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第三十一条 对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环保、建设、渔政、水政、林业、土地、民政、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污染和破坏自然景观的;

(三)向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土、石、垃圾、禽畜尸体和其它废弃物的;

(四)破坏普者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源、水体、树木的,擅自采石、采矿、取土的,乱砍滥伐森林、新造坟墓的;

(五)猎捕景区内各种水禽、蛙类、贝类和野生动物,采摘荷叶、水草、荷花和采挖野生莲藕、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的;

(六)破坏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损毁旅游设施的;

(七)随意架设水电线路、电信设施和设置广告牌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普者黑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程序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在实施中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汽车市场管理,打击汽车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汽车交易秩序好转,违法案件有所下降。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盗窃汽车,就地或异地销脏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走私汽车的违法活动也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在大
中城市连续作案,盗窃各种机动车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个别汽车经营单位,为盗窃汽车,走私汽车犯罪团伙提供票据,帮助销赃;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这些情况,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现就加强汽车市场
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汽车经营单位的管理,各地应继续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精神,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开展小轿车经营活动。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要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公安部门,对当地汽车经营单位一九九0年一月以来汽车(重点是小轿车、进口汽车)的来源、流向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查明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
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汽车经营资格等处理。对购销盗窃、走私的车辆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车辆,没收销售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属于盗窃汽车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的管理。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办发〔1985〕65号)中关于“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的精神,维持现有的管理体制不变。工商行政
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严禁盗窃汽车、走私汽车、报废汽车上市交易。旧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检查批准,方能在市场上出售。
四、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和车辆登记发照过户工作。验证盖章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要继续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精
神,完善验证盖章管理制度。验证盖章须在汽车成交地进行,不允许预先在发票上盖章,已经预先盖章的发票要立即收回。汽车、旧机动车成交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并在成交发票上加盖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章。未验证盖章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牌证,

不予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对与盗窃分子合谋销赃或倒卖汽车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牌证过程中发现假证明、假发票、修改发动机号码等违法行为,应将车辆扣留,并依法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加强管理,严厉打击汽车交易中的投机、倒卖、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徇情枉法、营私舞弊。请即根据本通知精神,
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并将情况及时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1991年10月5日

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1997年9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增进与关心、支持铜川发展的市外人士的交往和友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或促成合作项目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引进人才或先进技术设备,帮助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我市工作期间,认真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为我市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促进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六)有必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 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各县区、各部门、部省属驻铜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初步审定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凡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铜川市金钥匙”,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
   第五条 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荣誉市民到我市考察,参加我市的重大活动,及时向他们通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收集处理他们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