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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9:08:00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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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制度,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铁路经济承包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审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2条 设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的单位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应严格执行部(85)铁审字1278号通知和部铁审〔1986〕499号通知关于先经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后再行上报的规定。凡未经审计签署自行上报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3条 决算报告送审时间,应在保证上级财务部门规定上报日期的前提下,由各决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商定,既要保证按期上报,又要保证有足够的审计签署时间。决算审签应在单位领导签署决算之前。决算单位应根据决算审计的需要,按《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
(一)、(二)两项有关规定(注:该规定已被铁审〔1990〕84号文件代替),主动向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和决算编报的有关资料。
第4条 审计签署时主要审查以下各点:
(一)各项收入的完整和真实性及定价、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二)年度财产清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清查中的问题是否已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进帐及清理收入的解缴,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损的处理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三)成本(包括预提及待摊)及营业外支出的列支是否正常,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挤列情况。
(四)各项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隐匿、截留和挪用情况。
(六)上交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是否及时、定足。
(七)各项款源工程(包括购置)的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是否真实,有无假验工、以拨代验等问题。
(八)财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机构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和审计决定进行处理。
(九)基建投资的完成是否推行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无扩大基建规模和计划外项目。
(十)决算编制及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问题。
以上各项,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5条 审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签署工作应尽量与财务部门同时布置,同时编审,但必须同时上报。
(一)审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密切联系,参加决算布置会议,掌握编制要求及其帐务处理要求,并同时布置年度决算审签工作。
(二)分析决算汇编单位的各类基金结余及其处理过程,审计汇编工作程序
(三)审计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明确重点,分工到人,按时完成。
第6条 审计终了要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发现问题应尽量在编审中解决。如有争议,应同时报单位领导裁决;单位领导一时裁决不了的争议问题,应由审计和财务部门随同决算分别报上级审计、财务部门;上级审计、财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十日内做出决定,通知汇编单位进行帐

务处理。
第7条 审计报告书一份留被审单位;一份随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审计部门;一份审计单位留存。
第8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决算单位。



198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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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建国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我国陆续派遣了一些优秀学生赴苏联和东欧国家留学,攻读副博士学位。这些同志回国后,大都成为科技、教育、经济和国防建设各条战线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几年来,我国又继续向苏联
派出留学生,有些即将学成回国。根据我们考察,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的设置标准,包括入学条件、学制、学位课程及论文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苏联、东欧国家与我国的教育制度不同,获得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的有关待遇,政策上一直不够明确。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留学生
工作总方针,为了加强我国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学术交流,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到苏联学习并争取他们按期回国服务,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就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及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1.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2.上述人员回国后的初期工资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发给,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也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1990年10月27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确保贴息政策的落实,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9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08〕34号)、《省财政厅关于统计灾后恢复重建贷款2008年度实际发生利息的通知》(川财金〔200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阿坝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震灾区,是指阿坝州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范围的极重灾县和重灾县,具体包括汶川、茂县、理县、松潘、黑水、小金、九寨沟等7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是指借款人承贷本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恢复重建贷款时,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四条 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恢复重建贷款包括:

  (一)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主要包括: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

  (二)地震灾区工业(包括产业园区等)、旅游、文化、地方金融、商贸、粮食流通等地方产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不含央企和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贷款;

  (三)地震灾区农牧业、林业产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

  第五条 恢复重建贷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贷款范围;

  (二)贷款项目或借款人必须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恢复重建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纳入了国家和省批准的阿坝州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发放恢复重建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贴息期限暂定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期限3年以内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

  第八条 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统一采取直接向借款人贴息的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办理,由州县财政局具体实施。

  第九条 贴息资金在上级分配的中央财政恢复重建基金中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灾区企业恢复重建贷款和灾区农业、林业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在产业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2008年贴息资金在中央财政产业恢复重建基金中预留27%安排,以后两年分别从当年中央财政产业恢复重建基金中预留30%、从中央财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基金中预留20%安排。

  第十条 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实际合同利率。其贴息率由州人民政府每年初根据重建资金安排、实际发生贷款金额、银行基准利率等因素在省财政厅规定的贴息区间内实行一年一定政策。2008年,凡符合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的项目,在省财政厅规定的1%-3%的贴息率区间内确定贴息率,即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工业企业(搬迁重建企业及做大做强企业)和电网恢复重建为3%,旅游、文化、商业和服务业为2%,电力生产等其他企业为1%;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为3%。

  第十一条 贴息期内,恢复重建贷款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本金、贷款未用于恢复重建项目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在贴息范围内。

  第十二条 凡已享受财政其他各类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财政灾后贷款贴息。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三条 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属地申请,专账管理,审核拨付”的原则,通过州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填制《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工商局和贷款银行审核后,再附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县财政局申请贴息;

  (二)各县财政局收到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误后10日内汇总上报州财政局;

  (三)州财政局收到各县贴息申请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各县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除履行财金〔2008〕97号中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就下列方面审核并签署意见: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借款人贷款情况是否属实及所贷款项是否用于贴息项目等签署意见;

  (二)工商部门应当就借款人是否在本地注册登记签署意见;

  (三)发改委应当就借款人申请贴息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省批准的阿坝州灾后重建规划及纳入什么规划签署意见;

  (四)贷款银行应当就申请贴息贷款发生的真实性和借款人是否有违约行为等情况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应当载明借款人名称和单位所在地、每笔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合同利率、实际支付利息、申请贴息金额,并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结息凭证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本级职责,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全州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当组织财政、审计、发改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全州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发放进行检查,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办理贴息金额的50%。

  第二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和相关部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媒体曝光、追究领导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金川县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表










借款人

全 称


借款人地 址


借 款

项 目


法 人

代 表

联系

电话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合同利率


银行基准利率

贴息率


实际发生利息

贴息金额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发改

委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州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