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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8:27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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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保障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审判权,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庭由庭长或副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四人以上组成。
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职级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相同。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设区的县,一个区(或区级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不设区的县、市和县级区,根据需要和可能,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单独或者联合划分片区,设立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在有条件的林区和大、中型厂矿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市)名;在设县级区的市,应冠以市名和区名。
第四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与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人民法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是:
(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简易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依法做好执行工作;确属难以执行的,可报请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五)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对案件的公开审判,就案讲法,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理顺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各项法律程序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按照收案范围,及时审查、受理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提出刑事自诉主张的原告人和提出主张的民事、经济诉讼当事人,应明确其举证责任,提出举证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证据;
(三)实行审判公开,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四)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需要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经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加盖院印。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收结登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保密、请求报告等规章制度。
已审结案件的卷宗,应当定期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归档。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于审判案件出发,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办理案件,应当分别轻重缓急,急案先办,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徇情枉法,不贪赃卖法,不吃请受礼,不索贿受贿,不经商牟利,不欺压群众,不泄露机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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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拆迁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拆迁,拆迁安置资金由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使用。
  前款所称拆迁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在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拆迁安置资金只能用于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事项。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镇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工作;其他区、县(市)的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测算拆迁安置资金;
  (二)制定资金监督使用的操作规程,保证资金的正确合法使用;
  (三)资金可能发生短缺时督促拆迁人追加资金;
  (四)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做好资金监督使用工作;
  (五)公布拆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拆迁安置资金包括:
  (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同等地段商品房价×拆迁安置总面积);
  (二)过渡费、误工费、搬家费(按当年公布的标准据实计算);
  (三)预留风险金(上述两项费用总额×5%)。
  被拆迁人由于超面积安置和房屋结构差异所支付的补差款据实计算,并与拆迁安置资金一道纳入管理。


  第六条 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双方应到拆迁人开户银行依法办理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手续。


  第七条 银行支付拆迁安置资金,应当按照拆迁人和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事先约定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 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纳入监督后,拆迁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与被拆迁人签定的协议。


  第九条 拆迁人如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拆迁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拆迁安置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因不合法的支出造成被拆迁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北京卫戌区



为切实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确保首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总参谋部和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措施,加强对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维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1、仓库安全设施完善配套
(1)库区周围设围墙和刺丝网,库区内技术区(包括库房、修理间和技术资料室)和生活区严格划分,并在技术区适当位置设立警告标志。
(2)仓库建值班室,配备防卫、报警和通信设备。做到五挂(挂值班员、保管员、军械参谋职责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红旗库房评比标准)、四摆(摆值班日记、进出库区人员登记簿、库区温湿度登记簿、库区设备工具帐)。
(3)库房门窗牢固,安装报警装置,报警系统灵敏可靠,库门设双锁。
(4)消防器材按标准配齐,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库区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库房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测试检修,库区进线设地下电缆,防止高电位引入。
2、库房能防洪防潮防热防冻
(1)库区道路平整,排水系统畅通,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
(2)库房基址、结构合理,起脊库房有顶棚,弹药库房墙体宽度为37厘米以上。
(3)库房设三道门(安全防护门、通风门、密封门)、三道窗(安全窗、通风窗、密封窗)和缓冲间。门窗防护可靠,密封确实。
(4)库房无破损、渗漏,温湿度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工具设备和技术资料
(1)各种搬运机械、开箱、清扫工具、防潮设备、防热设备、仓库办公设备、气象设施等都必须按标准配齐,登记入帐,专人使用保管,定期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库房内有四挂(挂保管规则、库房安全规则、库房登记板卡、小黑板)、四摆(摆库房物资帐、工具设备帐、进库人员登记簿、温湿度登记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齐修理工具和备件。修理室内三挂(挂安全操作规则、武器备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规则)、两摆(摆修理武器登记簿、工具备件帐)。
(4)建立技术资料室,室内设三图(仓库平面图、武器分布图、联防图)和仓库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4、逐步安装现代化管理设施,实现自动报警、自动测湿测温、自动控制门窗开关、自动实施灭火和搬运机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人员须按下列要求选配和管理:
1、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装备库保管人员按下列数额配备:
(1)城区4至5人;
(2)郊区(县)5至6人;
2、有训练基地的区县,其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和军械人员,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基地主任负责管理。其他区县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从作训科指定一名责任心、事业心强的参谋专管军械工作,仓库保管人员由作训科负责管理。
3、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专职专责,不得随便调离。
4、仓库保管员应由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文化、素质好、热爱仓库工作的优秀人员担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5、区县人民武装部应经常对仓库保管员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开展“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活动,不断增强保管人员的政治责任感。
6、各单位应研究制订管理细则和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保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认真履行保管员职责,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仓库保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除卫戌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军械参谋和保管员培训外,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每年组织1至2次业务集训,使保管员达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修理)。
四、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以下10项制度:
1、使用制度
(1)动用计划内的武器装备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动用计划外的武器装备由北京卫戌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民兵武器弹药借、送他人;运输武器弹药经过军事禁区时,应提前7天向卫戌区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运输。
(2)使用武器时,要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便改变武器装备性能和用途,不准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3)城近郊区民兵训练使用的武器,应作到早发晚收,严禁在外过夜;远郊区县当天送交确有困难的,可集中在临时存放点保管。临时存放点应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定人分片负责,实行“三包”(包训练、包管理、包看管武器)。
(4)预备役部队训练使用的轻武器装备,由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提供。做到固定使用,单独记帐、单独堆放保管。训练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由预备役团负责,入库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擦试保养由预备役团负责。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
防漏洞。
(5)高、中等院校学生军训所需用的教练枪,由卫戍区统一调整和技术处理,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配发给高等院校和借给高级中学使用,不再列入民兵装备实力,但仍属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所有,单独列帐统计。学生实弹射击用枪和弹药由本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借给院校实弹射击的
枪和高级中学的教练枪,用后及时收回。高、中等院校须加强对教练枪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专门库室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2、保管制度
(1)民兵轻武器和弹药一律由区县和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集中保管。高射武器按规定以厂矿为单位集中入库保管,尚未入库管理的,必须在1987年底前全部入库(棚)管理。库存装备应达到“四无”(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事故差错)。
(2)库存的武器、弹药、器材、易燃易爆品和废品应分别存放,分类分级保管,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齐稳固,达到“一垫五不靠”(下垫枕木、四面不靠墙、上不靠天花板),按规定留有通风、检查、工作道。零箱武器弹药要铅封加锁,标记明显。
(3)健全仓库总(分)账、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对,及时记账,做到账、物、卡相符。武器装备出入库应做到“四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
(4)库存装护具每年翻堆倒垛一次,武器和弹药每3年翻堆倒垛一次。
(5)坚持每天观测登记库房内外温湿度,适时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湿降温。

3、联防制度
区县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卫戌区民兵装备库应与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保卫和驻地乡村等有关单位建立联防组织,规定联络信号,研究制订防盗、防火、防洪等联防方案,每年组织两次联防演练。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时,应及时召开联防会议,检查、总结联防情况,
修订防卫措施。
4、擦试保养制度
(1)训练期间的武器要一日一小擦,一周一大擦,射击后或一期训练结束后,要连续擦拭3次(每日1次)。
(2)仓库储存的武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
(3)高射武器的换油换液保养两年进行一次,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在卫戌区修械所指导下组织实施。
5、检查制度
(1)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的主管领导应每月对所管理的武器装备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作训科每半月,军械参谋每周,保管员每天对武器装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重大节日或遇有重要活动、特殊天气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并及时上报。
6、出入库登记制度
(1)非仓库管理人员进入库区、库房均应严格登记,不得随便出入。不准在库区会客留宿。
(2)武器装备出入库要逐件登记,交接清楚。
7、值班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临时存放点、高炮(机)库、高、中等院校教练枪库,都应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履行职责,严守岗位,确保24小时不失控。
(2)值班人员夜间不少于3人,白天不少于2人。重大节日和活动时,联防组织要派人到库区巡视防护。
(3)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1名人民武装部干部昼夜带班。
8、二人进库制度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房的钥匙应统一放在值班室保险柜里集中保管。进库时,由带班干部分别发给两位保管员各自的钥匙,并进行登记。
9、收壳收环制度
训练弹药随用随领,训练剩余弹药及时收回入库,记帐保管。民兵实弹射击,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干部到现场组织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清点、发放弹药。坚持射击收壳、投弹收环,不使弹药落入个人手中。
10、修理与报废制度
(1)民兵武器装备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分级标准参照部队现行规定执行。
(2)武器装备应作到随坏随修,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卫戌区修械所负责全市民兵武器装备的中修、大修、制件和封存,并坚持每人每年有5%的工作日到各区县巡回检查修理。民兵弹药的检修由卫戌区民兵装备仓库负责。区县人民武装部所属修理分队负责本区县民兵武器的小
修、技术检查和换油保养等工作。
(3)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军械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卫戌区司令部按权限报批。弹药的报废和处理由后勤部门按权限承办报批。其他民兵武器的保管、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和处理武器装备。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干部分管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政府领导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听取卫戌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的汇报。各级政府对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市政府和卫戌区每年12月份对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要联合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发生事故或管理混乱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
六、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实施。



198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