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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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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26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使人们养成关心集体、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卫生的良好习惯,增进人民健康,把城市建设成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爱国卫生运动要坚持“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各项卫生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商店、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建筑工地应分别情况,建立和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要订立爱国卫生公约,建立切实
可行的规章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二条 城市卫生管理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
卫生工作由市、区、街道统一布置,各系统、各单位都要积极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实行条条包干,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逐级包干负责,经常检查督促,共同搞好卫生。
第三条 依靠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发动群众,人人动手,开展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与突击相结合。定期开展有重点、有目的的突击卫生活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以及夏季大搞几次卫生。建立清洁卫生日制度,每人每月搞一天清洁义务劳动,搞好卫生,绿化环境。做到街巷清洁,公共场所清洁
,单位清洁,户户清洁。
第四条 划区清扫,落实责任制。
市区内的大街和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划定卫生责任区,指定所属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负责清扫或组织民办清卫员负责清扫、保洁。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门前屋后的清洁卫生。
风景游览区,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清洁卫生的管理。风景区内的茶室、饮食店、商店等单位,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西湖水体要保持清洁,严禁向湖内倾倒和抛掷垃圾、废纸、瓜皮、果壳。不准在西湖内洗涤。西湖周围单位,不得将污水排入湖内。杭州的虎跑、龙井等名泉要加强管理,严防污染,保证水体清洁。其他城市风景湖泊,也要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清洁。
第五条 积极消灭“四害”
发动群众,运用多种办法,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等。对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各种易生蚊蝇场所,城建、房产、市政、人防、环卫、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疏浚、维修和消毒。对积水的地段和住宅区,要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屠宰、酿造、果品、饮食、废品回收及加工、清洗、修配等行业和菜场、肉店、豆腐作坊、粮食仓库等单位,要及时清理污物、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有防蝇、灭蛆、灭鼠、防污染措施。
第六条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人人自觉维护大街、小巷、庭院及公共场所的公共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
(一)不准随地吐痰、丢果壳、瓜皮、烟头、纸屑等有碍公共卫生的污物;严禁随地大、小便和乱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粪便。
(二)严禁在城市养狗。公安、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狗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城市对饲养家禽,可视情况,禁养或圈养。
(三)不准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废土。如因基建需要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土等,需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清除。街道爱卫会要进行监督。对违犯规定者,进行罚款。
(四)城市内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应在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组织人员清扫,管好市场卫生。
第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设施,加强粪便、垃圾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卫生学要求,建设、维修公共卫生设施,街道要设置废物箱、痰盂,环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消除和洗涤。
市区内设置的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转运场或临时堆放场,环卫部门要按时消毒、杀虫,并及时清除处理垃圾、粪便,防止蛆蝇孳生。
工厂、企事业和住宅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建筑的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厕所、化粪池、垃圾箱、上下水道等),并按管理系统负责维修。
影剧院等文娱场所和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关单位应建设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公共卫生设施。

市区的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天天清扫,保持清洁,街道爱卫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谁拆迁谁修建,先建后拆。
单位的生产垃圾和建筑废土,由单位或承建单位及时清场,搬运到指定地点,不得积存和乱堆、乱放。
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清出的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堆放处理场所。
第八条 搞好饮食、食品和服务行业的卫生。
饮食、食品行业和集体食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要严格实行食具清洗、消毒、严禁出售腐败、霉变和污染的食品。饮食、食品单位要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整齐清洁。
生产冷饮食品的单位,经卫生部门检验符合标准,方准营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严重违反卫生标准的,要停产整顿。
农贸市场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的食品;严禁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水产品。
旅馆、浴室、理发、茶馆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环境、茶具、餐具、卧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 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和管理。
关于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适当规定。收取的公共卫生费,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民办清卫员、消毒员的补助和购置小型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们讲卫生、爱清洁、尊重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和影剧院、文化馆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经常对就诊病人和周围群众进行卫生常识宣传,定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深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商店、居民区进行宣传和指导,并帮助基层培训卫生骨干。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实行奖惩。
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停业整顿、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
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奖惩办法,由公安、城建、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执行。
凡不服管理,抗拒罚款,阻挠执行任务,或谩骂殴打管理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级爱卫会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本县城镇卫生管理条例。



198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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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
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
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中做了大量工
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全面完成,新的险段又在产生,
整治浪损堤围任务仍很艰巨。
  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关系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意
愿和利益。会议要求,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仍要把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对已受高速
双体船涌浪损坏的堤围继续增加投入,加速整治。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继续
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财
政每年要按原投入的渠道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各有关市县要落实配套资金,
以确保遗留浪损堤围险段和新增险段的加速整治。要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保证
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遥制浪损堤围整
治的安全达标规划,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内河航行的高速双体船的
数量、功率和速度,进一步加强高速双体船和河道堤围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
要尽快制定《广东省高速双体船安全运行规程》、《浪损堤围整治办法》,做到
依法管理,依法治堤,使浪损堤围的整治走上规范、科学的轨道,防止堤围险段
进一步恶化和新险段的发生。



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省政
府从1991年开始,用5年时间,按议案办理要求完成了335公里浪损堤围
险段的整治任务。根据当时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决定,该议案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继续实施5年。5年来,在
省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议案承办任务的各会办单位,特别是水X
利、交通、财政等部门,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
堤围的通知》(粤府办〔1995〕115号)的有关规定,克服困难,分工协
作,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2000
年底,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对列入议案范围内的浪损堤围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认为基本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建议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期超额完成了经已调整的浪损堤围险段整治任务

  粤府办〔1995〕115号“通知”规定:“今后仍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制
定整治规划,考虑到资金的可能筹集情况,从1996年开始,用5年时间先对
639.73公里险段中亟需整治的240公里堤围进行整治,其余再根据财力
分阶段组织实施。”为完成240公里浪损堤围整治任务,省平均每年要安排
30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安排300万元,省水利资金安排300
万元,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2400万元。5年来,省财政和省水利资金已足额
安排共计3000万元,但由于浪损堤围防护费欠征欠缴严重,5年计划征收浪
损堤围防护费总计1.2亿元,而实际征缴浪损堤围防护费仅3194万元,造
成省级补助资金不能全额到位。为此,省政府经多方协调,实事求是地对计划内
240公里的整治任务作了适当调整,即按省实际能到位的资金来下达整治任务,
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督促落实配套资金,以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省级补助资金共筹到6418万元,已全部下达;
各有关市、县落实配套资金达14530.08万元,超额完成配套资金4506.
78万元;省下达的计划内的整治任务111.37公里,各有关市、县实际完
成整治险段达245.52公里,其中:整治计划内的险段135.88公里,
超额完成24.51公里;结合堤防达标整治了计划外险段109.64公里。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实施议案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

  (一)护滩护堤保安效益显著。高速双体船马力大、航速快、航次密,冲击
堤岸的涌浪高可达1~3米,如此反复多次的推撞、拖刮土堤、沙滩,引起堤脚
掏空、岸滩剥蚀,影响堤围的稳定和岸滩的完整,有些甚至危及防洪安全。经过
5年的努力,又整治了大部分险段,有效避免了因涌浪冲刷造成的洪水灾害,保
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2000年统计,实施议案范围内共捍卫耕地291.
93万亩,人口397.17万人,工农业总产值1547.59亿元。另外,
经整治后保护的岸滩面积3054.62万亩,滩地较低的植树种草,滩地较高、
较大的,邻近群众进行适时耕种,年经济效益359.61万元,深受人民群众
的欢迎。
  (二)改善了航运条件,发挥了我省珠江水网地域优势,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高速双体船内河航线1112.69公里,水网丰富,且临近港澳。经
过这几年的整治,堤围、岸滩的抗冲刷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
因抢险停航、改道限速、航道淤积等因素对高速双体船营运的影响,方便了粤港
澳及中外旅客的探亲旅游、经商贸易等,为我省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1996~1998年高速双体船完成的客运量达
422万人次。
  (三)护滩护堤防浪的意识增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
加强了对船只和航道的管理。如中山港务监督局颁布了《中山港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规则》和《中山港船舶停泊规定》,对船舶在规定水域内限定航速、禁止追越
或者并列行驶。各客运公司根据省政府要求,至1998年底,所有高速双体船
已全部使用减少兴浪的喷水式推进装置。5年来,进入内河的高速双体船大都能
按要求航驶,未发现严重违章现象。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在全面开展水利建设的
同时,加快了浪损堤围险段安全达标的步伐,实现安全达标和浪损堤围险段整治
相结合。
  (四)为进一步整治浪损堤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浪损堤围整治牵涉的范围
广,时间长,投资大,能全面开展并取得明显的综合效益,其原因主要有三:首
先是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代表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得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各级人大又加强了指导、监督。其次是各级党政领
导十分重视议案的实施工作,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为人民做好事、
办实事和密切党群关系的大事来抓,各有关市、县成立了领导班子,指定了1名
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想方设法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了议案的全面实施。第三是水
利部门在交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切
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同时加强行业技术指导,逐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堤围
的施工质量。如省水利厅制订下发了《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设计要点(试行)》
(粤水总字〔1996〕2号)和《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整治实施方案》
(粤水管字〔1996〕45号)等文件,统一了设计编制标准和设计审批分级
负责制。规定凡保护耕地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围,险段整治设计必须报经省水利
厅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则由市、县质监站(组)负责等。

  三、浪损堤围整治任务仍很艰巨

  (一)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不到位,地方筹资压力较大。根据1995年我
省水上客运市场情况的分析预测,粤府办〔1995〕115号“通知”提出,
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每年应达2400万元,占省级补助资金的80%。但是,
随着我省立体交通网络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近几年高速双体船客流量逐年下降。
按省审计厅《关于广东省1996至1998年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的审计
综合报告》(粤审农〔1999〕148号)反映,1997年客流量比1996
年下降8.7%,1998年比1997年又下降14.18%。1996年的
客流量为近5年来最多的,但征收的浪损堤围防护费仅2062.4万元,仍达
不到匡算数2400万元的要求。而1996至1998年按实际出境旅客人数
计征,应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5592万港元,实际上缴省交通厅的仅3194
万元人民币,仍欠缴浪损堤围防护费 2346万港元。1999至2000年
应征缴的浪损堤围防护费至今均未收到。原定的收费标准偏高,使征收工作达不
到预定的要求,以致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较大,仍有部分未能按计划投入。再加上
部分市、县因浪损堤围比较严重,除安排省下达的计划内的整治任务外,还根据
实际浪损情况,对一些重要险段也进行了整治,而工程投资又往往超出省定的整
治标准(平均每公里150万元),如佛山市平均每公里整治资金达212万元,
云浮市平均187万元。所以,市、县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对于经济较困难的市、
县,实际上主要靠当地群众自筹解决,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二)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彻底完成。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639.
73公里中,亟需整治的240公里,但因资金问题,未能按计划安排的堤围险
段占原计划的53.6%。这些险段有的已是堤脚掏空、岸坡下切,有的甚至已
侵蚀堤身。如台山市大江堤段出现的崩岸险情、新会市大鳌围外滩剥蚀造成的岸
墙崩塌和斗门新八顷堤段堤脚掏空等。这些险段如不及时治理,险情将进一步恶
化。
  (三)新的浪损堤围险段仍在增加。开辟直达港澳的高速双体船航线为我省
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双体船航行时涌浪反复多
次的推撞、拖刮造成对堤围的破坏也比较严重。据2000年底统计,高速双体
船浪损堤围险段近5年又新增124.09公里,共518.32公里,
  (四)高速双体船船只及航线管理工作仍需加强。近几年高速双体船船只及
航线仍在增加,据统计,目前全省有高速双体船达50艘,航线达20条,其中
1996至2000年新增高速双体船7艘,更新6艘,新辟直达港、澳航线3
条。虽然高速双体船采用了新的减浪装置,但浪损堤围只是程度上的相对减弱。
不断增加的船只和航线,一方面使堤防险段数量增加,险情加剧,旧险未除又添
新患;另一方面又导致运力供求矛盾日益激化,部分高速双体船经营公司陷入亏
损甚至严重亏损的局面,也影响了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征缴工作。

  四、继续采取措施,巩固和扩大浪损堤围整治效果

  实践证明,对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实施整治,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
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但是,1996至2000年的整治任务尚未完成,
而且不断有新的险段产生。因此,省政府认为,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
结案后,仍要把整治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尤其针对目前我省浪损
堤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达标是我省水利
工作的重点,是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浪
损堤围整治直接影响到堤围安全达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大局。而只要
有高速双体船在内河运行,就有浪损堤围的隐患存在。因此,整治高速双体船浪
损堤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整治浪损堤围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来抓,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来抓,切实摆
上工作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主管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定要把整治浪损堤围水利安全达标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浪损堤围整治纳入水利工程正
常管理。
  针对目前我省浪损堤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
开始,浪损堤围整治工作将结合江海堤围安全达标建设综合考虑,统一实施。整
治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江海堤围设防标准,适应水利现代化要求,为我省珠
三角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防洪保障。省的补助资金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
是省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江海堤围达标补助部分(重点江海堤
围);二是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用于浪损堤围险段整治。两部分资金均在
水利建设计划中一并安排下达。要求“十五”期间确保完成遗留的104.12
公里险段整治任务,并争取对现有险段中亟需整治的约60公里险段进行整治
(详见附表二)。
  1.抓紧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政府要求,省审计厅应在2001年12
月底前对15家客运公司1 999、2000年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情况进行
严格认真的审计(2001年的情况安排在2002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
省政府。省交通厅务必依靠各有关市、县政府,在2002年完成所有拖欠的浪
损堤围防护费的追缴工作;同时,在新的《高速双体船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实施
办法》未修订颁发前,仍按现行的“实施办法”,继续做好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
工作。有关市、县政府务必积极配合,对坚持不补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客运公司
和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以确保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工作按
要求完成。
  2.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在原征收范围内,改变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
主体,即由原来向乘客收费改为向经营高速双体船客运公司收费。征收数额依据
其导致堤围整治修建、维修加固及其管理费用增加的数额进行测算;征收标准根
据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长度、航班次数,以及客运公司的经营情况等确定;征收
年限也应在测算的基础上分期确定。继续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征收浪损堤围防护
费工作。省物价局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制订新的《高速
双体船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实施办法》,于2001年底报省政府。
  除省计划投入外,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安全达标要求,
落实资金,按期完成浪损堤围达标整治任务。
  3.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严
格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安排;追缴和征收的浪损堤围防护费按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
水利厅应加强对浪损堤围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
  (三)严格基建程序,规范建设与管理。省水利厅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防
洪总体规划和先急后缓的原则,严格按基建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根据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基建计划管理规定,编制安全达标与浪损堤围整治年度投资计划
草案,经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分年度组织实施。实施项
目要实行建设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同时
要杜绝建管脱节的现象,严格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建一宗、成一宗。
各有关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浪损堤围安全达标年度实施计划,省政府
加强检查督办工作。
  (四)对高速双体船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管理。
  1.为防止堤围险段的进一步恶化,今后内河河段不再增加高速双体船和开
辟新航线。对经营严重亏损的客运公司要按市场机制及有关程序实行关停并转。
对现有的航线,由省交通厅会省水利厅根据现有的险段情况作一定的调整。
  2.严格限制高速双体船在内河航行的速度。广东海事局应会同省交通厅、
水利厅等有关部门于2002年底前完成对高速双体船航经狭窄水道、危险堤段
设置安全限速标志。对危险堤段、施工堤段以及有必要改道航行和停航的堤段,
要采取改道航行和停航措施。海事部门要加强监督。
  3.防汛期间河道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有关市、县三防指挥部通过当地海事
部门通知客运公司停航;水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复航。
  (五)加快有关规章、法规的制订工作,依法治堤。为确保今后能够长期有
效地开展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工作,要在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近年来议案实施
情况,广东海事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于2002年颁发《广东省高速双体船
安全运行规程》,省水利厅应根据浪损堤围和水利工程安全达标的不同特点,进
一步科学研究浪损堤围预防监督措施,做到险段整治与预防、工程措施与非工程
措施有机的结合,确保浪损堤围整治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和效益发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
1996-2000年整治浪损堤围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市别 计 划 内亟需整治浪损堤围险  段 省下达计划数 完成情况整治 整治险段 补助资金 整治险段 地方配套资金 超额完成整治险 段 公里 公里 万元 公里 万元 公里 合计 240.00 111.37 6418 135.88 14530.08 24.51 广州 40.00 17.64 1053 40.00 2928.00 22.36 珠海 30.00 13.13 787 15.01 1699.54 1.88 东莞 18.00 9.43 493 18.00 2028.50 8.57 中山 40.00 18.34 1040 14.18 1870.00 (-4.16) 江门 40.00 17.44 1046 19.28 2641.25 1.84 佛山 13.08 7.28 410 6.00 879.50 (-1.28) 顺德 16.92 7.31 412 6.07 361.46 (-1.24) 肇庆 26.00 11.76 706 8.96 979.80 (-2.8) 云浮 16.00 9.04 471 8.38 1142.03 (-0.66)
 注:省补助资金下拨标准为平均每公里60万元。


附表二
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情况一览表


市别 1995年
统 计
险段数 1996-2000年已
完成整治险段数 2000年
统 计
险段数 1996-
2000年
新增
险段数 2001-2005亟需整治险段计划数
计划内 计划外 1996-2000
年未完成的
计划内整治
险段数 新增险段
亟需整治
计划数 省计划
安排补
助资金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万元
合计 639.73 135.88 109.64 518.32 124.09 104.12 60 9847.2
广州 114.00 40.00 15.33 76.26 17.59 0 60 9847.2
珠海 46.00 15.01 0 73.78 42.79 14.99
东莞 28.50 18.00 0 44.50 34.00 0
中山 101.00 14.18 1.50 85.32 0 25.82
江门 148.20 19.28 43.94 84.99 0 20.72
佛山 85.16 6.00 16.47 39.70 0 7.08
顺德 6.07 0 16.92 0 10.85
肇庆 106.90 8.96 32.40 65.55 0 17.04
云浮 9.97 8.38 0 31.30 29.71 7.62

  注:省补助资金下拨标准为平均每公里60万元。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在劳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劳动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对国家行政部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劳动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和劳动行政执法及监督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结合劳动工作的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1996年10月以前,要通过集中组织学习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劳动法制工作的人员普遍轮训一遍,使其能够在工作中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
二、抓紧做好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按照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如:从事公共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流通、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依照上述规定精神,劳动部将对现行劳动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也要认真清理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设定警告、罚款以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如果工作确实需要的,应抓紧修改完善,使其依法上升为地方性劳动法规。对一些仅是个别行政罚款数额超过地方有关罚款限额规定而劳动管理中又必须强化罚款力度的地方政府劳动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的,能纳入同类劳动规章的,在修改劳动规章时予以吸收,不能纳入同类劳动规章的,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将失去效力。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劳动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劳动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依法清理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中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较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予以清理。凡是劳动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如: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劳动行政部门自行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劳动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应以所属劳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组成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它与所属劳动行政部门之间不是行政委托关系,也不能以劳动监察大队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对劳动系统中,没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正在行使且以后还要继续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并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应抓紧制定劳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劳动规章,明确这些事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加强行政处罚的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劳动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建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的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等。劳动部拟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听证的范围、听证的组成人员、听证规则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探索如何实施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不断提高劳动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建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目的,是要维护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证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抓紧部署本地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政策法规司。1996年9月底前,各地要将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工作情况用书面形式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