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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54:27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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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9年4月3日,最高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监)发〔1988〕34号文《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同意,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6月21日《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上述规定适用于劳改企业。在押罪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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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要求,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下简称规划数据库)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计划管控”。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

  目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已进入审批实施阶段,迫切需要抓住时机,加快规划数据库建设,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良好基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亟待在此基础上叠加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同步推进规划修编审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规定,在加快规划修编和审批的同时,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各地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有关规定,通过落实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要求,强化规划目标和指标的落实,严格规划成果质量控制。规划数据库建库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严格遵循已发布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3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TD/T 1020~1028),数据库内容应与规划最终成果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的审查和确认,并以规划数据库为手段,认真核查规划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

  坚持需求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着力建立与规划管理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深化和拓展规划数据库应用,保证规划数据库数据的实时修改和更新,实现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对规划数据共享和应用的需求。

  三、严格规范规划数据库成果的检查和汇交

  根据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要求,部将建立包括国家、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在内的国家级规划数据库。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数据库建库,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检后,随规划报批材料一起报部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省级及省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组织规划数据库的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后汇交到部,部在核查确认基础上将数据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

  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尚未按规定上报规划数据库的,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规划数据库补充上报到部;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未上报规划数据库或上报的规划数据库未通过审查验收的,不予审批规划。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未按规定汇交规划数据库的,要抓紧补充做好规划数据库的建库、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2011年3月31日前汇交到部; 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做好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汇交到部。

  规划数据库汇交到部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任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按时保质完成本省(区、市)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负总责。要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作业队伍的监管,严格规划数据库的检查验收,在保证规划修编成果质量的基础上保证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

  从2011年起,部将一律在国土资源“一张图”上开展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计划审查、土地执法监管等各项土地管理业务。未及时上报和汇交规划数据库,或者上报和汇交的规划数据库质量不合要求,影响审批、审查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的,责任自负;对问题严重的地方,部将予以通报。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结合“双保”工程的深入开展,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开展规划数据库成果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整改。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07612024420070.doc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尚玉胜


  一、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往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相一致。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合议等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那些相同的原则和制度的,只是这些相同的原则、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内容更为具体化。它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调整对象不同。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时所必须遵守的组织与活动关系。(2)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仅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而且还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遵守的。
  二、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的关系
  破产法除对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实体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对破产程序作出规定,而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必须适用的诉讼程序。因此,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十分密切。根据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所以,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适用于破产程序。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适应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问题的需要,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用来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破产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