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48:18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下列部门规章

  经决定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1.中国专利局第十四号公告(1986年5月6日)
2.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1987年12月18日)
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1989年4月19日)
4.专利收费标准(1985年1月19日)
5.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5日)
6.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1992年8月18日)
7.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1992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1991年12月29日)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越权批地的情况十分严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是很必要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于1990年 6月底前报国家土地管
理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确保《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

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部分地方政府无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最近,我局根据各地反映,对越权批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越权批地的情况十分严重
据二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1987年和1988年两年共发生越权批地案件九万七千起,占这两年土地违法案件总数的8.7%,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面积占违法用地总面积的16.7%。其中个别省、市1988年发生的越权批地案件占当年土地违法案件总数的40%。在
一些地方,越权批地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形式和手段多样化。有的是政府直接发文越权批地;有的是政府领导集体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由部门发文越权批地;有的是部门在其政府领导默许或口头同意下越权批地;有的将一个项目的用地“化整为零”多次审批,使非法行为“合法化”。比
较典型的有:
广州市国土局和城市规划局经主管市长同意,在1987年10月至1989年 1月间,越权批地六次,面积达六千余亩。对广州市的越权批地问题,我局和广东省国土厅于1989年3月进行了调查并向该市提出批评,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也于3月初函告广州市政府,重申该市审批建设用地的权限为? 豆愣⊥恋毓芾硎凳┌旆ā饭娑ǖ摹案厥迥兑韵拢渌恋匚迨兑韵隆薄5阒菔?989年 3月至12月又发出四十二个越权批地文件,非法批地七千四百一十四亩。
1988年 9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府在格尔木炼油厂初步设计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州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批准炼油厂使用国有土地三千二百八十六点二亩,不仅超越了州、省两级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权限,而且违反了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海西州的越权批地问题,青海
省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12月13日向省政府提出《关于海西州人民政府越权审批土地情况的报告》,我局也于1988年12月30日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请查处海西州人民政府越权批地问题的函》,但青海省至今未作处理,格尔木炼油厂仍在违法用地。
1987年12月至1988年11月,海南省澄迈县先后擅自批准二十一个单位征地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七点五六亩。县政府共发出二十六个批地文件,均属越权批地。其中,有三份批准文件各批准一个单位征地一千五百亩,严重超越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耕地三亩以下,其他
土地十亩以下的权限。
二、越权批地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越权批地是地方政府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置国家的整体、长期利益于不顾的违法行为,是政府领导人的短期行为在土地管理上的集中表现,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越权批地普遍存在征地数量大、早征晚用、甚至征而不用的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浪费;同时,也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例如:青海省格尔木炼油厂因在初步设计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盲目建设,造成厂区堵塞城市规划道路和青藏公路主干线的局面;
广州市从1987年底起,越权批准一个项目用地一千四百三十四亩,已花去基础设施费三千多万元,但至1989年 9月,该项目只使用土地三百二十亩,其余一千一百多亩闲置未用。一些地方在建设条件不落实的情况下,强行划定征地范围,造成耕地多年荒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第二,越权批地是造成建设用地管理失控、基建过热、计划外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越权批准用地的项目,大多是无基建计划或虽已列入基建计划但资金和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这种情况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也有少数地区通过越权批地,将正常渠道不能上马
的项目纷纷上马。因此,在那些越权批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建设用地根本不受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导致基本建设盲目发展,计划外基建投资严重膨胀。
第三,一些地区越权批地,已经诱发其他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再度出现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如不及时刹住这股歪风,有进一步蔓延之势。
第四,越权批地还诱发了土地投机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近年来,许多单位通过各种关系,促使当地政府领导越权批地,廉价征得土地之后,不经任何开发即转手炒卖,从中渔利,使大量的级差地租资金流失,国家蒙受很大经济损失。
三、关于制止越权批地行为的意见
发生越权批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地方政府领导人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有的是只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不顾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计后果。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所属下级政府越权批地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袒护下级政府。为坚决制止越权批
地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议由监察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近期内对本报告所提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越权批地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二)在1990年上半年,各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检查的方式,认真进行一次清理。下级政府要及时备齐有关审批建设用地的文件、资料,如实提供情况,认真配合清理工作。
(三)对清查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原则上要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对越权批地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有
隐瞒或制造假象,妨碍清理,或在清理中对如实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出,从严惩处。
(四)从1990年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地区要将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批准权限,用地计划指标、定额和批准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农转非”和招工指标等内容,在本级政府各部门内部公布,并定期通报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于1990年 6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今后,每年
3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审批建设用地的情况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1990年1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6)171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晋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帛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进行监督并促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在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即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资产享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没出变卖、转让、互换、出租、投资、入股、报废等产权变动权利。凡发生的各种产权变动事宜,均须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二、 产 权 登 记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支较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三种。凡行政事业单位在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倾向国有资产总额增减变动超过20%,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贾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设立、变动、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如批准设立、变动、撤销的文件,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等,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的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巴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团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六条 对拒不办理, 拒绝登记的单位,视同自动放弃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停拨或缓拨其经费。

三、 资 产 处 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审批权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的三千以上(含三千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规定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但须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办理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处置理由,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资产应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

2、资产报废的技术签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签定资料和非政党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资产权登记证》。

(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认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和配置。

(五)严格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鼾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放心及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统一先上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由国资部门一并解缴财政作为预算外资金处理。

(六)各级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受到侵害和流失的,由同级政府丽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和移送司令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全面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于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非转经”办理程序。其办事程序。其办理程序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数额较大的(占单位资产总额的20%)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单位用作“非转经”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按期交纳占用费,占用费用费率为出资历单位出资额5‰,由出资单位按月计提出,按季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同级国有资产部门收缴,由财政部门以专户储存。

第十一条 对转作经营资产、拒不办理申报审批、拒不交纳占用费,以及对于“非转经”经营创收收益目的不是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而是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福利等腐败侵权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法规》通告银行扣缴。

第十二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财产管理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审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统一帐、表、卡财产登记办法。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对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统一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制发的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采用登记卡片。实行帐、表、卡一条龙的财产登记管理办法,凡今后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如接受捐赠、赞助、上级部门分配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接受的各种设备、仪器、文物等,均要进行上帐登记,并办理产权增减手续,凡单位发文的资产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对外入股、投资等,均要在评估确认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变更登记。

五、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