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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2:07:36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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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1] 256号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积极开拓邮政物流配送市场,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促进邮政业务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提高邮政物流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办日期及范围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别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可暂缓开办,开办局由各省(区、市)局负责核定,报国家局公众服务部备案。

  二、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国内快递包裹的市场定位是拓展物流配送市场,弥补邮政包裹业务种类的不足。以形成普通包裹、快递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三个档次,来适应多层次的市场需求。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工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司、邮购公司等,同时也可以满足居民之间扩大的包裹寄递的需求。

  三、服务水平和时限标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省会城市全程运递时限为4—6天,全程采用陆路运输,进出转口处理比照普通包裹的标准,适当增加封发频次,投递按每日二个频次组织投递到户。各省(区、市)局根据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具体见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要求核定开办局的全程时限,报备国家局网路运行部。

  四、资费标准。
  快递包裹实行分区计费方式,其计费区与普通包裹计费区相同。各局按照附件1的标准编制帼内快递包裹资例表》,报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为便于基层掌握此业务收费办法,现对快递包裹资费进行举例分析。
  例:现有北京寄往上海的6千克快递包裹1件,保价金额为500元,计算该快递包裹资费如下:
  1.根据普通包裹资例表查得北京寄往上海的1000克普通包裹标准为2.30元,对应该计费区的快递包裹资费标准为首重1000克7元、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3元,5001克以上续重每500克1.6元。
  2.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该快递包裹的分区资费应为:7+3*8+1.6*2=34.2(元)。
  3.按1%的比例计算该快递包裹的保价费为500*1%=5(元)。
  4.将基本资费与保价费和挂号费相加,计算出应收资费为41.2元。

  五、财务统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业务量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是国内包裹的其中数;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入”科目。

  六、业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是介于普通包裹与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从收寄到投递”各环节的处理都适当加以区别。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3),认真安排作业组织,确保各环节的业务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局公众服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办的局名、时限及资费报国家局相关部门,并对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局公众服务部。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分区资例简表(略)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参考表(对外)
                          单位:元
┌───────────┬─────────────────────┐
│    计费区间   │           资费        │
│    综合里程数  ├──────┬──────┬───────┤
│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5001克以上的续│
│           │      │重每500克  │重500克    │
├───────────┼──────┼──────┼───────┤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      │2      │1       │
├───────────┼──────┼──────┼───────┤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      │2.5     │1.3      │
├───────────┼──────┼──────┼───────┤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7      │3      │1.6      │
├───────────┼──────┼──────┼───────┤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8      │3.5     │1.9      │
├───────────┼──────┼──────┼───────┤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9      │4      │2.2      │
├───────────┼──────┼──────┼───────┤
│2500公里以上至3300公里│10     │4.5     │2.5      │
├───────────┼──────┼──────┼───────┤
│3000公里以上至4000  │12     │5.5     │3.1      │
├───────────┼──────┼──────┼───────┤
│4000公里以上至5000  │14     │6.5     │3.7      │
├───────────┼──────┼──────┼───────┤
│5000公里以上至6000  │16     │7.5     │4.3      │
├───────────┼──────┼──────┼───────┤
│6000公里以上     │20     │9      │6       │
└───────────┴──────┴──────┴───────┘
  说明:
  1、此表供用户了解快递包裹资费水平。
  2、表中里程由国家邮政局综合计费区距离及邮路长度等因素统一核定。
  3、具体资费标准以各地根据国家邮政局规定编制的《快递包裹资例表》为准。
  4、本表所列资费标准不含保价费和挂号费。
  
附: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物流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传递迅速和服务周到的物品递送服务,特制定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是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水平介于普通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
  第三条 快递包裹业务属邮政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寄、处理、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邮政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快递包裹按其内件性质属于包件;按处理手续属于给据邮件;按邮局所负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第五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准寄范围和开办范围同普通包裹(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六条 快递包裹每件的重量限度以40千克为限;最大体积以。能够装入二号邮袋为标准,最小尺寸同国内普通包裹。内件为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的快递包裹最大重量限度以10千克为限。
  第七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收寄,采取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收寄两种方式。
  第八条 快递包裹实行自愿保价的原则。保价快递包裹按所填申报价值的1%收取保价费,保价金额每件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章 收寄和处理
  第九条 交寄快递包裹应填写“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一式三联(可暂时使用“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代替),并通联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见图1),相关填写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凡同一寄件人同批交寄且收件人为同名址的,可以一单多件填写详情单,但必须标注明确。
  图1:
  第十条 收寄处理
  一、视内件,确认是否符合准寄范围、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书写(应请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封装是否符合规格(除重量外,相关规格同国内普通包裹)。
  二、逐件在邮件正面右上方粘贴“快递包裹条型码标签”,(可暂用“包裹条型码标签(邮1108)”代替)并在包裹正面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
  三、逐件称重计费,填写详情单,核对无误后,第一联(收据)交寄件人,第二联(存根)收寄局留存,第三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签收后,由投递部门存档。
  四、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的邮件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五、快递包裹的资费不可按贴票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分拣封发处理
  一、快递包裹的分拣封发按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组织处理,各局出口按邮区中心局封发总包。收寄局收寄的单件超过20千克(脆弱包裹满10千克)的快递包裹可直封寄达局所在郎区中心局。袋惭快递包裹逐件填写“封发快递包裹清单”一式两联(单式表格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甲,或1203乙)代替,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包裹)。拴挂“快递包裹袋牌”(相关文字内容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大件商包袋牌(邮1219乙)代替,并加盖“快递包裹”戳记。
  二、快递包裹总包的交运时,应缮制路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收发快递包裹路单”(单式表格及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收发邮件路单”(邮13 01)代替,一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装入详情单的总包应在相关路单上进行批注(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四章 运输和投递
  第十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采用以陆路运输为主的方式,其发运次序,排列在特快专递邮件之后、普通包裹之前,要选择快速有效的车次和最佳的邮路组织运递,车次和经转路由一经确定,应编制发运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快递包裹在干线运输环节按轻件计划发运,中转局按轻件经转时限要求转发相关车次。
  第十四条 快递包裹的传递时限规定按表1执行。
  第十五条 快递包裹除以下情况可改为局内投交外,一律实行按址投递到户:
  一、单包不符,重量短少、封皮或内件破损、有拆动嫌疑及必须会同收件人当面拆验的;
  二、经两次投递,因故无法投交的;
  三、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租箱用户申请或同意按址投递的除外);
  四、因其他原因(如需补纳资费或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嫌疑等)需要收件人到局办理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投递局应利用机动车辆投递快递包裹,可以与实行投递到户的普通包裹合并投递,但要在相关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快包”字样。
  第十七条无法投递、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的快递包裹的处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五章 业务档案和查验补偿。
  第十八条 快递包裹的各类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二年。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受理寄件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的最短时限为7天。
  第十九条 快递包裹的查询,原则上直查投递局,投递局查无进口节目的,再依次进行递查,各环节查单处理最大时限不得超过2天,查询全程时限为15天。
  第二十条 因邮局责任造成快递包裹逾限,并由此引发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普通包裹邮费后,全部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二十一条 快递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按国内普通包裹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统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量按件逐件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一单多件按自然件数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人”科目。
  附:
              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
┌────────┬──────────┬─────────┬────────┐
│    局别  │    出口    │     进口  │    转口  │
├────────┼──────────┼─────────┼────────┤
│        │支局、所11点、15点、│零点前到站的当日上│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午投递,11点前到站│比照出口时限  │
│ 省会一、二级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的当日下午投递。 │        │
│ 邮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5小时。      │         │        │
├────────┼──────────┼─────────┼────────┤
│        │支局、所11点、15点、│         │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         │        │
│  其它各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         │        │
│  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同上    │   同上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4小时。      │         │        │
├────────┼──────────┼─────────┼────────┤
│        │邮车开行前2小时邮寄 │         │        │
│ 非邮区中   │的全部封发交运;g业 │12点前到达的当日必│        │
│ 心局的市县局 │终了前收寄的当日全部│须投完。     │        │
│        │封发交运。     │         │        │
└────────┴──────────┴─────────┴────────┘
  注:本表所述“到站”,指火车运输到达车站,汽车运输到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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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总 则
一、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
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和务求实干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和议案。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
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决策之前,应主动与市政协、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处理政协的建议案和提案。要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分管某方面工作,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会议制度
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5、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工作中的问题;
6、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星期五。
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
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确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二十、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会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15天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请有关领导会稿。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办理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
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六、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得到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负责协调或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的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在本市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同时要尽量减少当地陪同人员。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各区纯属礼仪性的开工、竣工、开业典礼、展览、展销、开幕式剪彩、校庆、签字仪式、参观纪念活动和一般性会
议,如专项业务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确实需要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各区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需要新闻报道的
,报道内容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
三十四、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市领导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区政府领导出访,须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正职领导由市长批准,副职领导由分管副市长、助理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记者,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和台湾人士、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征求市政府外办、台办、侨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工作报告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年终个人总结、年度考评情况,应于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报告;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全市范围内重大
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经批准组团或随团出国(境)访问、考察、学习等,出发前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把起程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返回后要向市人民
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报告。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市二天以上,应当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
四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市政府工作规则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19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