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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0:53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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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机电部


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2日,机电部

(1)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资司和驻部审计局 1990 年机人直(1990)50号和机审(1990)26号联合发文, 对机电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的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任期届满单位接到部审计局审计通知后,委托部审计局认可的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部审计局审定后写出审计意见送部人事劳资司。
(2)对单位领导的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属于行政指令性的审计鉴证工作,委托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实行有偿审计, 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对国家审计的辅助作用, 它不同于审计事务所承接的其它审计咨询业务,要贯彻以服务为主,从低收费的原则。
(3)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标准,要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按实际费用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计算。 实际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审计人员劳务费, 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收费,审计时间不到10天的,按10天计算。到省(市)外审计,路途较远的,另加实际车船票价。管理费用不超过实际费用的30 %计算。具体收费金额根据委托审计单位的规模、审计时间, 由审计事务所与单位领导议定。
(4)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和分配,要严格按财务手续办理:
①审计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只能由所统一受理, 所内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承办业务。
②审计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审计时,要拟订审计计划、 计算审计费用,在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时,与委托方按上述三原则商定审计收费数额。
③委托单位在审计结束时, 按委托审计协议中确定的审计收费数额支付审计费用,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另给予其它补助或追加费用。
④审计费用由审计组收取后,全数交审计事务所、 审计中所付费用,按实际支付数或审计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向审计事务所报销。 审计事务所根据规定的劳务费用配办法、付给审计人员劳务费。 结余额即为审计事务所的管理费收入。
⑤审计组收取委托单位的审计费,要如数交审计事务所, 不得先扣除审计费用的支出。审计事务所对审计费用,必须按收入、 支出分别入帐,根据事务所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并照章纳税。
(5)审计事务所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受管理委员会的财务监督。
(6)本办法由部审计局认可,接受单位领导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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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
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银行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三、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根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之间的工作分工,总行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程序是:
独资、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总行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需选择一家分行作为报告行,代表所有在华分行向报告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外资银行可自主选择报告行,如果
需要,也可与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在华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仍维持目前的做法,即应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
外资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履历、从事银行审计工作的经历;
(三)拟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授权;
(五)外资银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如申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只需报(三)、(四)两项。
对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申请,人民银行采取年度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的方式受理。年度登记备案是指外资银行在每年审计开始日的60天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通知外资银行,被否决的外资银行须更换注册会计师,并重新提出申请。30天内未接到更换通知的,即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已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是指在完成一次审计工作后,人民银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聘用。
必要时,人民银行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同意聘用或否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进行披露。
四、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指导及质量评审问题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工作的指导,及时与审计人员沟通和交流情况。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之前,应接受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导,听取人民银行对审计重点、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审计工作结束后,外资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第9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对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给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审。对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作出所聘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资格的决定。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独资、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会计师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6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给外国银行报告行或独资、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城
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者在汇总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的资格。
五、关于审计内容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此项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外资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此项审计的重点是资产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评价外资银行内部资产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方法的掌握情况。评价外资银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并判断当期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
外资银行应按照资产质量的实际提取充足的准备金。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税前提取相当于贷款余额3%的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应以此扣税部分为上限,如果税前提了不足,应在税后续提,以防止少提准备金虚增利润的现象。对个别分行由总行统一提
取准备金的,注册会计师应核实情况。
资产质量是否得到如实反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分,不仅影响到外资银行盈利,同时还影响到独资、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时,应将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对资本充足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之附件2:《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计算。
(二)外资银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外资银行上级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是通过归并内部有关科目的方式生成的。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主要项目进行审计,而且还需要对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科目的生成是否准确进行审计,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为保证外资银行上报人民银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除应核实年终报表外,还应抽查任两个月份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实。
(三)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应参照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5号),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 September19
98)确定的原则,审查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足以使外资银行正确编制报表,审查外资银行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是外部审计和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提高内控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审查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银行内控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从而避免工作重复,降低审计成本,提高
工作效率。
(四)外资银行的电脑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银行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账、总账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结果和重要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鉴于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暂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合规性审计。
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为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联合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性自律机构,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讲授和传达人民银行的有关监管规定、标准和要求。有关培训的内容,总行将在征求分行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七、关于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对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四类。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后三类中的一种报告,人民银行应向银行注册会计师和外资银行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
的监管措施。
管理建议书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款审计范围(二)中的审计内容的审计结果予以说明。管理建议书的格式不做要求。
对于受人民银行委托,就某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的格式参考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规程和检查报告格式。



1999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税发[1999]59号

1999-04-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
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