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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25:54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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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开发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以梧桐山为中心, 东临盐田工业区, 西起东湖公园、深圳水库, 南接罗沙公路沿线, 北靠特区管理线(以下简称四至界线)。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特区城市规划合理划定风景区详细的四至界线。
第三条 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风景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

第二章 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区内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 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协调风景区内各单位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风景区内植树造林、育林、防火、灭虫等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风景区内建设项目, 对在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治安工作;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区内东湖公园、仙湖植物园的保护和管理, 分别由东湖公园和仙湖植物园的管理机构负责, 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的详细规划, 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风景区的四至界线,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立桩标定界线。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土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建设规模。
在风景区内不得审批临时性用地。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 填报《建设选址审批书》。
前款《建设选址审批书》, 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 应当持有设计资质证书,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应当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按风景区详细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 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 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 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 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疗养场所和管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进行绿化, 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 积极开发风景区名胜资源, 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四章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 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
风景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 不分权属都应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指导抚育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砍伐林木, 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严禁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配备护林防火队伍和通讯、消防器材, 并与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居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森林防火期内, 应严格控制野外火源, 加强火情火险监督。严禁擅自烧山、烧荒、野炊。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木副产品, 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 并应限定数量, 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保护风景区的地貌、土壤、动植物栖息环境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狩猎等破坏风景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水体、大气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污染或破坏水体、大气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及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风景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 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随意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经营饮食业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的游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 注重卫生, 遵守游览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缴纳风景区名胜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护风景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 违反本办法,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树木、砍伐工具, 责令补种树木, 并处所砍树木每株一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烧山、烧荒和野炊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狩猎野生动物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和捕猎工具, 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垃圾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损毁景点景物、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处损失价值三倍的罚款;
(六)侵占风景区土地, 进行违章建设、乱摆摊点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 拆除违章建筑, 清除摊点, 并按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七)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貌, 并按每立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
(八)未经批准排放污水、废气的, 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并按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前款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有关执罚部门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 违反本办法, 给风景区或游人造成损害的, 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风景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 在风景区内经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风景区管理措施, 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风景区内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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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物资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的钱款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物资的购买。

  第四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消杀药品、预防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根据需要分配给相关的预防机构。预防机构在分配使用时应首先确保防治“非典”的定点单位和隔离单位以及重点的公共场所使用。

第五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治疗药品、治疗和抢救设备, 根据需求分配给有关医疗单位。

第六条 交通、通信工具要重点分配给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工作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与防治“非典”间接有关的其它物资,根据预防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医疗、预防部门使用本基金物资应单独设帐,所收取的费用并入本基金管理。

  第九条 所有分配的物资以数量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物资的分配由指定的分配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双阳区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咖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拨审批表



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拔审批表



申领单位:

品 名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万元)
是否

有偿
备 注




主管副市长审批:
基金办审批:
财政局审批:
审核:
申领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2011年8月全面推广应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团队系统”)以来,据系统显示,截至2011年12月15日,上海、广东、浙江、内蒙古、江苏、湖北、天津、新疆、辽宁、湖南、山西、江西、海南、甘肃、黑龙江、贵州、青海等省份的旅行社企业已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旅行社企业尚未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团队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旅游市场蓬勃发展,旅行社企业数量和游客数量快速增长,加之旅游业态多元化发展,致使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团队系统”覆盖了全国所有26000余家旅行社企业,涵盖了三大旅游市场,能够全面掌握旅行社企业业务经营动态,必将有效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2、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游客越来越注重旅游带来的精神愉悦,更加关注旅行社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然而,黑社野导、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团队系统”专门建立了取得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企业、领队导游数据库,能够屏蔽黑社野导,同时已将电子合同以及游客查询评价等功能列入后续开发日程。“团队系统”必将创新规范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方式,大幅度提升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3、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目前,出现突发事件后,使用“团队系统”的地方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情况,上报数据,而尚没有使用的地方还是靠人工追踪、手工统计,不仅效率低下、费时费力,也不能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团队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动态跟踪旅游团队,及时了解游客情况,为实施紧急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必将为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
  1、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数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集思广益,深入挖掘,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制定规章制度,发挥出境游组团社尤其是赴台社的示范带头作用,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切实保证实现2012年基本目标,即旅行社企业有效应用系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旅游团队准确数据信息上报覆盖达到60%以上。
  2、有效运用系统功能及数据。“团队系统”具备网上审核出境游团队、全程跟踪旅游团队、实时查询统计旅游团队信息等强大功能,同时拥有丰富的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有效运用“团队系统”的功能及数据,创新旅游监管方式,提高旅游监管效率。
  3、做好服务。旅行社企业积极有效填报数据是成功推广应用“团队系统”的关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行社企业为本,做好服务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引导,使所有旅行社企业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意义的思想认识,增强填报数据的觉悟和积极性。二是要做好答疑解惑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技术服务人员对接,及时解答并解决旅行社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三是要及时反映和解决旅行社运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适用性和方便性。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
  1、制定工作计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列为2012年度重点工作,将相关经费列入2012年度预算,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2012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时,一是要立足现实基础,进行反复研究;二是要按照时间顺序,层层分解年度任务,制定阶段任务,做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能具体的一定要具体。
  2、统筹兼顾任务的全面性。对于出境游组团社,既要促进其填报出境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其填报入境游和国内游团队数据信息。同时,既要促进出境游组团社等大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中小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部分使用自主开发系统的省份,省级旅游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与旅行社企业、团队旅游服务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组织和数据对接工作,保证三大市场团队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每日浏览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在每个工作日登录浏览“团队系统”,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工作简报,在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刊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的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有效经验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指定邮箱,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信息交流制度。三是畅通系统维护沟通途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将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填写《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按管辖权由省、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系统建设单位反馈(反馈单及填写说明附后)。
  4、建立系统数据定期汇总及分析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委托系统建设单位定期对系统中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各地填报工作情况做出统计排序,在简报中予以通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类似制度。
  附件:《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及填写说明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旅游局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简报素材报送邮箱:tuanduixitong@163.com


  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