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3:06:23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4年9月15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总稽核室拟定的“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经今年吉林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后,已修改定稿。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全面稽核涉及各方面工作,但其核心问题是稽核重点内容的确定和评价的方法及标准,望各行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总结经验,研究涉及全面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使得此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修改,并逐渐完善。
总行对省级分行全面稽核办法实施细则将由总稽核室专门组织讨论,定稿后另文下发。关于全面稽核周期的规定,根据各行意见略为放宽,如果执行仍有困难,可按现有人力情况安排对下级行的全面稽核工作计划,但要做出达到目标的计划安排,至迟应在二三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稽核周期要求。
附: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略)

附: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银行总稽核的作用,使总稽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行的总稽核每半年要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报告。
三、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本行及所属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本行及所属行执行业务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四)反映上级行和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总稽核职责,研究解决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
(六)履行总稽核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工作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4]132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基层运政机构所设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具体分为:

(一)蓬江、江海两区的汽车、机动三轮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公路局市区公路规费征稽所代行征收,二轮摩托车通行费(年费)由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所设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

(二)新会区的汽车、机动三轮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新会公路局规费征稽所代行征收,二轮摩托车通行费(年费)由新会区交通局所设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按《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标准如下:

分 类
车 型
年票标准(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
54

二类车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600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机动三轮车
150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51座以上客车
48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7200

其 他
出租的士、公共汽车
600


注:私人小型客车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以自然人登记入户的小型客车。



第五条 车辆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其中牵引车、挂车征费的计量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对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章 通行费(年费)征收、免征范围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市区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所列车辆,车主及车属单位应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向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提出免征申请,经核定后办理免征手续。

本细则规定的免费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并超出本细则规定的免征范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三章 通行费(年费)计征方法



第十条 新车入户或外地车辆迁入,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费);己办理报停或停征手续的车辆重新启用的,自重新启用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费)。每月上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车辆,当月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全额计征;每月中、下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2/3、1/3计征。



第四章 通行费(年费)缴费方法



第十一条 按年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公路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二条 免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及外地车辆迁入,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四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开出后,不予退换;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如有遗失,车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

第十五条 车辆迁出、报废的,车主在办理养路费转籍、报废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或报废当月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年费)。

己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主应自车辆迁出、报废之日起30日内持原通行费(年费)票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转籍、报废文件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到新会区交通局交管总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办理机构退回自迁出或报废次月起的通行费(年费)。

第十六条 报停通行费(年费)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主应在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有效期内,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停征手续后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向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申请办理通行费(年费)停征手续,并交存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随车联;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经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审核后,报上一级单位批准;

(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四)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主必须自被盗、停驶、扣押、封存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停征手续;

(五)除被盗和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通行费(年费)外,其他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年费)过户,车主应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0日内,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过户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车主应自改装、换发号牌之日起30日内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票)的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按《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与《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

       冯兴吾 康峰 史育祥


  证明一般包括事实证明和逻辑证明,事实证明就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事实直接确定某命题的真实性证明,而逻辑就是用一个或若干个已知为真的命题,通过推理来确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对于公证工作来说,逻辑证明更是不可或缺的。每一个公证事项,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这一系列的程序中,都充满着逻辑证明。因此,每一宗公证案件都是一个完整的逻辑证明体系。尤其在继承权案件中,当事人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其是否享有继承权及遗产情况。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则要通过通知当事人补充新的证据、自行调查、委托调查或聘请专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等方式来证实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观点正确性。如此循环反复,直至把事实弄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可以说,没有逻辑证明,就没有公证程序。
  一、逻辑证明的构成
  任何逻辑证明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构成的。
  论题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那个命题,它解决“证明什么的”问题。如“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就是一论题。
  论据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用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那些命题,它解决“用什么证明”的问题。例如:为了证明“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这一论题,其中“王三是王某的子女”、“王三不是王某的婚生子女”、“王某是王三的父亲”等命题都是有力的论据。
  在一个逻辑证明中,论据可以有许多个,其中有些论据称为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是确定论题真实性不可缺少的,有些论据称为非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不是确定论据真实性不可缺少的。
  论据方式就是论题和论据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它解决“怎样证明”的问题。一个逻辑证明可以只运用一个推理,也可以运用一系列推理;在后一种情况下,论证方式就是所有推理形式的总和。
  二、逻辑证明的种类
  1、直接证明
  直接证明就是从真实论据直接推出论题的证明。直接证明的特点是,它从论题出发,为论题的真实性提供正面的理由。如继承人王玲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仅有王玲一名子女,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父母又放弃继承。
  2、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就是通过证明与原论题相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间接证明的特点是论题的真实性不是从论据真直接推出的,而是从其他论题的假间接推出的,间接证明又有反证法和选言证法两种。
  ⑴、反证法。通过证明反论题(与原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如在公证实践中,陈某携其子申办继承权公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中称陈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只生育一子,但陈某在出具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时对其子说:“三子,你替我写一下。”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其生育一子”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出“生育多个子女”为真。得反论题与原论题必须是矛盾(或下反对)关系,而不能是反对(或差等)关系。因为前者可以由反论题的假推出原论题的真,而后者不能。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则证明就是不合逻辑。
  ⑵、选言证法。通过证明与原论题有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禽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张某遗留的1000股“飞彩股份”,既非①、②、③,也非④、⑤、⑥,所以,应视为其他合法财产。但在证明中使用的选言命题的选言肢必须穷尽。否则,尽管把除原命题以外的选言肢都加以否定,也不能必然推出原命题为真。
  三、逻辑证明的规则
  1、论题的规则
  ⑴、论题必须清楚明确。
  论题明确是正确证明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份证明要证明什么,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要确立什么立论,不能让使用者明确,甚至公证员本人也不明确,那就可能会导致公证工作的失误。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论题合混”的错误。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是:甲公司订购乙公司10000条面粉袋,每条人民币2元。公证员在审查合同时,发现“面粉袋”的规定不明确,甲公司认为应该是棉布袋,乙公司认为应该是化纤袋,这是因为合同签订不明确,犯了“论题合混”的错误。而论题的合混,则是由于“棉布袋”、“化纤袋”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而导致的。
  ⑵、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
  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整个证明过程中要按同一律的要求始终不改变原来的论题,既不离开它,也不用另外的论题来取代它。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在公证工作中的表现是,公证员在询问证人或当事人时,不是紧扣与公证案件有关的问题或者在要素式公证书叙述与结论无关的事项等等,往往只是“东拉西扯”的乱议一阵,这些都是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2、论据的规则
  ⑴、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命题。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据本身不真,或者其真实性尚未证实为真,则起不到证明论题真实性的目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真假论据”或“预期理由”的错误。
  真假论据就是在证明中作为论据的命题是假的。如为证明继承人有继承权,把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说成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预期理由就是在证明中使用了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为真的论据。既然论据的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那么由其推出的论题的真实性就更无法确定了。如王某申办的继承权公证中,提交了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出具的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只有一个儿子的证明。既然被继承人生前子女情况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那么推出,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则不能成立。
  ⑵、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论题证明。
  论题的真实性要靠论据来证明,而论据的真实性则要靠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假如论据的真实性没有其他材料来证明,而是要反过来依赖论题证明,那么证来证去,等于没有证明,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循环证明”的错误。
  3、论证方式的规则
  论证方式的规则就是指论题应是从论据合乎逻辑推出的命题。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错误。如一个证明的论据虽然是真的,与论题也有一定联系,但不充分,并不是以从这些论据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同时,在一个证明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也不能成为证明论题的理由。
  四、逻辑证明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证程序中,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则而发生逻辑错误,逻辑错误主要表现为混淆或偷换概念、转移或偷换论题、自相矛盾、两不可、论题合混、虚假论据、预期理由循环证明和推不出等。除了上述的错误之外,本文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相对为绝对
  以相对为绝对就是在证明中,把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相对正确的命题,当作在任何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都绝对正确的命题,并以此为根据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这种错误,实质上也是推不出的错误。
  2、以人为据
  以人为据就是不依靠理论或事实证明自己的命题,而是仅仅依靠某权威人士的只言片语作为依据,对某一论题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论证。往往不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这种错误是以人的品质代替科学论证。
  3、诉诸感情
  诉诸感情就是一个人在证明中不去证明自己论题的真实性或别人论题的虚假性,而是采取一些激动感情的手法,使听众相信自己。
  4、证明过多
  证明过多就是在证明中,把原来的论题换成另一个断定较多的命题,这种错误也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错误。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