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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4:11:51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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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为了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省各地、州、市加大了经济建设投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有不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到位不及时,尤其是地(州、市)、县级的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
金管理,特别是督促落实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各地(州、市)、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安排好项目建设计划,注重实效,不图虚名,不搞“钓鱼”项目,不留资金缺口。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是指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含企业自有资金,下同)的到位比例不得低于省(含中央,下同)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全面落实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根据省审计厅、计委、财政厅和经贸委等六部门云审投发〔1996〕71号文件要求,按隶属关系进行开工前审计。项
目资本金和其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落实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各地(州、市)计委、经贸委和财政部门,每月将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进度分别上报省计委、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资金按来源分为: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资金,地(州、市)、县安排的财政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五类,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出。

第七条 为了掌握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省级有关部门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具体检查的建设项目和时间,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商定,或由省政府指定;检查人员由省财政厅、审计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出或指定省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含特派员助理)进行专
项检查。
第八条 地(州、市)、县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的,则停止拨付该项目的省安排财政资金并责成限期到位。期满后仍不能及时到位的,则停止该地区所有项目省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下年度项目的审批。情节严重的,则通报全省。
第九条 项目单位对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弄虚作假或者挤占挪用省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该项目的省财政资金,并通报全省,限期改正;期满后不能彻底改正的,停止该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省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下年度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各地(州、市)、县计委、经贸委、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力量,认真检查、督促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抓好落实。并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一些含有省级有关部门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上述原则保证按时到位,并接受检查,经检查未能按时到位的要限期到位,限期内仍不能到位的,则由省财政厅从划拨该部门经费中扣除,并直接拨付到项目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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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局


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局


(1990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旅游局制定)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对苏旅游方针政策,加强对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一日游”活动的管理,保证我省对苏区域性旅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一日游”的路线、时间
“一日游”仅限于绥芬河市和波格拉尼奇内区,时间是早晨出境,晚间返回,不在对方境内过夜。
二、参加“一日游”人员的范围和经费
(一)参加“一日游”的人员仅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与学术团体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参加“一日游”人员一律自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
三、审批办法
(一)绥芬河市人员由绥芬河旅游局审批;绥芬河市县团级干部由牡丹江市旅游局审批;牡丹江市人员由牡丹江市旅游局审批;省内其他地、市和外省、市及中直有关单位人员,须经省旅游局审批;省内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包括牡丹江市副市长级干部,须经省政府审批。各部门不
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凡申请参加“一日游”者,每人必须填写“一日游”审查表一式两份,交纳一寸免冠照片五张。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审合格后,加盖党组织公章。审查表要由各地、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省直各单位由主管部门直接送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批准后,出访者持批文到绥芬河市旅
游局办理出访手续,并编入团队。办理手续须交纳手续费。每人每次五元。
(三)出访者要携带公安部规定的证件出入境,每团由绥芬河市旅游局指定团长、秘书长各一人。
四、加强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一)出境前,要在绥芬河市进行半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学习,由绥芬河市旅游局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出访者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保守国家机密。文件、工作手册、日记、记录本等绝对不得携带出境。
(二)遵守中苏双方海关的规定,严禁携带各种禁带商品出入境;绝不允许在苏境内与苏方人员进行交易或变相易货,违者以违反外事纪律论处。
(三)对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参游者,要严肃处理。
五、注意总结经验
(一)每批旅游团出访结束后,由该团秘书长填写“一日游”简报,记录在苏参观游览情况和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经过,存档备案。
(二)绥芬河市和牡丹江市旅游局要加强对“一日游”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年计划报省旅游局批准。每月底向省旅游局接待管理处报送中、苏双方出入境人数统计表;每季度对“一日游”情况做一次小结。



1990年6月22日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30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西管〔2007〕340号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区(局)机关各部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财政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农民以及因征地农转非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参加对象应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具体由区办公室、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局及西湖街道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第五条 西湖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其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有关领导组成。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的重大组织协调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农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负责指导各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负责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
  (五)负责做好统计、财务报表、资金运行情况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农医办)的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由区、街道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开支。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缴纳、政府资助、村集体扶助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筹资250元(不包含省、市补助),其中:区、街道两级财政各补助40元,村集体扶助70元,农民个人缴纳100元,全年筹资一次缴清。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困难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市级劳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整户连续参保制度。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缴纳费用,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未历年连续整户参保人员,要求重新参保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保成员中断的历年应缴纳部分补全后方可参保。
  第十三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工作,将参保人员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后,以报表的形式上报区农医办。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存储,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当年资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年节余率不超过10%。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出现超支,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每季度通过宣传栏等形式,公布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审计局)应会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每年年初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个人出资捐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列支。资金的运行及各村的参保人员受益情况应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参保对象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具体报销比例为:1-D10000元,报销30%;10001-D20000元,报销40%;20001元以上,报销50%。
  大病医药费用必须当季报销,确因连续住院跨参保年度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将发生医药费用按住院日比例分两参保年度报销。
  参保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医药费,最高报销金额(含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为3万元。
  第十九条 参保对象在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20%,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及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10%。
  第二十条 对参保对象,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给予免费常规性健康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所需费用在农民健康检查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参保对象医药费报销达封顶线,生活确实贫困的,可按照区慈善总会有关规定申请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需本人申请,经村、街道审核后上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由区慈善总会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第五章 就医范围
  第二十二条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西湖街道定点村卫生室、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上泗医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医院、市三医院(惠民医院)。
  第二十四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浙一医院、浙二医院、117医院、省儿童保健院、省中医院。
  第二十五条 参保对象就诊或住院原则上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因治疗需要到其他非定点省、市级医院就诊或住院,应由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报销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清单(包括住院费用清单、附方、发票、病历等),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转诊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保对象,根据病情需要或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需到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到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并在街道农医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病人家属应在诊治或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及身份证明到街道农医办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参保对象,可在当地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街道农医办联系,并由其家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章 报销范围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诊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及一般门诊医药费用均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付的范围按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第三十一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自购药品,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健康体检、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卫生费用;因自杀、斗殴、服 毒、欺诈、犯罪等行为或其他人为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
  (六)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按照《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计划生育费用;
  (八)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九)出国或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不符合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参保对象出借医疗保险卡(证)给他人使用,或伪造、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证)就诊,或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医疗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对已报销部分,分别由区、街道农医办依法追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农医办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医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和相关资金账户的,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执行支付医疗费用标准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或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政纪律造成医疗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深入推进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