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5:28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3〕6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条件:

  (一)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三)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二、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

  三、评级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以下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用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规则由行业协会制订发布。

  五、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评级方法、程序与业务制度变动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统计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专业能力或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能力条件,或评级项目出现破产、债务重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时给予预警或采取适当评级行动,或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

  七、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各县市确立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州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全程代办的项目。

  第三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责任单位,负责全程代办的具体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全程代办工作。

  第四条 全程代办实行“三特别”原则。特别通道——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专柜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联合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全程代办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督办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工作。服务对象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专柜提出申请,属于全程代办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专柜应即时填写《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通知单》。

  (二)项目受理。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督办科在收到服务专柜填报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心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1—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但辅件不全,属于州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人代办。

  从项目正式受理开始,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相对人只需按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告知领取相关审批手续。

  (四)联合审批。

  州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实施联合审批。各相关单位按《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属省级部门审批的,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属省政府审批的,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与省政府沟通,力争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五)跟踪督办。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且未事先告知原因的,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州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全程代办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监察局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全程代办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的;

  (二)有关人员借代办或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的;

  (三)全程代办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全程代办的工作情况作为州政府对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
委《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68号令《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
暂行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一条 在本市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场物价的宏观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平
抑市场物价,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当地行政区域内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
物价检查所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
  各级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暴利
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以次充好,短秤少两,掺杂使假,混充规格,降低质量,变相涨价;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
  (三)以提供虚假价格信息,或以其他欺骗性宣传手段,故意误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
易;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目表、标价签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
  (五)以无法明码标价为由,漫天要价;
  (六)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商品,抬价抢购,压价收购商品;
  (七)以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等手段,胁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凭借行业垄断地位、部门主管权力垄断价格,或者以搭配销售、配套服务为名任意
抬高价格;
  (九)以给予回扣为条件,与买方串通抬高价格,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十)其他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
  第六条 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均可列为制止牟取暴利的重点范围。
  我市列入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重点品种和项目定为:粮食、食油、食糖、酱油、洗
衣粉、肥皂、猪肉、牛奶、鸡蛋、大路蔬菜、豆制品、大众化早点、药品、医疗卫生收费、
学杂费(重点为中小学收费)、托儿费、市内公共交通费、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
服装、鞋类、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宾馆、餐厅、歌舞厅的价格和服务收费。
  市物价局根据不同时期实际情况,对上述品种可适当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需要在本行政区内增减商品目录的(省定品种不得减少),由当地物价局提出意见
,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对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属国家定价部分,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需要调整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属国家指导价部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或
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变动价格和浮动幅度,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属企业定价
部分,企业必须向当地物价局定期报价,属于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监审制度。
  第八条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的特点,分别采取控制市场平均价格、平
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允许上浮幅度的办法,加强物价宏观调控。一般对生产环节主要
是控制成本利润率,对批发环节主要是控制进销差价率,对零售环节主要是控制批零差价率
。对餐饮、娱乐业主要是控制毛利率。对执行限价的品种主要是控制价格水平。
  本市城区和各县(市)行政区域内为同一地点;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或另有规定的时
间内为同一时间;根据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为同一档次
;商品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为同种商品。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及允许上浮幅度,由
当地物价局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商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关系或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的特
点测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各地行业协会要加强价格的行业管理,搞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反对垄断市
场、垄断价格,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
物价检查部门投诉和举报。各级物价检查部门都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和投诉,应及时调
查核实情况。依照本办法和有关价格法规予以查处。对举报者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并为其
保密。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检查所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查询、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不能提供上款有关价格资料的,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被检查的价格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据省政府[95]68号令由物价检查所予以警告,
责令其向遭受被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的价格监督检查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实施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据省物价局《制止
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可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转移财物的单位和个人,物价检查所可按规定通知其开户
银行强行划拨;对无银行帐户和帐户上没资金的,各级物价检查所有权没收其物品委托拍卖
部门拍卖抵缴。
  价格监督检查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依法办案;对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包庇、纵容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致
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各级物价检查所可申请当地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