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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24:50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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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包括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

  第八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为广安市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名,一等奖不超过3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19名。对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可以空缺。

  第三章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各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小组,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推荐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同一成果,不能多渠道同时上报。

  中、省企业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所在区市县或项目所属专业,由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推荐。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市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奖励项目。

  (二)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申请奖励项目,分送给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行业)的申请奖励项目,并对拟奖励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申请奖励项目。

  (四)经市评选、评审委员会评出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如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拟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每两年不低于50万元,评审费及奖励大会会务费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奖励经费由财政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个奖金数额为:特等奖4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安市志。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给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华侨、外国人、外籍华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广安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9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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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及处罚

田永东


  一、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
  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规定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犯罪数额标准。因此,犯罪行为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数额的大小,就成为衡量盗窃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并据以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因此,这就出现了如何看待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行为的客观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而犯罪构成正是取决于行为人主客观要件具备的相一致性。因此,盗窃罪里的数额的大小也应反映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笔者认为,盗窃行为人盗窃既遂,财物损失的数额即为构成盗窃既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盗窃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的损失的数额,即为盗窃未遂的数额。在具体的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上,应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来认定其主观上企图造成和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其中,犯罪行为所选择的作案对象、犯罪手段、作案方式等,对认定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当行为人以银行、金库、金店、博物馆存放的巨额现金、金银珠宝、古董文物为作案目标,盗窃未遂的,其对侵害对象的选择,与一般盗窃显然不同,它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和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公私财物的损失数额都是“巨大”的,甚至是“特别巨大”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确定的盗窃犯罪故意,在其主观上同时具有盗窃“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意图,其对作案目标的选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的盗窃未遂,一般则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主观上有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盗窃未遂的一般由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对盗窃未遂犯罪的处罚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对未遂犯罪处罚的斟酌原则。实践中,应从立法精神与司法实际需要两个方面的综合考虑来理解这项原则。
首先,被比照既遂犯应与未遂犯的犯罪情节大致相同。也就是说,二者除在犯罪是否已完成这一斟酌情节不同以外,在作案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数额、侵害对象等情节上都相同或大致相同,对这样的盗窃既遂犯的处罚,才是对盗窃未遂犯进行处罚时的比照对象。只有这样,二者才能主要地通过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状态,表现出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一般情况,从而使对盗窃未遂犯罪的处罚科学地建立在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
  其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律的倾向性要求。犯罪未遂处罚原则中的“可以”既不能理解为“必须”、“应当”,也不能理解为完全由审判人员随意掌握。从立法原意、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来考虑,与盗窃既遂犯相比,盗窃未遂犯一般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法律的要求又没有绝对化,虽然是犯罪,如果综合整个案情看,其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小于犯罪既遂时,对盗窃未遂犯也允许比照既遂犯予以同样的处罚。
  在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处罚原则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来研讨,笔者认为,要正确地适用这个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要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根据主客观多种因素决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原理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适用刑罚的轻重,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则主要是由犯罪情节决定的。在盗窃犯罪的诸多情节中,未遂情节是与全案的其他各种情节一起影响、决定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因此,在决定对盗窃未遂犯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一般说来,在盗窃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来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犯罪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并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不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要根据盗窃未遂行为的着手实施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结果发生的距离远近,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在盗窃未遂中,有的是刚刚着手进行犯罪,如犯罪分子在撬财务室的门时被抓获;有的是犯罪行为已接近完成,如犯罪分子将从财务室盗得的财物混在货物中装车外运,在出厂门时被门卫发现。接近既遂的未遂犯罪行为显然比刚刚着手的未遂犯罪行为的危害严重。未遂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的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完成的距离远近不同,在客观上往往反映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以及该结果大小的区别,从而在主客观的统一上表现了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盗窃未遂对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别。
三是要适当考虑盗窃未遂犯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但是,未遂状态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却是不尽相同的。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可以通过对盗窃未遂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程度、未得逞后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察,进行判定。盗窃犯罪意志坚决的,行为人虽然犯罪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大,对我国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关系危害较大,结合其他一些情节,就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下简称自备深井)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
第四条 海口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乡、镇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域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七条 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用水单位的年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每人每天250升。
第九条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按照下表规定收费:
------------------------------------
|超计划%|1~10|11~20|21~30|31~40|41~50 |
|----|----|-----|-----|-----|------|
|加价倍数| 10 | 11 | 12 | 13 | 15 |
------------------------------------




(二)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责令其限期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并实行限量供水。
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不得摊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市供水建设和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的生产企业单位,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水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车间、及主要耗水设备分别安装二级计量水表,纳入企业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考核。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混用,不得在公共干、支管道及进户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准擅自启开消防龙头。节约用水办公室可以对部分单位限制用水,并对其计划
用水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使用自备深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凡需新建自备深井的,必须按照《海口市政府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
自备深井竣工后,经市水资源办和节约用水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应当按期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在用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月均取水量在二千吨以上的用水,必须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改进。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用水幕降温,不得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用水设备和器具不得跑、冒、滴、漏。不同性质的用水要分别装表计量。禁止对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给水管网的检修,管网漏损率要控制在百分之八十以内,并纳入企业管理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安装用水设备、器具,应当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的浴室、厕所要安装节水装置,冲洗汽车应当使用节水枪。
第十七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或者制止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区、乡、镇节水办公室核实后,给予表彰和奖励。用水单位可从节约用水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奖励节水有功人员。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处罚: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或者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或者不增加供水量。使用自备深井的予以封井,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凿自备深井的,予以封井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扣减当年或者下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水;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造成浪费用水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扣减当年或者下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
(五)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从开票通知之日起,限期十日内缴纳,不按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开票通知之日起,超过九十日不缴纳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自备深井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查封深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节约用水检查证。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