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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2:55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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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17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洗涤容量在13 kg及以下和1kg以上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包括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4《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kg,能效2级及以上
额定容量>3.5kg,能效1级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滚筒式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 kWh/cycle/kg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洗衣机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洗衣机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补贴标准(元/台)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 kg,能效2级及以上 100
额定容量>3.5 kg,能效1级 200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70
滚筒式
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26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 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洗衣机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洗衣机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耗电量 用水量 洗净比 洗涤容量 漂洗性能 脱水性能 洗涤/脱水噪声 能效
等级 能效标识
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
(V) (Hz) (kWh/ cycle/kg) (L/cycle/kg) (kg) mol/L (%) dB(A)
波轮式
全自动洗衣机 1
2
3
4
5
6
波轮式双筒洗衣机 7
8
9
10
11
滚筒式
洗衣机 12
13
14
15
16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三相 □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型
防水等级
控制方式 □机械 □电子
结构型式 □双桶 □单桶 □套桶
洗涤方式 □波轮式 □滚筒式 □双驱动式 □其它
自动化程度 □普通型 □半自动型 □全自动型
加热功能 □有 □无
进水阀 □有 □无
排水方式 □排水牵引器 □排水泵
定时器 □有 □无
电容器 □有 □无
电动机 □电容电动机 □直流无刷电动机
□串励电动机 □交流变频电动机
3 额定洗涤容量(kg)
额定脱水容量(kg)
额定洗涤输入功率(W)
额定脱水输入功率(W)
额定加热功率(W)
最大功率(W)
最大电流((A)
额定耗电量(kWh/ cycle/kg)
额定用水量(L/cycle/kg)
洗净比
脱水速度(r/min)
能效等级
4 波轮材料
波轮尺寸(mm)
内桶材料
内桶尺寸(mm)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mm×mm)
水压范围(MPa)
洗涤噪声(dB)
脱水噪声(dB)
质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等级 规格及能效指标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2级 额定容量≤3.5 kg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容量(kg)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2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小计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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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
国办函〔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中编办《关于增设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47号),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承办国务院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国家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四)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办理的主要业务
  主要办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涉及下列业务的文电和有关会务、督查工作等:
  (一)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济、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病虫害、沙尘暴及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等业务。
  (二)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三)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四)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7日,国家局明确要求,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为此,请各省局尽快明确公示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于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公示可发布在省(区、市)局或地市局网站。发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准确、全面。已停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暂不公示,但要作出说明,一旦恢复生产则必须及时公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